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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检测的样品损失谁来买单

烟检测的样品损失谁来买单

(2009-10-27 16:56:56)
标签:

杂谈

分类: 烟草专卖

案例20091011日,A县烟草专卖局在对卷烟零售户张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无本地标码的软包中华卷烟2条,遂对该两条卷烟进行登记保存。1012日,专卖局依法对两条卷烟送省局监测站送检,鉴定结论为真品卷烟。在检测过程中监测站抽取两包卷烟进行技术检测,这两包烟已经被拆封进行了技术处理,并作为留样不能再返还张某。1015日,A县烟草专卖局做出处罚决定,张某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将剩余的18盒卷烟返还。张某对定性和处罚无异议,但认为专卖局的送检行为造成其两包卷烟的损失,要求赔偿,对此双方发生争议。

一、分歧

观点一:A县烟草专卖局认为损失由张某承担,理由有二:第一,凡查必检是根据省局的要求进行的,不经过检测无法认定张某经营的卷烟是否是真品。第二,虽然检测结果为真品卷烟,但张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引起检测的起因,并且张某从渠道外进货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观点二:张某认为,两包卷烟的损失由A县烟草专卖局承担。理由是从渠道外进货与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渠道外进货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并不是必须以对卷烟进行检测为前提,认定渠道外购进卷烟与检测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烟草专卖局之所以送检,是因为怀疑我的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送检是烟草专卖局举证的一种手段,如果我的卷烟确实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那么我甘愿承担后果,但我的烟都是真品,因为专卖局的取证行为造成了我两包卷烟的额外损失,这个损失并不是我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也不是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不应由我承担。

二、分析

商品检测鉴定有两种,一种是破坏性检测,另一种是非破坏性检测。卷烟鉴定需要拆包检测,并且要留样,使样品卷烟丧失商业价值,属于破坏性检测。对于样品损失谁买单,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如果检测结果为真品卷烟,样品费用应由烟草专卖局承担,理由如下:

1、参照其他部门做法。

《食品安全法》第五章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测合格的,退回被监测人;检测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安全法》是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是工商部门的规章,虽然对烟草行业不具有约束力,但有一定的参考性。

2、参考烟草部门原来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取样费用、送检费用及检测费用在被鉴别认定为假冒卷烟后,由该批假冒卷烟经营者负担,否则由查扣卷烟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担。”该通知虽然由于年代久远,其是否有效力有待于商榷,但其基本精神和当前的法律法规精神是一致的。

3、从法理上分析

由于行政处罚必须先取证后处罚,样品抽检是由于行政机关基于取证的需要而进行的,如果检测结果为假冒伪劣,因为假冒伪劣卷烟无价值可言,谈不上损失承担。但如果是真品卷烟,对此样品损失,当事人并没有过错,理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几个问题

1、送检样品损失能否与罚款相抵

根据《行政处罚法》罚缴分离原则,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是分开的,并且收缴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可见罚款是国家财产。如果将样品损失与罚款抵消,实际上是擅自处分了国家财产,也与罚缴分离原则违背,更何况从渠道外进货的罚款比例最高才10%,有些案件罚款数额不足以抵消样品费用。

笔者建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样品费用从打假经费列支,或者建立专项经费。

2、当事人能否自愿放弃样品费用的损失

烟草专卖局是否主动承担样品费用,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不主动补偿也不算违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自愿放弃样品损失,检测后只领会剩余的样品,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这应当是可以的。

3、如果鉴定结论为假冒伪劣卷烟,样品费用如何承担。

根据《烟草专卖法》,假冒伪劣卷烟应当公开销毁,并且一般认为假冒伪劣卷烟没有价值,也就谈不上损失,所以无所谓样品费用承担问题。

4、如果检测结论为真品卷烟,但烟草部门最终做出强制收购或者没收的处罚,样品损失如何承担。

由于强制收购或没收后,样品卷烟不再退还当事人,所以对当事人来说谈不上样品损失。样品损失只存在于检测结论为真品卷烟,且卷烟应当返还当事人的最终处理结果时才存在。

5、对于渠道外进货的案件是否有必要进行检测。

凡查必检对于卷烟打假有着重要意义,但在操作中造成很多问题,特别是零星卷烟的检测。对于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行为,检测报告是必要的证据,不经过抽样送检就定性处罚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对于当事人只是从渠道外进货,所查卷烟明显属于真品卷烟,需要按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进行处罚的案件,检测报告并不是必要证据,送检也并非必要程序。当然这是个人观点,按照上级要求,涉烟案件必须每案必检,以保证打击的准确性。

