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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公立医院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的思考

谢旭阳

    应该说,这样的手术治疗病例宣传文章显然是具有推广介绍其医疗服务的目的的,宣传自己的成功治疗病例自然有吸引病患的考虑的,应是具备医疗广告的一些相关特征的。如果单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字面含义解读出发,是完全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的,但这样的宣传文章作为医疗广告提请审查,是不会被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接受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今《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既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以《广告法》为立法依据的,那么就应当遵循《广告法》的规定,其调整范围也应当限于《广告法》调整范围,否则就有悖于《立法法》之前述规定了。而《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即《广告法》所调整的广告应当是商业广告,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营利性组织,不具有商业目的,这是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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