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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滋补品、保健品、疫苗等不纳入医保
(录自四川手机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保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医保药品目录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今年9月1日起,预防性疫苗、保健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等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将被调出目录,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也可以被调出目录。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

●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 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


● 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 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 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 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 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来源 北京晚报


7月3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正式确定医保药品目录的调整规则,同时明确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等8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
办法规定,在满足临床需要的前提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优先配备和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逐步建立《药品目录》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当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基本医保”去年已明确


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基本医保的消息引起关注。记者查询到,早在去年4月,国家医保局对《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进行政策解读时,已明确预防性疫苗等公共卫生用药是不能纳入目录范围的。


国家医保局解读中提出:“根据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功能定位及医保用药的基本原则,一些药品是不能纳入目录范围的:比如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预防性的疫苗和避孕药品等公共卫生用药,用于减肥、美容、戒烟等的药品。这些有的是改善生活品质的,有的是起预防作用的,有的属于公共卫生保障范围,均不纳入目录调整的范围内。”


据了解,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如国家免疫规范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去年,有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将“二类”疫苗纳入医保报销的建议。对此,国家医保局于去年9月答复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包含疫苗在内的疾病预防控制等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渠道予以解决。


国家医保局还表示,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着力满足基本医疗需求,还没有能力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二类疫苗等非治疗性的、预防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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