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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监察委成立后,审查人员亟需强化“四种意识”:真的很重要 | 605


【实务】派驻机构改革后关于案件查处权限几个认识误区的解读 | 599

纪检干部如何适应监察委成立后的新常态 : 这三个方面真的很重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承担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任务,还将要承担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定职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开展好审查工作成为迫在眉睫的新问题。对审查人员而言,亟需进一步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组织协调意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形势的需要,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


一、进一步强化诉讼意识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以往,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和“快查快结”的总体要求,执纪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更加侧重于对违纪行为地审查,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地审查往往“粗线条”,一些违法犯罪线索直接移交给检察机关了事。但改革后,查明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就必须要承担原本检察机关承担的职务犯罪证明责任,既要查违纪也要查违法犯罪,都要“吃干榨尽”。这就要求审查人员不但要具备纪律法律并重的思维,更要进一步强化诉讼意识。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是公检法相互配合的“线性”诉讼模式,而目前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逐步向以审判为中心的“三角形”模式转变。《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这一规定意味着体制改革后审查人员将要直接出现在法庭上作证,在诉讼过程中直面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这对审查人员是全新地挑战。

目前我们的审查人员还保留着以封闭审查为中心的思维习惯,认为只要取下当事人的口供,再围绕口供收集一些客观证据,审查工作就基本完成了。实践证明,即使是检察机关指控的事项也未必都能在法庭上得到支持,这就要求审查人员更加注重事实的还原和证据的收集,让法官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

因此,审查人员必须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要求,尽快转变观念,进一步强化诉讼意识,确保办案质量。

二、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

证据是“诉讼之王”,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来开展的。以往,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与客观证据相比,审查人员更加重视口供;更突出的问题是,审查人员更加重视证据的证明力,而忽视了证据的证明能力。

证明能力,实际上就是证据采集的合法性问题。2017年6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对于刑事案件证据证明能力的要求更加严格。其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前,我们的审查人员依然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认为只要证据能够证明事实有证明力就行,至于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却不太关注,例如物证收集未经法定程序、取证主体不合法、供改证改多次联动等问题仍然存在,造成证据证明能力瑕疵。监察委成立后,不再有反贪部门帮助转换证据,这一问题就会显得尤为突出,甚至有可能在开庭前证据就被排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审查人员必须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从传统地查明事实切实转变到用有效证据证明事实上来,牢固树立依纪依法收集证据的理念,确保证据合法性。

三、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

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以往,审查人员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对办案程序重视不够,如暂扣封存未经审批、涉案款物处置随意等等,审理部门通常也只要求审查组在事后补齐相关手续即可。

而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将来监察委可能具有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种权力,这些措施地行使必然伴随着对当事人个人权利地强制性侵犯,特别是冻结、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措施对个人及家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可能会造成较为严重地侵害。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审查程序,甚至超越办案权限,到了法庭上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质疑或要求排非的问题,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给案件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审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坚持案件办理全过程严格依法审批、依法运行,保证案件审查过程合法规范有序。

四、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意识

组织协调的强与弱直接影响查办案件质量与效率。以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更多地是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协调配合,在实际工作中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批捕、公诉等部门的协调程度还远远不够。

监察委成立后,案件审查结束除了移交案件审理部门,还要面对检察机关的批捕和公诉部门,这就倒逼办案部门要更加注重组织协调,把握审查节奏,为案件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预留充足的时间审核案件、补充证据、办理相关程序手续。

当前,腐败案件呈现作案手段隐蔽化、高智能化等特点,涉案人员反审查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而目前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办案方式单一,业务能力还不尽如人意;同时一些职能部门认为反腐败工作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助配合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这就要求审查人员必须要破除“单打一”的思想,形成“一盘棋”的办案机制,协调各执纪执法机关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审计、财政、公安机关的技侦、经侦等部门的职能优势,综合运用大数据平台和技术侦查措施,使用信息化分析技术等先进手段分析案情、收集证据,变单兵作战为联合作战、立体作战,才能形成有效办理案件的整体合力,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推动反腐败工作地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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