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新乡市获嘉县法院以获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孟某某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获嘉县辖区内王某某、原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7人,长期在生产豆芽过程中违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及6-卞基腺嘌呤(俗称无根水),销售至市场供人民群众食用为由认定孟某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一时间在食药监系统引起了强烈反响!大家纷纷对此判决提出异议!下面是豆芽不属于工业加工食品而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相关依据,让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GB 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P140页) “附录A.3蔬菜-10芽菜类:绿豆芽、黄豆芽、萝卜芽、苜蓿芽、花椒芽、香椿芽等”
2、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P180) 04.02.01.04豆芽菜属于04.02.01“新鲜蔬菜”,不属于04.02.02“加工蔬菜”。
3、GB/T23381-2009《食品中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普法》(P1页 ) “本标准适用于果蔬类(豆芽、黄瓜、番茄、草莓、橙类等)植物性食品…”
二、食用农产品行业标准
4、NY 5317—2006《无公害食品芽类蔬菜》(P1页)“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黄豆芽、绿豆芽、青豆芽等芽类蔬菜。”
5、NY/T 1325—2007《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P4页) “附录A 常见芽苗类蔬菜:绿豆芽、黄豆芽、黑豆芽、蚕豆芽…芝麻芽。”
三、国家机关公告(函)
6、农业部第1490号公告《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P4页) “(三)蔬菜:10.芽菜类:绿豆芽、黄豆芽、萝卜芽、苜蓿芽、花椒芽、香椿芽等 代表作物:绿豆芽、黄豆芽”
7、卫生部[2004]212号《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 “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8、国家质检总局[2009]202号《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 “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其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
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国家统计局)(P16页) “—养植蔬菜及其他蔬菜:豌豆苗、豆芽菜、黄花…其他未列明蔬菜”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P6 ) “附件芽苗菜:绿豆芽、黄豆芽、黑豆芽、青豆芽、红豆芽…碧玉笋。”
11、《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注释》(海关总署)。豆芽代码070909090“新鲜或冷藏的其他蔬菜”。
另外,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出台的文件也都认定豆芽制发是一种种植性质的生产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
由此可以看出,豆芽作为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指工业加工食品的范畴,也就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有一点含糊,否则获嘉质监局监管人员的命运就有可能在食药人的身上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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