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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永工程款经典案例 | 乙方开具收条后,甲方却没按收条付款,我中心顺利破局助当事人成功回款!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祥与被告李某新订立了口头协议,约定将被告承接的某县驻西昌市办事处职工住房工程、某县驻西昌办事处消防及通风系统安装工程、某州驻西昌人大办公室等三项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

协议订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便组织人员入场施工,完工后,双方形成了结算单,载明了原被告之间三项工程的工程款总金额。

后续过程中,被告李某新陆续向原告李某祥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亦向被告出具了收条,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但除此之外,被告还向原告支付过几笔款项,原告主张这几笔款项并非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且原告提出,有一些收条开具后,被告并未按收条付款。同时,被告还向本案第三人周某支付了一部分款项。

原告对被告主张其已支付的部分款项不予认可,同时对被告支付给第三人周某的款项亦不认可,被告则声称周某与原告系合伙关系,支付给周某也相当于是支付了工程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李某祥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将被告李某新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虽然双方争端很多,但主要围绕着一个焦点问题展开:

被告李某新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多少?

  法院裁判结果:胜诉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总额并无争议,主要问题在于被告李某新支付给原告李某祥的几笔钱是否全都应算作是案涉工程的工程款、被告是否按照收条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与被告支付给第三人周某的钱是否应计入已付工程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均系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因此,双方口头订立协议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但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且原被告双方完成了结算,因此原告有权依据结算单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关于被告已支付多少工程款的问题,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足额支付了其主张的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同时,对于被告支付给周某的款项,经过审查,其提供的证据并非正式发票,真实性与关联性存疑,不能达到第三人证明的目的,故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基本认同了我方主张的全部工程款金额,判令被告李某新于15天内向我方委托人支付尚欠工程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代理思路  

我中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为了让委托人工程款更稳,安排了有多年工程款疑难案件办理经验的资深工程款律师杨永大律师负责本案。经过仔细查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发现有许多笔工程款,我方委托人已经给被告出具了收条,但实际并未收到钱。如果法院完全以这些收条为证据,我方委托人就拿不到这笔钱了。

为了拿回这笔工程款,杨律师仔细分析了每一张收条和每一笔款项的关联性,最后发现,每次我方委托人都是先出具收条,然后过一段时间才能收到被告的付款。因此,杨律师向法院据理力争,认为仅凭收据,无法证明被告已经付款,还必须由被告提供与收据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证明。

同时,对于被告支付给第三人周某的部分金额,杨律师主张,我方委托人与周某并无合伙关系,且即便是有合伙关系,在没有得到我方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就将工程款支付给周某,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我方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可!

正是凭借这两点主张,最后成功让法院同意了我方提出的工程款金额,最终拿到了让委托人十分满意的裁判结果,真正帮助委托人实现了工程款“稳、多、快、赢”四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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