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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期限时间短 工程施工需谨慎

01

概述

工程索赔期限是指受损方在工程事件发生后,按照各类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或者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超出该时间限制后,受损方的索赔权将丧失的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9.1条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由此示范文本我们可以看出索赔期限制度是经常出现在建设工程领域交易和惯例中的。但是目前各地法院对索赔期限过期作废条款效力的认定并未达成统一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各地高院的审判指导性文件也并未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期限的效力作出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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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分歧

目前关于工程索赔期限的司法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索赔期限是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索赔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索赔请求权人仍可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内提请索赔。第二种观点认为,索赔期限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可以通过合同予以约定,若合同当事人约定索赔请求权实体权利消失,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请的索赔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索赔期限实质上是建设工程领域交易习惯和惯例,是适用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时效。

笔者认为,索赔期限只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某种义务的期限。首先从索赔期限条款的性质来说,其本质上是合同,而不是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其次从索赔期限约定的内容来说,索赔期限约定的是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期限,而不是递交索赔报告的期限;最后从违反索赔期限的法律后果来说,虽然使被索赔人获得了对抗索赔权人请求的抗辩权,使索赔权无法实现,但是索赔权利仍然存在,而非被消灭。此种法律后果为合同双方对自己权利和权益的处分,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索赔权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主张自己的索赔权,则丧失要求追加(赔付)金额和(或)延长工期(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03

案例分析

2014年园林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委托园林公司承担某国际广场暨市民中心项目东地块住宅及写字楼区域景观及绿化施工工程,总工期为90天。合同签订后园林公司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工人及所需设备如期到场展开施工,但由于置业公司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原因,工期不断延误,但除部分工程没有移交外,其他区域均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2016年置业公司单方面委托其他单位对未完成工程进行施工,实际解除了双方工程施工合同。园林公司无奈之下起诉要求置业公司承担停窝工的损失。但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园林公司应当依照案涉合同25.1条的约定,在28天内向被告提出索赔,但本案中园林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该时间点曾向置业公司主张过索赔权利。故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园林公司超过了索赔的期限,丧失了索赔的权利,最终园林公司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例中,如果承包方在出现索赔事件后,能够积极在索赔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积极行使索赔权利,那么承包方的诉讼请求就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在本案中承包方并没有在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出现索赔事件后,积极行使索赔权利,且并没有留存下对己方有利的书面证据,导致超过了索赔期限,丧失了索赔的权利,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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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发包人由于在项目中占据合同签订的主导地位,因此通常大多数合同条款会倾向于保护发包人的利益,且发包人大多数情况下也能更积极的进行索赔。而相比之下,承包方往往因为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索赔不能:一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仍普遍存在不重视合同签订风险管控的现象,甚至存在承包人不了解签订的合同条款,更不能理解索赔期限条款的含义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再加上索赔意识的淡薄,往往导致索赔期限逾期,丧失索赔的权利。二是承包人通常处于项目的劣势地位,因此在索赔时出于害怕得罪合作伙伴的考虑,往往选择息事宁人,等到发现损失大到无法承受时,索赔期限又早就逾期,丧失了索赔的权利。三是承包人不注重保存、留存建设工程项目重要事项及时间节点的书面证据材料,甚至于有些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中怠于制作项目报告、会议纪要、现场施工日志等书面证据,导致索赔时证据缺乏关联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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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加强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控。在合同签订时要全面审查,对于有关索赔期限的合同条款应据理力争,尽量避免出现放弃索赔的合同条款,以减小索赔权利丧失的风险。

2、及时行使索赔权利。索赔方式可以包括:书面通知、电话联系录音等方式。出现索赔事件后,应尽可能在索赔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积极行使索赔权利。否则一旦经过索赔期限可能要承担丧失索赔权利的风险。同时也要注意索赔书面文件的留存,为后续有可能面临的诉讼提供有利的证据保障。

3、加强工程项目全流程法律监管。引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做到工程项目全流程风险防范,如果遇到解决不了的法律纠纷应及时聘请律师,以便更好的规避合同项目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在法律纠纷中律师更早的介入也有助于证据的收集,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林彬彬、陈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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