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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三十四条

文章来源:盈科建房法务通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逐条解读

第三十四条

一、

条文内容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质证定人将当事人有争且未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就部分材料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材料做出的定意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的依据

二、

【条文解读】

条文释义

条文是关于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程中定意的适用和定,本文包含两意思:

第一,定意见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此处的措词为“应当”而非“可以”。

第二, 定意所依据的定材料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依据未经质证且有争议的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条文理论基础: 

第一,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定,证据包括鉴定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就此赋予了当事人就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享有提出质疑、说明与辩驳,以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据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的诉讼权利。

第二, 根据《建工程造价范》(GB/T 51262-2017)第4章鉴定依据的规定,鉴定依据主要分为:鉴定人自备、委托人移交、当事人提交三大类,其中鉴定人自备仅限于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此外,《建工程造价范》第4.2.2条定“委托人向构直接移交的据,注明质证定情况,未注明的,定机构委托人明确质证定情况”;第4.3.3条定“定机构将收到的据移交委托人,并提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明力”;第4.7.2条定“经过当事人质证认可,委托人确明力的据,或在程中,当事人经证据交认可无异议并报委托人记录在卷的证据,鉴定人应当作为鉴定依据至此,不论委托人移交还是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均有先行质证才能成为鉴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本文的规定,实属对未履行质证前置程序的补正,而非常规程序。

条文演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演变

第一稿:鉴定单位未将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确认即作为鉴定依据,人民法院应就该部分鉴定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单位应对相应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单位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鉴定、专家证人审核、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因此产生的费用从鉴定单位搜狐去的鉴定费用中支付。

第二稿:鉴定单位未将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确认即作为鉴定依据,人民法院应就该部分鉴定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单位应对相应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单位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鉴定、专家证人审核、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

第三稿:鉴定单位未将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确认即作为鉴定依据,人民法院应就该部分鉴定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单位应对相应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单位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鉴定、专家证人审核、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

第四稿: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质证定人将当事人有争且未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就部分材料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材料做出的定意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二)》的演变

本条款由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二)》第16条直接调整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一)》第34条,条款内容未作任何调整。

三、

【典型案例】

1、王兴华、王振中、文富、梅明宇与黑江无线电一厂可合同纠纷案(《中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2007年第一期):本案中,原再,黑江省高人民法院就……作出定,但该鉴定意未在法庭上出示、未双方当事人质证,原再判决将其作定案的依据,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2、南通启益建有限公司与海口盈滔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021534号):市中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鉴定材料未双方质证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3、四川省江油市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纵房地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川民840号:四川省高人民法院认为,新建筑公司出具的《咨》所使用的定材料未双方质证,且华纵房地公司、钰兴房地分公司不予可,一法院未予以采并无不当。

4、合肥裕宁建筑劳务有限任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皖01民终7541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裕宁公司提供的G区、L区、D区的一层室外走道的建筑图纸未经质证,依据该图纸建筑面积的1/2计算工程量无事实依据,就此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四、

【实务建议】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基于本条规定,我们认为,实务中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和用运:第一、积极引导人民法院即委托人就鉴定所须依据的材料先行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确保鉴定材料先质证后适用的顺序;第二、实时关注鉴定过程中,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及时提醒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先行质证的前置要件,避免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直接成为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或影响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第三、引导鉴定结构对未经质证或质证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以供委托人即人们法院裁判选择适用,避免因出具单一鉴定意见而被否定后须重新鉴定的风险;第四、保留和行使对基于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而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抗辩权,通过庭审或上诉及时行使和纠正鉴定程序上的瑕疵,以获取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机会。

作者介绍


江亮律师,九三学社,经济法硕士,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中级经济师,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先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起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方向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在建工程转让、项目公司收购、商品房预售和租赁、项目公司清算、商业地产项目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投融资、公司股权、债务债务、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先后担任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瑞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杰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安徽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等大型央企或民营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借贷等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其先后代理的诉讼案件标的达数十亿元并取得最终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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