 

烟检测的样品损失谁来买单

(2009-10-27 16: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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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烟草专卖

案例20091011日,A县烟草专卖局在对卷烟零售户张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无本地标码的软包中华卷烟2条,遂对该两条卷烟进行登记保存。1012日,专卖局依法对两条卷烟送省局监测站送检,鉴定结论为真品卷烟。在检测过程中监测站抽取两包卷烟进行技术检测,这两包烟已经被拆封进行了技术处理,并作为留样不能再返还张某。1015日,A县烟草专卖局做出处罚决定,张某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将剩余的18盒卷烟返还。张某对定性和处罚无异议,但认为专卖局的送检行为造成其两包卷烟的损失,要求赔偿,对此双方发生争议。

一、分歧

观点一:A县烟草专卖局认为损失由张某承担,理由有二:第一,凡查必检是根据省局的要求进行的,不经过检测无法认定张某经营的卷烟是否是真品。第二,虽然检测结果为真品卷烟,但张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引起检测的起因,并且张某从渠道外进货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观点二:张某认为,两包卷烟的损失由A县烟草专卖局承担。理由是从渠道外进货与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渠道外进货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并不是必须以对卷烟进行检测为前提,认定渠道外购进卷烟与检测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烟草专卖局之所以送检,是因为怀疑我的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送检是烟草专卖局举证的一种手段,如果我的卷烟确实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那么我甘愿承担后果,但我的烟都是真品,因为专卖局的取证行为造成了我两包卷烟的额外损失,这个损失并不是我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也不是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不应由我承担。

二、分析

商品检测鉴定有两种,一种是破坏性检测,另一种是非破坏性检测。卷烟鉴定需要拆包检测,并且要留样,使样品卷烟丧失商业价值,属于破坏性检测。对于样品损失谁买单,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如果检测结果为真品卷烟,样品费用应由烟草专卖局承担,理由如下:

1、参照其他部门做法。

《食品安全法》第五章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测合格的,退回被监测人;检测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安全法》是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是工商部门的规章,虽然对烟草行业不具有约束力,但有一定的参考性。

2、参考烟草部门原来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取样费用、送检费用及检测费用在被鉴别认定为假冒卷烟后,由该批假冒卷烟经营者负担,否则由查扣卷烟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担。”该通知虽然由于年代久远,其是否有效力有待于商榷,但其基本精神和当前的法律法规精神是一致的。

3、从法理上分析

由于行政处罚必须先取证后处罚,样品抽检是由于行政机关基于取证的需要而进行的,如果检测结果为假冒伪劣,因为假冒伪劣卷烟无价值可言,谈不上损失承担。但如果是真品卷烟,对此样品损失,当事人并没有过错,理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几个问题

1、送检样品损失能否与罚款相抵

根据《行政处罚法》罚缴分离原则,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是分开的,并且收缴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可见罚款是国家财产。如果将样品损失与罚款抵消,实际上是擅自处分了国家财产,也与罚缴分离原则违背,更何况从渠道外进货的罚款比例最高才10%,有些案件罚款数额不足以抵消样品费用。

笔者建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样品费用从打假经费列支,或者建立专项经费。

2、当事人能否自愿放弃样品费用的损失

烟草专卖局是否主动承担样品费用,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不主动补偿也不算违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自愿放弃样品损失,检测后只领会剩余的样品,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这应当是可以的。

3、如果鉴定结论为假冒伪劣卷烟,样品费用如何承担。

根据《烟草专卖法》,假冒伪劣卷烟应当公开销毁,并且一般认为假冒伪劣卷烟没有价值,也就谈不上损失,所以无所谓样品费用承担问题。

4、如果检测结论为真品卷烟,但烟草部门最终做出强制收购或者没收的处罚,样品损失如何承担。

由于强制收购或没收后,样品卷烟不再退还当事人,所以对当事人来说谈不上样品损失。样品损失只存在于检测结论为真品卷烟,且卷烟应当返还当事人的最终处理结果时才存在。

5、对于渠道外进货的案件是否有必要进行检测。

凡查必检对于卷烟打假有着重要意义,但在操作中造成很多问题,特别是零星卷烟的检测。对于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行为,检测报告是必要的证据,不经过抽样送检就定性处罚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对于当事人只是从渠道外进货,所查卷烟明显属于真品卷烟,需要按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进行处罚的案件,检测报告并不是必要证据,送检也并非必要程序。当然这是个人观点,按照上级要求,涉烟案件必须每案必检,以保证打击的准确性。

