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法院资讯、司法便民小程序,等你围观!
关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开发、戴立根合伙成立汽车销售公司,主要经销汽车。
2014年5月下旬,吴开发、戴立根在办理涂素霞购买奔驰牌S400L型轿车汽车业务时,告知前来代涂素霞办理相关购车事宜的男子可采用向银行提供伪造的购车发票、保险单等材料,提高车辆的购买价格,以申请到更多的汽车分期贷款数额的方法,实现购买汽车“零首付”。尔后戴立根积极向某银行联系车贷事宜。涂素霞于2014年5月19日以欲以269.8万元价格购买S600L型轿车为由向银行申请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
申请通过后,涂素霞于同年6月3日与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同月5日吴开发、戴立根代涂素霞垫资全额付款购买了一辆奔驰牌S400L型轿车(价值118.5万元),并为该车型办理了车辆报税、注册及抵押登记、购买保险等事宜,后将购车发票、保险单等材料交给涂素霞。涂素霞将购车发票等材料中涉及的车型和价格分别变更为奔驰牌S600L型轿车和269.8万元,后将伪造的上述材料提供给吴开发、戴立根向银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
该行于2014年6月9日、10日发放贷款共计188万元。所贷款款项除扣除吴开发、戴立根非法所得10万元外,其余款项用于支付涂素霞购买的奔驰牌S400L型轿车汽车车款及办理车牌所需的相关费用,后将该车交给涂素霞,该车下落不明。截至2015年1月25日,该笔贷款共偿还20.9846万元,尚欠银行本金167.0154万元。
裁
判
结
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开发、戴立根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188万元,尚有167.0154万元贷款无法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被告人吴开发、戴立根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对二人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吴开发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戴立根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
型
意
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购置车辆已经成为多数家庭或者个人的基本需求之一。为争取潜在客户,不少汽车经销商推出了“零首付”业务。该业务固然解决了一些资金不足又急需购车群众的困局,但也要看到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广大购车者对“零首付”业务仔细甄别,确保一切都是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切莫图一时私利,触犯刑法,遭受牢狱之灾。前述案例中购车者涂素霞在吴开发、戴立根被判刑罚之后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以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