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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安全监管有多严?制售有害食品致人死亡者判处绞刑

中国有句老话,叫“病从口入”,所以,自古以来,人们对于食品、药品的安全都非常重视。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提出了“五不食”理论:“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小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论语·乡党第十》。”

孔夫子的意思很明白,陈旧变味的粮食、腐烂的鱼和肉,不能吃;颜色不正的食物,不能吃;食物有异味了,不能吃。烹调不当的食物,也不吃。不是时令新鲜的东西,不能吃。由此可以看出,自古以来,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人们高度重视的问题之一。

《礼记》中也记载过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意思是,不到成熟季节的粮食、水果严禁进入流通市场领域,以免引发因食物而造成的毒副作用。

而到了唐代,食物安全问题,则被以法律的形式给规定下来了。据《唐律疏议》记载,一旦食物变质,商家就必须立刻焚烧。明文规定:因食品变质,致人身体受到伤害,食品全部焚毁,所有者杖责九十;不将有毒有害食品销毁,而送人或出售,致人生病,所有者判处徒刑一年;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判处绞刑;别人不知情,食用本应焚毁但未焚毁的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按过失杀人处罚。

唐代对制售有害食品的处罚是严苛的,这对于保障民众的生命安全是真正取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信仰却渐渐缺失,加之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成本太低,以至现在有人连疫苗都敢造假,种种“害民之举”才会层出不穷的。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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