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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二十六条

文章来源:盈科建房法务通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

第二十六条

一、

【条文内容】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规定。一般认为,利息是欠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均应支付。具体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形。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法院裁判基本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欠付的工程价款计息以 2019 年 8 月 20 日为分界线,此日期前的约定利息不能超过 24%,此日期后的不能超过 LPR 利率的四倍;二是没有约定的,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前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此日期之后的,按 LPR 利率处理。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法院裁判基本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般是以 2019 年 8 月 20 日为分界线,此日期之前的,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此日期之后的,按 LPR 利率处理。当然也有法院判不支付利息的,或者判决参照原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的。

三、

【典型案例】

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本院认为, 关于工程进度款利息损失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 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以上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数额主张工程款,法律亦未排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于迟延给付工程款造成损失,在双方自愿认可 的情况下进行另行约定的权利。本案中,《书香门第工程退场协 议》以及 2016 年 7 月 6 日的《确认单》是海天公司与家美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家美公司尚欠款项以及利息损失作出的单独约 定,具有独立性,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案 涉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家美公司主张该时点双方是按远超过一审认定的工程造价 101257649.26 元计算,乃至出现工程进度款不符合 约定比例的错误,但海天公司一审已经提供了按实际工程完成进度 计算的利息损失表,该表作为海天公司多次发送的《联系函》附件已向家美公司出示,家美公司最终以《确认单》的方式予以认可。在双方确认工程进度款利息数额为 9534000 元及其后利息损失计算方式的情况下,现家美公司提出计算错误的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认定 2016年5月31日前的损失数额 9534000 元,以及 2016年6月1日后至2017年1 月 12日前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

【实务建议】根据前述分析,笔者针对本条提出如下法律事务建议: 第一、在适用本条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规定时,建议先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合同有效时,适用的争议不大。合同无效时,适用比较复杂,可以参照本文条文解读二第 2 点处理。 第二、关于承建违章建筑是否需要支付拖欠利息?承建违章建筑合同无效,工程款多数情况下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相关工程款利息则主要存在不予支持和按照法定孳息计算的裁判情形。 第三,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未完工程如何计算利息?主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又按程序提出了主张,一般从约定;如无约定,一般不会支持。 第五,利息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能主张。第六,利息如何分段计算?欠付的工程价款计息以2019年8月2日为分界线,具体而言,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工程欠款, 仍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工程欠款利息,则应当按照 LPR 利率计息。

作者介绍

刘金纲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建设工程法律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广州土地法律事务部主任,广州市律师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城市更新业务专业委员会土地组组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广东校友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广州地区校友会企业家联谊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房地产EMBA校友会副会长暨建设工程 行业分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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