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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生活污水违规排放;AIS信号轨迹丢失

温馨提示:各位船员朋友们,为使您所在船舶不犯同样的错误,请看到最后哦。

案例:

      近日,潮州海事局港口海事处值班人员通过监管指挥平台对辖区船舶进行日常巡查监管时,发现锚泊在亚太通用码头水域附近的“锦航XX”船舶,其船舶AIS信号在线率过低。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船的船舶轨迹进行回放查询,核实了其船舶AIS轨迹存在丢失的情况。

      经执法人员登轮检查,核查自动识别系统开关机记录后发现,2020年12月13日有关机记录,持续71小时58分钟,2020年12月19日有关机记录,持续时间99小时01分钟,属于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违法行为。

      随后,执法人员在机舱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发现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已无法正常使用,处于关闭状态。因该船生活污水舱底排出阀卡死在“开启”状态,存在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的情况,属于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最终执法人员对该涉案船舶开展立案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图为该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部分船员对生活污水排放的具体规定不甚了解,目前有部分船员对保持水上无线电正常通信的必要性不够重视,因而导致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那到底应该在船上如何正确的排放生活污水和使用无线电设备呢?小编给各位整理了以下内容。

1

船舶生活污水篇

什么是生活污水呢?

生活污水系指船舶上由人员或活的动物产生的污水,包括:

1.任何形式的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废水。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有什么要求?

图为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为遵守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船舶应装有如下的设备:

1. 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装有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2012.1.1日或以后安装满足MEPC.159(55)的要求);

2.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应装有把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认可型装置;

3. 如仅需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生活污水,可只设集污舱柜,该舱柜应考虑该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集污舱柜应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

生活污水什么情况下可以排放呢?

NO.1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

可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固形物和消毒后的生活污水。

NO.2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

可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应在船舶以不少于4节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该排放速率应按照MEPC.157(55)决议通过的《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予以批准。

NO.3 船舶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

可利用船上装有的正在运转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在航行中排放,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污水应满足下述①、②、③中规定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①.在 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②.在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2规定执行,应执行表3排放控制要求的船舶除外。

表2

③.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其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NO.4 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海事执法人员给您以下几点建议

01

严格按照说明书保养设备,按期清理淤泥、污垢等

02

保持空气泵良好工况,为微生物繁殖生存提供足够新鲜空气

03

按说明书要求按时足量投药或按期保养紫外线消毒灯

04

保持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连续运转,为微生物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生存繁殖环境

05

避免一切84消毒液等消毒杀菌类物体进入装置

2

水上无线电篇

船舶为什么要保持无线电通信正常呢?

      水上无线电通信是船与船、船与岸、船舶内部的主要通信方式,具有实现船舶操作、安全避让、船舶移动通信,港口引航业务、船舶动态业务,公众通信,近距离搜救协调通信、搜救现场通信等功能,它在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提升通航效率、水(海)上安保、水(海)上遇险通讯、水(海)上人命搜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最常用的船用无线电设备有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VHF(甚高频),如果违规使用,会对水上交通造成安全隐患。

水上无线电的常见违法行为

01

未按规定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私自关闭)

02

未按规定在AIS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03

AIS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04

未按规定在甚高频通信频道守听

05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06

船舶未按规定申请或随船携带无线电相关证照,或证照已失效

07

故意涂改、损毁、伪造、变造、租借无线电证照,或骗取和冒用无线电证照

08

船舶无线电相关证照记载信息与实船不一致,或与船舶国籍、所有权、法定检验等证书信息不一致

09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或未配备足够的无线电设备

10

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要求

船舶无线电需要自查些什么?

移动业务标识码

(1)是否非法编制、占用、冒用未许可的船舶标识码(“一船多码”);

(2)是否套用、冒用他船船舶标识码(“一码多船”);

(3)船舶是否有MMSI码;

(4)船舶注销后,MMSI码是否同步办理注销。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1)是否按规定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是否按规定在AIS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3)AIS发生故障要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4)船员要熟悉AIS操作使用,能正确模拟故障的确认和排除。

图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甚高频安全通信(VHF)

(1)船舶VHF通信禁止占用应急或专用频道;

(2)是否按规定在甚高频通信频道守听;

(3)是否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4)是否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转让无线电频率;

(5)船舶是否非法使用大功率设备。

图为甚高频安全通信(VHF)

船舶无线电法定证书、执照

(1)船舶是否按规定申请或随船携带无线电相关证照,或证照已失效;

(2)是否存在故意涂改、损毁、伪造、变造、租借无线电证照,或骗取和冒用无线电证照;

(3)船舶无线电相关证照记载信息与实船是否一致,或与船舶国籍、所有权、法定检验等证书信息是否一致;

(4)严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证照。

其它有关无线电设备自查

(1)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或未配备足够的无线电设备;

(2)船舶无线电设备是否经船检机构认可,或是否持有效型式认可证书或船用产品证书;

(3)船舶无线电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希望各位船员读完本文以后,以案为鉴,熟记并严格遵守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避免非法排放和超标排放。同时,开展无线电设备自我排查,及时纠正相关缺陷,同海事部门一起打造良好的水上秩序。

来源:潮州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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