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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
山东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草案)

为推进山东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市及《山东省义务教育教职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山教字[2009]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统筹兼顾,适当倾斜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全处在编的公办教职员工。
四、方案制订
1、组织教师学习上级关于教师绩效考核的有关文件精神,宣传绩效考核的目的意义、操作程序及纪律要求。
2、各校成立绩效考核领导机构。
3、召开行政会、班主任会、工会代表会、教代会,进行讨论,反复酝酿,建立一套科学完善、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方案及细则。重点制订如下四个考核方案:班主任津贴考核方案;超课时津贴考核方案;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考核方案;其他综合考核方案。
4、通过考核方案及相关量化细则。
5、报教育总支及教育局审批。
6、根据方案组织考核。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不能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因病事假等离岗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由各单位适当扣减下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报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要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要在过程管理中量化考核,视考核等次发放。要坚持向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六、奖励性绩效的具体项目及指导比例
1、班主任津贴不超过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20%,不低于10%。
2、超课时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20%;
3、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20%;
4、其他综合考核奖励原则上不得高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40%。
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其他综合考核奖励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例。
七、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包括常规考核和工作量考核两个方面。
(一)常规考核
1、考勤
考勤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迟到、早退、病假、事假、集会等按《学校考勤制度》执行。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一学期内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发放绩效考核工资。
2、备、教、批、辅、考
重点考核教学准备、课堂教学实施、德育渗透、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组织考试和课外实践活动等常规教学过程的落实情况。
3、教育教学效果
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包括学生身心健康、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学习成绩、学生入学率等。在履职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工作成绩,辅导学生参赛和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
4、教师专业发展
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主要包括教师参加学校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会、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教师完成读书笔记、以及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的情况。
5、师德考核
师德主要考核教职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得私自办班进行有偿家教;
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
4、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抹牌、赌博,不得买码;
5、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不接受工作任务;
6、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7、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8、其它影响学校或教师形象声誉行为;
(二)工作量考核
根据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教师任课、参与管理按以下方法折算分值。
1、各学科工作量校正系数指导比例
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标准暂按《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1]112号)执行,即初中教师周课时14—16节,小学教师周课时20—22节。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两课时,多出节次按超课时发给津贴。
2、学科工作量校正系数
初中:语文、数学、英语为1.3,物理、化学为1.2,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为1.1,其他学科为1;
小学:语文、数学为1.2,英语为1.1,思品、科学为1.05,其他学科为1。
3、班主任工作量
按本校教师人均教学工作量的一半计算。
4、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工作量
校级干部月工作量=本人月教学工作量+月人均教学工作量的100%;
中层干部月工作量=本人月教学工作量+月人均教学工作量的90%;
5、工勤人员工作量
专职工勤人员月工作量=月人均教学工作量×0.9。
兼职报帐员另加工作量:本校教师人均教学工作量的一半。(报帐员不得列入行政计算,低于1500人的学校报帐员不得专职。)
6、行政兼班主任工作量不得累加。不提倡行政兼班主任工作。
八、考核及发放办法
绩效考核工作重点在过程管理中考核并及时公示。具体考评项目及标准由各学校参考该方案制定。
1、学校考核小组:负责包括行政人员及教辅工勤人员在内的所有教职员工的常规考核和工作量考核及班主任班务工作考核。发放课时补贴、班主任补贴、教学效果奖励及其它综合考核奖励。
2、总支考核小组:负责行政人员职务履职考核,发放行政津贴。总支对全处所有行政人员的职务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评定,分为三档分校发放行政补贴。具体标准视学校规模而定,永中、南中、西小、南小四校按月人均150元,其他学校按月人均120元,计入总数。
九、考核等次的确定和结果的使用
(一)根据教育局文件规定,学校副校级干部和中层干部的绩效考核等次由教育总支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其他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等次由学校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
绩效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率不超过20%。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评为不合格:
1、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2、私自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的;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3、旷课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的天数的;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采取罢教等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5、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的;
7、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离岗退养人员;
2、一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或病事假超过2个月以上;
3、因工作失职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十、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考核,以考核促进学校发展。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校要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3、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参考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教育总支及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考核工作重点在过程管理中实施,考核人员要正确掌握考核标准,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考核及公示工作。
4、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各学校要建立考核制度,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规范考核程序,完善考核内容,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学校管理,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山东教育总支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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