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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房屋转让至债主名下担保债权实现,合同有效,仅流押条款无效

现实中有些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将自己的房屋转让至出借人名下并约定,如借款人到期还清借款,出借人将房屋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仅为形式上的转让,目的是为了担保出借人债权的实现。而当发生借款人到期未还清借款情形时,出借人便将房屋据为己有。此时,借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此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对此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71条规定的是比较明确的。在此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合同里约定借款人到期没有还清借款,出借人可以对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合同及上述约定均为有效;第二种情形,如果合同里约定借款人到期没有还清借款,房屋归出借人所有的(流押条款),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借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正确的诉请应为请求法院确认未偿还本息金额(避免违法高息)并请求对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出借人合同项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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