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支付宝、微信支付《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模板及制用说明
编者按:                                              
文书制用系列系笔者汇编《柳城参考》文书样式结合刑事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支付宝交易流水电子数据
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作者:赵恒裕
【参考样式】
部发文书《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填写示例
部发文书《电子数据固定清单》填写示例

【支付宝提取流程】

【适用条件】必须犯嫌配合提供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的身份证号及支付密码。

【操作流程】依据如下图文流程操作:

1.登录犯嫌支付宝账户后依次点击以下界面:我的→账单→右上角导航栏“···”→开具交易流水证明→选择“用于材料证明”→申请,经张三配合输入账号密码/指纹验证进入“选择交易流水范围”界面:

2.根据犯嫌供述接受、转移案款时间选择账单时间(一次只能一年内,如果跨度多年则需逐年申请),交易类型选择“全部交易”,填写接收交易流水证明文件的指定邮箱,发送交易流水证明申请:

3.登录指定收件邮箱,接收发件人“支付宝提醒”发送的名为“张三的支付宝业务凭证”邮件,内含有附件“流水证明_20210415***.zip”文件,使用WPS软件打开该附件,根据邮件提示输入张三支付宝账号实名认证身份证号后6位的解压密码,获得名为“流水证明_20210415***.pdf”的文件

4.提取后的文件为PDF文档,自带支付宝公司电子印章:

微信支付电子数据

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作者:赵恒裕

【参考样式】

部发文书《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填写示例

部发文书《电子数据固定清单》填写示例

【微信支付提取流程】

【适用条件】必须犯嫌配合提供微信支付账号绑定的姓名、身份证号及支付密码。

【操作流程】依据如下图文流程操作:

1.登录犯嫌微信账户后依次点击进入以下界面:我→支付→钱包→账单→常见问题→下载账单→用作证明材料,进入“申请交易明细证明”:

2.根据犯嫌供述接受、转移案款时间选择账单时间(一次只能一年内,如果跨度多年则需逐年申请),填写接收交易明细证明文件的指定邮箱,由犯嫌配合输入其微信账户实名认证的姓名、身份证号、支付密码等信息后发送交易明细证明申请:

3.在犯嫌微信账户收到“微信支付”公众号发送提示信息显示“申请发送成功和证明文件解压密码”之后,登录指定邮箱接收发件人“微信支付”发送的含有附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账单时间).zip”文件的电子邮件,下载附件后解压输入密码(解压可使用WPS App),获得名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账单时间).pdf”文件:

4.提取后的文件为PDF文档,自带财付通公司电子印章:

【实务误区】

【适用在线提取情形】电子支付因其方式高效便捷成为犯嫌接收、转移赃款的首选方式,其中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占据电子支付市场90%以上份额。鉴于实务中犯嫌常将手机本地App内交易记录清空,而侦查机关以调证程序向财付通、支付宝公司调取相关电子数据又费时费力。因此在犯嫌配合提供相关账户户名、密码的情形下,可以通过登录其支付账户方式向在线申请调取账户交易明细,以提升办案效率。但由于这些在线数据存储于电子支付公司而非手机本地,故需制作《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而非《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但实务中侦查机关常见错制文书,应予注意。

【无需犯嫌手机提取】此外,由于电子数据存储于电子支付公司,所以并非一定要经由犯嫌手机登录微信账户方可提取,只要在任一终端设备登录犯嫌微信账户即可申请调取。换言之,只要犯嫌记得其微信账户相关信息资料,用民警手机登录其账户亦可在线提取犯嫌账户微信支付电子数据!

【区分现场提取】当然,如果只是提取犯嫌手机本地App内存储的交易记录数据,则可以通过截图等方式固定后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即可,无需制作本笔录。

【文书说明】

【文书由来】2012版《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单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但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实务中一直未能形成统一规范,为此两高一部2016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2016电子数据规定》)予以规范。

但由于《2016电子数据规定》在电子数据取证的方式、程序、技术标准等方面未能详尽,导致公安基层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不够全面、客观、及时。因此,公安部于2018年制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细化以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后公安部于2019年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文书式样(试行)》,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电子数据规定。

【取证方式】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1.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2.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3.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4.冻结电子数据;

5.调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文书选择】本文书仅用于“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且无法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情形,与《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配套使用,以下情形无需制作:

(一)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制作《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即可;

(二)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只需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

(三)如数据可以现场提取,请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无法扣押】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如下: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在笔录中应写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具体原因,例如“系被害人/证人合法财产无法扣押”等。

【提取方法】笔录中应写明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例如截屏、手机备份、蓝牙传输、数据线传输等;

【网络工具】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注明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见证人】当事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时,要有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但应注明录像文件名及完整性校验值。

【完整性校验值】

【校验值定义】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校验值表达】目前常见的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算法有MD5、CR32、SHA1、SHA256等,所有完整性校验值的表达方式均为“算法:数值”,例如“MD5:123456,SHA1:3432432”等。

【校验值校对】由于一个电子文件用一种算法获得的校验值唯一,因此如接收方要校验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只需要通过同样的算法对数值再次进行校验,比较两段校验值是否一致即可。

【校验值影响】经笔者实际测试,电子数据的文件名称不影响完整性校验值。以word文档为例,不论该文档名称是“张三手机截图”还是“李四微信录音”,同一算法得出的校验值相同。但如果在word文档里面添加任何字符,例如一个空格符或者回车符,同一算法得出的校验值则相异

【数据打包处理】从原始存储介质(如当事人手机)中通过截屏和蓝牙传输、数据线等方式提取的电子数据(如微信截图等),每一张图片、每一份录音都有其自身的完整性校验值,而每一个完整性校验值均需标示于电子数据固定清单内。如一次性提取大量图片、文件则填写大量校验值非常麻烦,此时可通过压缩软件(例如winzip软件)打包提取的电子数据,在清单中仅需写明打包后文件(例如张三被诈骗案.zip)的名称、格式和完整性校验值即可,以提升办案效率

【压缩过程说明】数据打包处理的,在笔录内需要写明压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例如Winzip软件3.2版本)以及压缩文件名称和完整性校验值(例如压缩文件名“张三被诈骗案.zip”文件,完整性校验值“MD5:****”);

【校验值获取】校验值的获取需要经由算法软件对电子数据文件进行计算。笔者提供两种方法以供参考:

方法一:关注本公众号,输入“内网下载”获取《执法办案助手软件》的下载地址,下载安装软件后在办案辅助功能界面有完整性校验值模块,提供MD5、SHA1、SHA256、SHA384、SHA512五种算法。

方法二:关注本公众号,输入“内网下载”获取《柳城参考》主页地址,下载“2345好压”软件,该软件自带MD5、SHA1、CRC32三种算法,安装软件后右键点击任一文件,选择“其他压缩命令”→“计算MD5”即可。优点是可以点选“文件夹”后一次性计算出该文件夹内所有电子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

【下载地址】

更多文书,请关注《法学参考》公众号,输入“内网下载”,获取回复信息,进入公安内网网址免费下载:

【相关法条】

【①】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9条第1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 

(四)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第14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29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 

(二)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23条: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第25条:网络在线提取时,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会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一)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二)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三)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四)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

第35条: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在《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或者《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采用的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 本文结束——

来源:法学参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之二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七)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电子数据进行有效质证
牛律师刑辩: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
(最新首发)专业解读《刑事电子数据规定》
褚福民: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以刑事诉讼为例的分析
《证据法学》: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