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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修订解读202008

2020年8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这是除税收征管法之外第十部颁布的税收具体法律。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暂行条例》)相比,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一、在计税依据的表述上进行了更新

原《暂行条例》中“产品税”、“营业税”的表述在修订立法时进行了更新,《城建税法》仅为表述为“增值税”、“消费税”。文件明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权限进行了明确

《城建税法》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减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同时明确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而原《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增加增值税留抵退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理的规定

《城建税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而在城市维护税立法前,财税【2018】80号文件是配合财税【2018】70号文关于“退2015、2016、和2017年形成的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发布的,80号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而在2019年4月后陆续发布的退增量留抵进项税额的政策后,国家税务总局是以口头答复的方式明确增量留抵进项税申请退税后也适用财税【2018】80号文件的规定。

《城建税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该项规定具有了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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