 

烟检测的样品损失谁来买单

(2009-10-27 16: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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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烟草专卖

案例20091011日,A县烟草专卖局在对卷烟零售户张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无本地标码的软包中华卷烟2条,遂对该两条卷烟进行登记保存。1012日,专卖局依法对两条卷烟送省局监测站送检,鉴定结论为真品卷烟。在检测过程中监测站抽取两包卷烟进行技术检测,这两包烟已经被拆封进行了技术处理,并作为留样不能再返还张某。1015日,A县烟草专卖局做出处罚决定,张某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的罚款,将剩余的18盒卷烟返还。张某对定性和处罚无异议,但认为专卖局的送检行为造成其两包卷烟的损失,要求赔偿,对此双方发生争议。

一、分歧

观点一:A县烟草专卖局认为损失由张某承担,理由有二:第一,凡查必检是根据省局的要求进行的,不经过检测无法认定张某经营的卷烟是否是真品。第二,虽然检测结果为真品卷烟,但张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引起检测的起因,并且张某从渠道外进货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观点二:张某认为,两包卷烟的损失由A县烟草专卖局承担。理由是从渠道外进货与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渠道外进货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并不是必须以对卷烟进行检测为前提,认定渠道外购进卷烟与检测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烟草专卖局之所以送检,是因为怀疑我的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送检是烟草专卖局举证的一种手段,如果我的卷烟确实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那么我甘愿承担后果,但我的烟都是真品,因为专卖局的取证行为造成了我两包卷烟的额外损失,这个损失并不是我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也不是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不应由我承担。

二、分析

商品检测鉴定有两种,一种是破坏性检测,另一种是非破坏性检测。卷烟鉴定需要拆包检测,并且要留样,使样品卷烟丧失商业价值,属于破坏性检测。对于样品损失谁买单,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如果检测结果为真品卷烟,样品费用应由烟草专卖局承担,理由如下:

1、参照其他部门做法。

《食品安全法》第五章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无偿提供的样品,检测合格的,退回被监测人;检测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安全法》是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是工商部门的规章,虽然对烟草行业不具有约束力,但有一定的参考性。

2、参考烟草部门原来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取样费用、送检费用及检测费用在被鉴别认定为假冒卷烟后,由该批假冒卷烟经营者负担,否则由查扣卷烟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担。”该通知虽然由于年代久远,其是否有效力有待于商榷,但其基本精神和当前的法律法规精神是一致的。

3、从法理上分析

由于行政处罚必须先取证后处罚,样品抽检是由于行政机关基于取证的需要而进行的,如果检测结果为假冒伪劣,因为假冒伪劣卷烟无价值可言,谈不上损失承担。但如果是真品卷烟,对此样品损失,当事人并没有过错,理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几个问题

1、送检样品损失能否与罚款相抵

根据《行政处罚法》罚缴分离原则,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是分开的,并且收缴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可见罚款是国家财产。如果将样品损失与罚款抵消,实际上是擅自处分了国家财产,也与罚缴分离原则违背,更何况从渠道外进货的罚款比例最高才10%,有些案件罚款数额不足以抵消样品费用。

笔者建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样品费用从打假经费列支,或者建立专项经费。

2、当事人能否自愿放弃样品费用的损失

烟草专卖局是否主动承担样品费用,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不主动补偿也不算违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自愿放弃样品损失,检测后只领会剩余的样品,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这应当是可以的。

3、如果鉴定结论为假冒伪劣卷烟,样品费用如何承担。

根据《烟草专卖法》,假冒伪劣卷烟应当公开销毁,并且一般认为假冒伪劣卷烟没有价值,也就谈不上损失,所以无所谓样品费用承担问题。

4、如果检测结论为真品卷烟,但烟草部门最终做出强制收购或者没收的处罚,样品损失如何承担。

由于强制收购或没收后,样品卷烟不再退还当事人,所以对当事人来说谈不上样品损失。样品损失只存在于检测结论为真品卷烟,且卷烟应当返还当事人的最终处理结果时才存在。

5、对于渠道外进货的案件是否有必要进行检测。

凡查必检对于卷烟打假有着重要意义,但在操作中造成很多问题,特别是零星卷烟的检测。对于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行为,检测报告是必要的证据,不经过抽样送检就定性处罚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对于当事人只是从渠道外进货,所查卷烟明显属于真品卷烟,需要按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进行处罚的案件,检测报告并不是必要证据,送检也并非必要程序。当然这是个人观点,按照上级要求,涉烟案件必须每案必检,以保证打击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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