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的刘兆社系旬阳县吕河镇险滩村三组农民,2010年3月11日,旬阳法院吕河法庭在审理史某与刘兆社夫妇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时,证人罗某出庭作证。刘兆社认为罗的证言对己不利,便于次日早上到罗某门前吵闹,并将罗某堆放在门前的木柴烧毁,随后,刘兆社又手持农药到罗某家,扬言服毒自杀,被法庭工作人员制止。同年5月25日,法院判决刘兆社夫妇败诉,并赔偿史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00余元。刘兆社则认为是罗某出庭作证导致了自己败诉的后果,同年6月26日,刘兆社与妻子张某前往罗某家,要求罗某承担赔偿费用。在遭到罗拒绝后,刘兆社便对罗某进行殴打,致罗某身体多处受伤,伤情经旬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微伤。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刘兆社认为其兄刘某也曾为罗某作证,又将刘某家大门砸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兆社为泄愤,以服毒自杀、在门前烧柴、殴打等手段对证人实施恐吓、伤害,其行为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且其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恶习不改,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拒不认罪,应从重处罚。为确保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免遭非法侵害,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迫害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特别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的情况下,证人的作用就更加突出,所以保护证人的力度也必须大大加强。该案的宣判,对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活动正常秩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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