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注意:计算劳动经济补(赔)偿金与工伤“三金”的工资依据不相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所谓“工伤三金”是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这“三金”的名字直接出现在《工伤保险条例》中。

劳动经济补偿金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中,立法中没有直接标明叫“劳动经济补偿金”,而是采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表述。

劳动经济赔偿金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赔偿金,这是现实中最为多见的情形。但是,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又需以第四十七条的双倍基数为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均以劳动者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时常有人有疑问:计算这“五金”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到底是指什么期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离职月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工伤发生月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这“五金”的期间是一样的吗?

律师评析

对于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第六十四条是如此规定的: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总算成一句话是:依《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三金”工资计算基数是工伤发生当月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而非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立法者如此规定是有其道理的,可能考虑到如果按劳动者受伤后仍然在企业工作,此时劳动者在受伤前的劳动能力与受伤后是肯定有差异的,受伤后因劳动能力受损,赚钱的能力下降,尤其是那些拿绩效工资的岗位更会是如此,若是按劳动者离职时的工资水平获计算“三金”,不利于劳动者,也欠公平。

依据《劳动合同法》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工资”作出更加细化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由此说明,工资是指劳动者的所有货币性收入。

经济赔偿金是以经济补偿金为计算基础,所以赔偿金的计算基础完全等同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产生的经济补(赔)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肖标晖律师 2020.03.04

内容来自懂车帝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审判要点】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九大问题(浙江省内部口径)
热点 |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被废止,对上海用工影响几乎为零
比二还更二,劳动法还能更二些?| 人力资源法律
重要信息!《劳动法实用知识一表通(深圳版)》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5条规则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工伤赔偿法律网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