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53号。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91辑) 整理资料来自,铁齿铜牙律师网
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第853号]——如何认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为他人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用于吸食并在同城间运送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高某的行为属于代购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同城交易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宋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某日,高某在一宾馆房间内,以60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9克。2010年1月间,高某又先后2次以,3 000元和65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95克和11.9克。
2010年3月初的某天,高某指使被告人宋某某携带5500元毒资到某加油站,向高某事先联系的毒贩购买甲基苯丙胺11.9克,宋某某将购买的毒品送至高某居住的小区交给高某。
2010年3月底的某天高某指使宋某某携带5500元毒资到某酒店,向高某事先联系的毒贩购买甲基苯丙胺11.9克,宋某某将赂买的毒品送到高某居住的小区交给高某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高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3.55克,数量大,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指使宋某为其购买毒品属于同城交易,购毒地点与送货地点间距离较短,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宋某为他人代购毒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从中牟利,故对其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高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所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意见予以采纳。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高某向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34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五千元。
2.被告人宋某
高某贩卖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第853号]——如何认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以及为他人代购数量较大的毒品用于吸食并在同城间运送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高某的行为属于代购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同城交易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宋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某日,高某在一宾馆房间内,以60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9克。2010年1月间,高某又先后2次以,3 000元和65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95克和11.9克。
2010年3月初的某天,高某指使被告人宋某某携带5500元毒资到某加油站,向高某事先联系的毒贩购买甲基苯丙胺11.9克,宋某某将购买的毒品送至高某居住的小区交给高某。
2010年3月底的某天高某指使宋某某携带5500元毒资到某酒店,向高某事先联系的毒贩购买甲基苯丙胺11.9克,宋某某将赂买的毒品送到高某居住的小区交给高某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高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3.55克,数量大,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指使宋某为其购买毒品属于同城交易,购毒地点与送货地点间距离较短,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宋某为他人代购毒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从中牟利,故对其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高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所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意见予以采纳。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高某向王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故对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34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五千元。
2.被告人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