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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账单的查询与分析

来源:节选于《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银行对账单的查询与分析

银行对账单俗称“银行流水”,是银行客观记录储户账户内资金流转情况的凭证,是案件查办中的重要书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的特点,能够直观地反映出查询对象的银行收支情况,部分情况下还可以间接证明犯罪事实。银行对账单的查询和分析,是办案人员在初核和调查中开展的首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未来的走向,初入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往往对此感到陌生,现笔者将相关经验总结如下:

查询工作

首先,查询工作必须有所侧重。与定向查询相比,银行查询的摸排工作费时费力,办案人员既不能漫无目的展开大撒网式查询,也不能简单查询初核对象的银行账户了事,可先开展初核对象本人、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人的查询工作,再根据对账单的反馈情况和案件的具体走向随时调整方向。

在摸排中,如果需要查询的人数较少,如仅有一个查询对象的,办案人员可先请银行工作人员查询该人在该行有无账户,如无账户则可直接排除该银行,避免因直接留下查询通知书造成下一次空跑现象的发生。

在查询中,应注意下列要点:

1.查询的捷径。一般情况下,省会城市的人民银行可查询到本省公民在各个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情况。故必要时,可经市一级监察机关出具查询手续,直接至人民银行查询,再按照开户情况去对应的银行查询对账单,这样可以有的放矢,方便快捷。

2.查询中的沟通。在查询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与银行工作人员的联系。一方面,办案人员应保存查询银行的联系方式,随时关注查询的进展;另一方面,应在查询通知书背面留下办案人员的联系方式,便于银行工作人员在发现问题时或查询结束后及时沟通与告知。

3.查询银行的选择。如查询对象本人或其家族在当地人脉较广、势力较大,或与银行有较深厚的关系,为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可至邻县或邻市查询。在无法确定查询对象在何银行开有账户时,可选择其户籍地、生活地、工作地就近的银行或地方银行进行查询。

如,查询对象曾在乡镇生活或工作,乡镇一般只有邮储银行或信用社,办案人员可重点查询其在上述银行的开户情况。一些查询对象比较谨慎,可能去邻省地方银行开户,如其生活在省界城市,办案人员可去邻省查询其有无账户。

4.相关资料和人员的查询。在查询时,如想了解查询对象的个人信息,可至其开户行调取开户档案,即可查到其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查询涉及单位的案件时,应当重点查询该单位会计或出纳的个人账户,一些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不宜入账的保证金等资金可能在其手中保管。

5.查询中的冻结。查询中如发现查询对象银行账户存有大量余额,应及时请示上级是否对该账户进行冻结。注意,冻结工作只能在监察立案后进行,办案人员不能在初核阶段作出限制初核对象财产流通的措施。

二、分析工作

从银行取回对账单之后,即应开始进行分析工作。

首先,应将对账单信息分类汇总。办案人员可根据案情需要,以表格形式列明查询对象各个账户中的重要交易,全面掌握对账单中各类有效的信息。比如,以交易数额为标准,列明大额交易的时间、摘要、金额、交易机构、对手账号、对手户名及开户行等信息。

至于“大额”的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为10万元、5万元或1万元。或不论数额大小,以对手信息为标准,列明本账户与同一对手的所有交易信息。或以摘要为标准,如手续费、粮食补贴等,列明同类摘要下的所有交易信息。或以发生地为标准,列明发生在某一地点的所有交易信息。这样在查找某类信息时,可做到一目了然。

其次,在横向列出对账单的汇总信息后,应纵向寻找同一对象各个账户或不同对象各个账户之间交易数额的联系,找出相同时间或相近时间内的相同或相近数额,查明各账户间是否有转账往来。有些款项可能经过多次转账,但只要逐笔追查,就一定能够发现款项的原始来源。

再次,在交易数额之外,办案人员应从对账单中挖掘出更多的信息。如通过交易摘要可看出赃款去向,如购买房屋、汽车、保险等;通过取暖费的交纳可连带出查询对象的房产情况;通过备注可以得知查询对象的支出方式,如备注为“财付通”的表示系通过微信支付,为“支付宝”的表示系通过支付宝软件支付;通过交易发生地可得知查询对象的活动轨迹;

通过对手公司可经其工商档案获得公司股东、出资情况等信息;通过各密切关系人账户的同时消费记录可推断出查询对象与关系密切人的同行情况。

如有一笔齐整的数额存入又取出,则该账户中的钱可能被用来行贿;不同账户同一摘要的款项被同时取出,可能系同一人操作,这种现象多发生在村基层组织人员套取各种补贴和低保金中,办案人员可通过取款凭条进一步核实。

最后,查看账户是否存在洗钱情形。如果一个账户的款项经常快进快出,频繁交易,多用网银交易,交易数额几近大额交易的限制金额,基本无余额,则可能涉及洗钱。

三、单位银行对账单与其他资料的结合

正常来说,单位的银行对账单反映了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办案人员可以通过与单位会计资料或其他证据比对的方式发现单位存在的财务问题。

1.将查询的银行对账单与单位保存的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查看单位保存的银行对账单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形。

2.将查询的银行对账单与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比对,核实二者是否一致。对于银行对账单上有而日记账上没有的收支,排除会计未及时记账的情况,可能是财务人员在单位收入到达账户后不记账,或将收入记成往来账目,从而将该款项挪用或贪污,这种行为仅通过余额对比是无法得知的。

另外,该情形也可能系单位对外出借账户。对于日记账上有而银行对账单上没有的收支,排除未达账项的情况,可能说明涉案单位对办案人员隐瞒了其他账户。

3.将查询的银行对账单与会计、出纳的个人账户比对,查看是否有财务人员挪用或贪污的情形,或在公款私存中侵吞利息的情形。

总之,办案人员应当有疑点意识,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力争发挥出银行对账单的最大效力,用好这一重要证据。当然,如本单位具有查询平台或银行对账单分析软件,办案人员可充分运用科技成果开展相关工作,做到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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