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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能否及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一)​


内容提要:法院已判决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强制执行中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了夫妻共同财产,但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当事人如何救济成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务方面作一些探讨。因篇幅所限,故分(一)(二)(三)点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个人债务、共同财产、查封、异议、析产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为平衡配偶利益以及债权人利益,最高院在2018年1月16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在甄别负债用途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用途下的举证责任分配,通过审查负债用途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将结果证明责任分别分配给夫妻一方和债权人。该解释的出台,意味着个人债务日后将很难被简单粗暴的定义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实践中存在大量只起诉夫妻一方且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是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该些案件在执行时遇到了较多争议,且出现各个地方法院处理不同的情况,因篇幅有限,本文章暂不讨论如何去认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讨论未明确为个人债务的情况,而是直接将前提条件设定为以下三点:
一是法院已判决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排除了夫妻共同债务及未明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二是主债权为金钱债权,即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三是强制执行中财产线索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等。
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对应的是夫妻个人财产,其具体内容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权属状态。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确立了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原则,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生效要件。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却常存在权属状态不明晰的情况,如房屋等不动产大多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动产的真实权属状态与其表现出的公示表征往往不尽一致,即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实则为共同财产,也有可能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种现象造成了不动产物权的混乱状态。也正因为这种允许“隐名所有”的不动产物权状态,导致执行中发现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不动产,无法仅仅通过物权公示表征来判定权属状态,而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也同样无法通过登记来判定是否与被执行人无关。在此情况下,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执行中经常直接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尔后再通过被执行人配偶提起异议的方式进行审查。总体上而言,夫妻共同财产权属状态外在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财产为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二是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占有或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三是财产为双方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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