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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旬阳一败诉人打击报复证人获刑一年半
  陕西旬阳一男子以服毒自杀、殴打等手段对证人实施恐吓、伤害,3月1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该案被告人刘兆社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55岁的刘兆社系旬阳县吕河镇险滩村三组农民,2010年3月11日,旬阳法院吕河法庭在审理史某与刘兆社夫妇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时,证人罗某出庭作证。刘兆社认为罗的证言对己不利,便于次日早上到罗某门前吵闹,并将罗某堆放在门前的木柴烧毁,随后,刘兆社又手持农药到罗某家,扬言服毒自杀,被法庭工作人员制止。同年5月25日,法院判决刘兆社夫妇败诉,并赔偿史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00余元。刘兆社则认为是罗某出庭作证导致了自己败诉的后果,同年6月26日,刘兆社与妻子张某前往罗某家,要求罗某承担赔偿费用。在遭到罗拒绝后,刘兆社便对罗某进行殴打,致罗某身体多处受伤,伤情经旬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微伤。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刘兆社认为其兄刘某也曾为罗某作证,又将刘某家大门砸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兆社为泄愤,以服毒自杀、在门前烧柴、殴打等手段对证人实施恐吓、伤害,其行为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且其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恶习不改,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为确保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免遭非法侵害,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迫害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特别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的情况下,证人的作用就更加突出,所以保护证人的力度也必须大大加强。该案的宣判,对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活动正常秩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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