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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特刊:电商法解读(三)| 教你如何一眼看懂淘宝的合规运营

李金招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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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鹏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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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购已经成为众多消费者购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别是每年的双十一、618购物狂欢活动,更是成功激发起国民的网购欲望。据官方统计,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已经跃居全球第一。

今年,淘宝的双十一活动又一次临近,电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神经再次被触动,购物狂欢的派对即将开启。为提高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的网购法律意识,我们特发布《电商法解读》系列特刊文章,希望能对广大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有所帮助。

本期为特刊第三期:教你如何一眼看懂淘宝的合规运营。

淘宝的合规操作,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淘宝平台的合规运营;第二部分是淘宝商家的合规营销。

对于第一部分,笔者认为淘宝平台的合规运营须做到:第一,淘宝不仅要规范自身行为,同时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协助监管义务;第二,淘宝要做好服务协议等规则的制定;第三,淘宝要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于第二部分,笔者认为淘宝商家的合规营销包括:第一,淘宝商家要遵守诚实信用义务;第二,淘宝商家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第三,淘宝商家所涉及的“大数据杀熟”问题。

接下来,笔者将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结合图片及案例进行展示,编制一眼就能看懂的淘宝合规指南的说明书。

一、淘宝平台的合规运营

(一)

淘宝之自身规范及协助监管义务

在自身规范上,《电子商务法》规定淘宝应当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如果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如果终止从事电子商务业务,应提前三十日公示相关信息。

经过研究,笔者发现淘宝已经在显著位置,持续性公示营业执照及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具体信息如下图所示:

然而从上图也可以看出,在信息发生更新时,淘宝平台并未详细披露更新前的版本信息,只给更新后的版本。同时由于淘宝将各类证件统一放在同一界面,也无从知晓更新后的版本究竟更新了哪类证件材料,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不完整的问题。

在协助监管上,《电子商务法》同时规定淘宝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如果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换言之,《电子商务法》规定淘宝应掌握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淘宝应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实际上,淘宝卖家在平台上开店时,淘宝已经收集了商家的相关数据。经研究,淘宝上的开店类型主要有个人店铺和企业店铺两种类型,如下图所示:

对于个人店铺,淘宝要求商家开店时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

对于企业店铺,淘宝要求商家开店时先上传营业执照等信息,再取得企业账户后通过拍照、填写资料、验证手机、填写地址等步骤完成淘宝企业店铺的设立,因此淘宝在企业店铺填报信息的过程中也收集了相关的信息,如下图所示:

虽然淘宝履行了《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收集平台内经营者收集信息,协助监管的义务。但是根据上图可知,淘宝对于个人店铺的要求较低,只要是实名认证的淘宝用户一般可在淘宝上开店,导致个体店铺大量存在无营业执照等资质的问题,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如何规范淘宝平台内经营者的有序经营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

淘宝之制定服务协议等规则

《电子商务法》规定淘宝应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信息等材料,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淘宝在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应在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公示。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通过研究淘宝平台的制度设计,认为淘宝已经在平台上持续地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内容,如下图所示:

然而,观察上图发现,淘宝在服务协议等制度设计上过于简单和粗糙。服务协议只有最新版,无法找到旧版材料进行对照,材料无法下载,也未设置7天公示制度,交易规则的内容含在服务协议中,无法给消费者简单直接的指引。相对淘宝在服务协议上粗线条式的设计,笔者觉得京东和苏宁在这方面的设置更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

京东将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细化到各个环节:购物指南、配送方式、支付方式、售后服务等方面,简单明了,如下图所示:

同时京东设置了七天公示制度,并且新旧版协议材料均可查询:

苏宁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很明显是依据《电子商务法》的要求设计的,很值得学习。例如,苏宁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均有在平台上设置,并且和京东一样,苏宁的协议也细化到了各个环节,简单清晰:

同时苏宁还设置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可供下载的功能:

此外,苏宁还开辟专栏设置公开设置为期7天的征求意见。如下图所示:

(三)

淘宝之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电子商务法》规定淘宝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同时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通过研究淘宝平台的隐私设计,认为淘宝已经在平台上公示的隐私政策内容,如下图所示:

但是,笔者认为淘宝在隐私政策设计上和服务协议等制度设计一样,仍然过于简单和粗糙。隐私政策只有最新版,无法找到旧版材料进行对照。无法快速找到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和程序,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对比淘宝,笔者觉得京东和苏宁在隐私政策的设计上如其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设置一样,符合《电子商务法》的明文规定。

京东不仅有设置隐私政策,还详细讲解了京东在通讯录、语音、相机、位置信息上是如何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并且开辟了访问、注销消费者信息的路径。

苏宁在隐私政策上,均保存了新旧版隐私政策材料,并且不定期主动更新隐私政策内容:

