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tianduoyinhangfawu
2016年10月,北京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祝文庭、洪哲强律师分别在太原、昆明和长春参加了由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主办或特邀协办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研讨会,并发表法律演讲。应多家参会银行机构要求,天铎所银行同业律师团队将资产收益权流转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进一步细化,并推出系列短文。今天发出第一篇。
一、案例简介
2013年,A银行通过过桥银行B设立信托计划,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用于向A银行指定的用资企业发放3年期信托贷款。信托贷款发放后,A银行从B过桥银行受让了信托受益权。
2016年信托贷款到期前,A银行同用资企业达成展期约定,遂要求信托公司与用资企业签署展期协议,但信托公司拒绝了A银行的要求,其理由是:A银行仅是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无权要求信托公司与用资企业签订信托贷款展期协议,相关要求应由过桥银行提出。
以下两个原因导致了A银行的上述尴尬处境:
1、A银行在从B过桥银行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时,并没有意识到B过桥银行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还继续享有信托法和信托合同规定的委托人权利;
2、A银行在审查信托合同以及信托受益权合同时,未从通道贷款业务的整体着眼,未考虑到通道贷款同样存在展期等各种可能,因此未能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作为受益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要求信托公司调整信托管理方案。
二、信托计划受益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信托法》规定以及常见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计划受益人通常享有下列权利:
1、就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获取信托收益;
2、在信托文件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处分信托受益权;
3、对信托计划受托人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4、在信托计划到期后取得信托财产。
结合上述受益人权利内容,我们就会发现:在信托文件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信托计划受益人并不享有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计划的权利,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该权利仅归属于信托计划委托人,因此信托公司认为A银行无权发送投资指令,是符合《信托法》规定的。
三、案例启示
在通道业务中,出资银行从过桥银行处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时,应当将过桥银行手中的信托计划委托人权利一并受让,从而取得委托人才享有的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案的权利。这样,在用资人需要展期或出现其它风险时,出资银行才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管理方案,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