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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认定的疑难问题

现将内训内容简要整理如下:

01

量刑规则 VS 加重构成要件

法定刑升格条件包括两类:

1.量刑规则,典型例子: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多次、首要分子。

2.加重的构成要件,刑法分则条文因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法定刑时,才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构成要件包括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均系对基本构成要件的修正,但情节加重犯系在基本构成要件基础上增加了加重情节,其构成要件完全覆盖了基本构成要件,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以基本构成要件为基础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这一加重情节外,其他要素完全符合基本构成要件。

结果加重犯却不同,其系对犯罪结果这一要素的变更或替代,就不能简单理解为以基本构成要件为基础了。例如,抢劫致人重伤,其构成要件中就没有“轻伤”这一要素的存在空间,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必须抢得财物才可成立。又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即使行为人的拘禁行为不构成基本犯(符合时间、方式等要求),但只要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即可成立。而刑法所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类型中,逃逸为加重情节,“死亡”则为加重结果,因此,其同时存在对基本构成要件的变更和涵盖,就不能认为其应以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要件为基础了。

区分量刑规则与加重的构成要件,在如何处理犯罪形态以及如何适用法定刑的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量刑规则不可能存在未遂犯。换言之,只有当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某个量刑规定时,才能按照该规定量刑。而加重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未遂犯。

张明楷教授认为,轮奸不是单纯的量刑规则,而是加重的犯罪构成,因而存在未遂形态。

喻海松法官认为,轮奸存在未遂形态。考虑到下一步司法解释的走向,近年来,刑法理论和实践均已认为加重犯罪构成也存在未遂。如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抢劫罪的部分加重情节的既遂、未遂作了明确规定。轮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亦可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02

共谋 VS 片面轮奸

甲在对被害人丙进行强奸的时候,恰好被路过的乙从旁偷偷看到,乙在甲强奸完毕离开现场后,又对丙进行了强奸。

该案中乙的行为能否成立轮奸,学界存在不同见解。

种观点认为乙属于片面轮奸,可以借用片面正犯的理论认定乙成立轮奸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片面正犯的成立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正犯行为,而本案中乙并未参与甲的强奸行为,乙的行为不成立片面轮奸,故不能认定为轮奸。

在本案中,轮奸的成立是否以共同的奸淫行为为必要是判断乙能否成立轮奸的关键,而该问题的释明主要取决于对轮奸加重处罚根据的理解:如果认为轮奸加重处罚的根据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了相对于普通强奸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则乙的行为成立轮奸;如果认为轮奸加重处罚的根据不仅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还在于轮奸的共同行为人相互分担或加担彼此的犯罪行为,既要对自己的奸淫行为负责,也要对其他人的奸淫行为负责,则乙的行为不成立轮奸。

张明楷教授认为,应当将轮奸限定在共同正犯类型的强奸,乙的行为不属于轮奸。

实务观点也认为,轮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各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犯意联络,即不仅自己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二是必须是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强奸行为。如刑事审判参考第792号案例,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奸行为的,不具有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即不具有轮奸被害人的共同故意,不成立轮奸。但是,为(第一个实施强奸的被告人)实施强奸提供帮助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之后又单独实施强奸行为,完全符合轮奸的认定条件(片面正犯)。

03

轮奸成立 VS 轮奸既遂 

例1:甲乙两人意图共同轮流奸淫某女,已着手但因故均未得逞。

例2:甲乙两人意图共同轮流奸淫某女,甲奸淫完成后,乙因故未得逞。

例3:甲乙丙三人意图共同轮流奸淫某女,甲乙分别奸淫完成后,丙因故未得逞。

如前所述,认可轮奸存在未完成形态,更符合基本的刑事法理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如例1,承认轮奸未遂,则甲乙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档次的基础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否则,只能按强奸罪基本犯的未遂处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基础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喻海松法官认为,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只要有轮奸的故意,开始实施甚至预备实施轮奸行为的,就已成立轮奸。以二人以上奸淫得逞作为轮奸既遂的认定条件,也更符合社会公众对轮奸的通常理解。因此,例2在共同轮奸仅一人既遂、其余人未得逞的情况下,客观上所有行为人均存在轮流奸淫的实行行为且已经着手,但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仅造成了被害人被强奸,而未造成被害人被轮流奸淫的结果,主观上行为人存在轮奸的故意,成立轮奸,另外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基本原理,认定甲乙均成立强奸罪基本构成既遂与轮奸未遂的想象竞合,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和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在此情形下承认轮奸未遂的存在,客观上惩罚了未得逞行为带来的法益侵害的风险,符合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同时,例3甲乙丙三人客观上均存在轮流奸淫的实行行为且已经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存在轮奸的故意,成立轮奸,且甲乙奸淫完成,已造成被害人被轮流奸淫的结果,甲乙构成轮奸既遂,对丙亦应以轮奸既遂认定,但在量刑时应与甲乙有所区别。

总结:一人奸淫既遂的,各被告人均构成强奸既遂;两人奸淫既遂的,方能构成轮奸既遂。

04

轮奸的从犯

刑事审判参考第790号案中,张甲、张乙强共谋轮奸某女,张甲得逞,张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在轮奸犯罪案件中对于强奸行为未得逞的,能否认定为强奸共同犯罪的从犯?

张明楷教授认为,一般来说,由于轮奸是实行共同正犯,故通常不存在从犯,但也存在例外。例如,X、Y共谋轮奸妇女,Z知情后将被害人骗到现场但自己不参与轮奸行为的,对Z仍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但应认定为轮奸的从犯。

本案的裁判理由: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主从犯的区分应当遵循“尽量分、不强分”的原则。对于各行为人特别是实行犯的情况不相上下、作用相当、难分主从的,可以不区分主犯和从犯,均以主犯论处。对能够区分主从犯的,可以根据行为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情况,尽可能区分主犯与从犯。但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实施实行行为,一般也应认定为主犯。

在轮奸犯罪案件中,虽然未得逞的强奸行为对被害妇女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直接造成的危害程度低于已得逞者,但对未得逞者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未得逞者在案件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实际参与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予以全面分析,不应仅仅从其是否完成自身的强奸行为进行片面认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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