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卷材料是一种特殊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一,案卷材料包含有众多主体的个人信息。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众多的主体。这些主体一般包括行政机关参与办理、审批案件的工作人员、涉案的当事人(如行政处罚的对象)、行政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的证人、当事人或者受害人的代理人等,有的行政案件中还有举报人。这些众多主体的个人信息或多或少地都保存在案卷材料当中。这些信息牵涉到各类主体的权益,公开行政案卷材料信息必须注意不得损害其中的合法权益。第二,许多行政案卷材料包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因此,行政案卷材料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但是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行政案卷材料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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