二、淘宝商家的合规营销

(一)

淘宝商家之诚实信用义务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4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淘宝商家销售商品和服务应提供发票,实在不行则可以开具服务单据。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第16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即淘宝商家除特殊情况,例如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外,其他服务和商品需要公示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为了以更直接的方式向读者呈现淘宝商家是否有履行上述规定,接下来笔者将以图片的方式进行直观讲解。

第一,在发票的提供上,合格的淘宝商家应在点击“立即购买”后,在“确认订单”界面上显示有“开具发票”的栏目,如下文所示:

然后,由于淘宝上很多的商家是个体经营,很难开具相关的发票,因此这类的淘宝商家如果能够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单据,也符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属于合格的淘宝商家。如下图所示:

第二,在营业执照的公示上,合格的淘宝商家一般在商家的“店铺印象”上,会体现营业执照信息及相关的资质信息,如下文所示:

但是,如果有些商家在淘宝上主要从事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则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因此这类商家不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也符合合格淘宝商家的要求,例如下图:

然而需要注意,在淘宝上有一些店面经营的业务不属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然而其也没有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笔者认为消费者须警惕这类不合格的店铺。例如:

(二)

淘宝商家所涉不正当竞争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即淘宝商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应有虚假宣传的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即淘宝商家搭售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显著的方式体现。

为了以更直接的方式向读者呈现淘宝商家是否有涉及上述问题,接下来笔者将以图片的方式进行直观讲解。

第一,在虚假宣传上,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19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指出部分商家在广告宣传上使用了不真实用语、承诺性用语等情况。双十一临近,淘宝商家要想做好一位合格的卖家,在广告宣传中应谨慎小心,切忌触犯《广告法》。

除了违反《广告法》外,淘宝商家在虚假宣传上更大的问题其实是来自于刷单。很多商家为了店铺的排名以及吸引客流等目的,雇佣他人进行刷单活动,该行为已经触及虚假宣传问题。

第二,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上,《电子商务法》并未要求淘宝商家不得搭售商品或服务,但该搭售应以显著方式体现。所谓的“显著方式”,笔者认为不单单只对关键性用语进行加粗或者弹窗提醒,还应包括消费者应以主动行为作出允许搭售的意思表示,也即消费者应有主动购买搭售商品的意愿。正确的搭售方式详见下图:

(三)

淘宝商家涉及“大数据杀熟”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即淘宝商家在做精准营销时,应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有“大数据杀熟”的问题。

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各种算法计算出用户画像,并根据用户画像得出的用户特征(消费能力、消费意愿、消费频率等),针对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为不同用户显示不同价格及其他条款的行为,本质上为“价格歧视”行为。

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举几个例子说明:

例子一:亚马逊“价格歧视”案

有亚马逊用户反映,他删除浏览器的cookies后发现,之前浏览过的DVD商品售价从26.24美元降到了22.74美元。为此,亚马逊饱受争议,亚马逊CEO贝索斯不得不公开道歉。贝索斯称,这只是向不同顾客展示的差别定价实验,绝对跟客户数据没有关系,一切只是为了测试。

例子二:飞猪“价格歧视”案

2018年,有网友爆料称被“飞猪”APP杀熟,利马到布宜诺斯艾利斯的机票,同一航班,别人卖2500,飞猪却卖自己3211元。另外也有人爆料自己搜索到的机票价格是2300+,实际下单后却变成了2900+。另外,还有人仅仅是因为使用支付宝的频率较高,就发现同样的酒店、房间和时间价格却有差异。

案例三:饿了么“价格歧视”案

有人爆料称,自己是饿了么金牌会员,经常点餐的餐厅原本自动有折扣,但自己选择地址后折扣就被取消,而用同事的手机下单仍有折扣,差价可达14元。另有人和同事一起订同样地点同样菜品的外卖,配送费却相差2元。

“大数据杀熟”的问题已经受到《电子商务法》的明确规制,要想做好一名合格的淘宝商家,在向该消费者精准营销时,也应该向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淘宝平台和淘宝商家这两部分的合规指南上,笔者认为:

在淘宝平台的合规运营上,淘宝平台有遵守《电子商务法》对其的要求,公示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资质等材料,同时主动承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义务,同时,制定了服务协议、交易规则、隐私政策等规则,落实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然而,正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淘宝平台在各个方面都有改进的空间,京东、苏宁等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在该方面的法律合规设计有值得淘宝借鉴的地方。

在淘宝商家的合规营销上,大部分淘宝商家有遵守《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对个人资质等信息做了公开,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个体经营者明显销售的是大额商品,仍无营业执照等公示信息。此外,双十一临近,很多商家都在做宣传打广告,淘宝商家应自觉避免虚假宣传以及“大数据杀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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