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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签发前,股东的出资款归谁所有丨小法杂说


现行《公司法》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取得主体资格的日期,即营业执照签发日。如股东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出资款投入到公司,该笔投资款归谁所有?第三人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该笔投资款?

 

李某就遇到了上述问题李某和另外两个朋友约定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于2016915出资款30万元转入到拟成立公司的临时账户上,此时公司尚未成立。不料,2016年922日,该笔投资款被强制执行——原来是某法院依李某债权人申请,执行了该笔投资款。现拟成立公司认为该笔投资款打入其注册资金账户,属于公司所有,法院无权强制执行公司的财产。

 

那么,拟成立公司提出的异议是否有法律根据,能否要求法院予以返还呢?让我们来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在公司设立中至正式成立这段时间,投资人将资金转入至设立中公司开设的临时账户上,该笔资金到底归谁所有。

 

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发布的规定:股东资金一旦投入不得随意动用,是公司对其股东的内部约束。相对于设立中的公司而言,股东资金一旦投入,投资人就失去了对该笔资金的控制,不得随意动用。股东如在公司依法成立后抽出资金,要负抽逃注册资金的责任;如在公司未能成立时抽出资金,则要负违约责任。但这种约束对外不发生效力。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因而无法以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对抗他人。

 

李某在出资时,公司尚处于拟设过程中,股东对其出资不得随意动用是对股东内部的约束;对外部关系上,只有公司登记后才具有以独立财产对抗他人的权利。因此,拟设立公司股东的投资至公司成立时才成为法人财产,而本案公司尚在设立阶段,李某的出资额不属法人财产。

 

被执行人李某长期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把个人财产投入公司,规避强制执行,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投资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当然,在公司成立后,司法机关不可以无条件的直接划扣股东的投资款。

 

李某投入注册资金成立公司,在公司未立之前,李某的出资被法院强制执行该笔注册资金不能到位,其责任应由李某承担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提出的异议无效,但其可以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看官:股东为设立公司而交付的财产,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真正转移为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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