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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回首说“典妻”:男人娶不上媳妇,可以租一个?

曾几何时,“代*孕”、“借*腹*生*子”被不育者视为“福音”,这样的现象在灰色地带下仍有一定市场。其实,“代**孕”这件事,并不是现代人的新发明,而是古已有之的老古董——在古代,类似的行为被称为“典妻”。

典妻的历史可谓“渊远流长”,早在汉代就有记载。《汉书·主父偃传》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由于战争频繁,大量民众无法自活,《汉书·贾捐之传》记载:“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这种将妻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租售,就是最早的典妻。

“富人典业,贫子典妻。”被典者家庭往往经济贫困,丈夫或因病或无务正业等原因而无力维持生计;而受典者往往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于是两个男人一拍即合,满足各自需求而租典妻子。是否租典一般由丈夫决定,有时候甚至不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也有少数妇女因丈夫长期外出,在无以为生的情况下而自典的。

在古代,自然环境恶劣,基本上靠天吃饭,一旦遇上天灾,家里的老小没办法养活。而这个时候,如果自己有媳妇,那就拿出去典当。将媳妇典当给富有人家或者没有老婆的人,以获取钱财。令人诧异的是,这种陋习后来竟然成为一种民俗风尚,这不仅是女人发展史上的最大屈辱,对于“出租”方的男人,也是难以言说的羞与痛——能够典得起的人家,都是富贵之家,而被典出去的妇人等于从糠萝跳到了米萝,所以有很多人期限到期也不愿意再回到贫穷丈夫身边,穷丈夫就悲催了。

典妻虽说是一种临时性的婚情方式,却也很是讲究仪式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送聘、迎娶等环节。一般均需订立契约,契约主要写明出时间期限、租价及备往事宜。租典期一船租为1至2年,典为3至5年。典租价以妇女的年龄大小、漂亮如否及典租时间的长短而定。凡受典后住人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礼,要择吉日迎娶。如正式婚礼不同的是,迎娶典来的人常在夜间进行,由受典者出花轿迎娶回到家中。

因为地区的不同,名称和形式也各有所异,习惯上古人通常把典妻婚分为典妻与雇妻。雇妻主要是验日取值,期满则归。大体上,时间长的叫典妻,时间短的叫雇妻。

这种现象虽然一直广泛流行于民间,但这毕竟是件不光彩的事,说得严重点,这是在给皇上的脸上抹黑,所以,历朝历代都是法令禁止的。例如元世祖时,有大臣王朝专门为此陋习上奏,请给予禁止。于是,元朝也相机出台了相关规定: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请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元史·刑法志》)

到了明代,出身贫苦的朱元璋深刻的知道其中的悲惨,于是下令严格禁止,而且还制定了法律,户律中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虽然这么规定,但是民间却是有禁不止,为规避禁令行而逐步转为地下进行。

到了清代,清代顺治初年沿用《明律》对典妻也屡发禁令,但清代对典雇妻妾的量刑,比明代宽松得多。《大清律例便览·户婚》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这种宽松,几乎是认可了典雇妻女现状的存在,因为只要不正式立契标明价钱,同时被典雇的妻女又有劳役在身,这种典雇便为法律所许可。

这样的法律看似严苛,却又变相为典妻打开了方便之门,所以有清一朝,典妻之风大行,以至到了民国,这种令人屈辱的陋习仍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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