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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社会办医政策全景图——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曹健谈社会办医政策与机会(上篇)
2017年6月3号下午,泰山汇、德勤中国联合举办的“医院投资策略:资本化风口”在兴隆国际大厦德勤中心召开。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曹健研究员以“社会办医政策与机会”主题进行了演讲,以下为部分内容整理:
一、社会办医的现状
截至2016 年底,全国非公立医疗机构44.1 万所,占全国卫生医疗机构(98.3 万所)的44.8%;
非公立医院1.6 万所,占全国医院总数(2.9 万所)的56.4%,与2015 年底相比(1.4 万所)增加14.3%;
非公立医院中, 营利性医院有10 009 家, 非营利性医院有6434 家。
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为127.7 万张,占全国床位总数(740.6 万张)的17.2%,与2015 年底相比(103.4 万张)增加23.5%;
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数为159.2 万人,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数(843.8 万人)的18.9%,与2015 年底相比(141.6 万人)增加12.4%。
非公医疗机构诊疗量占比为22%,相对公立医院来说还较少。
医院性质
医院数(占比)
床位数(占比)
卫生人员数(占比)
诊疗量占比
公立医院
1.3万(43.6%)
612.9(82.8%)
684.6(81.1%)
78%
非公立医院
1.6万(56.4%)
127.7(17.2%)
159.2(18.9%)
22%
二、社会办医历史沿革
1.初步放开阶段( 1978—1989 年)。1980 年8 月,卫生部颁布《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5 年国务院批准了原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报告》,对个体开业行医作出具体政策规定。1989 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有偿业余服务。在这个阶段,社会上开始出现大量个人诊所形式的办医机构。
2.提倡发展阶段( 1990—2008 年)。1997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卫生改革发展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社会办医,将社会办医定位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力量。2002 年我国政府提出了企业医院社会化改革的途径,鼓励部分原企业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中石油、中石化系统的很多医院都是2002年之后剥离出来。当时,社会上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2009年之后的新医改。
3.战略扶持阶段( 2009 年—至今)。2009 年3 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开启了新医改的序幕,近年来有关社会办医的政策性文件非常多,如:2013 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40 号)、2016年10月,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等。
三、我国现行社会办医政策梳理
1.规划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中医医疗机构等;鼓励各地在制订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将社会办医统一纳入规划,留出足够空间;在配置、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但是,各地对于政策的响应时间和响应程度不同,部分地方政府并没有把社会办医纳入到当地的医疗卫生规划里。所以在做医疗机构投资的时候得因地制宜,需要事先了解各地的政策导向。
2.补助政策:就目前的政策来说,社会办医要承担很多政府办医疗机构的作用,诸如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承担部分对口支援任务、协助政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虽然可以获得一定的政府补偿,但一般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
3.准入政策:
(1)投资额度。我国对境内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资额限定,但要求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 000 万元人民币,港澳资本则不得低于1 000 万元人民币,且中方所占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2)机构准入。<100 张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00 张以上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由原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港澳台资本在内陆设置独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部门审批。
(3)设备准入。申请大型医用设备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甲、乙类设备分别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办医在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其利用管理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由相应层级的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4)医疗技术准入。实行医疗技术分类管理政策,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分别由省级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社会办医在医疗技术准入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符合质量和安全准入标准者均予许可。
4.监管政策:
(1)机构注册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由民政部门进行,而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在工商部门登记。
(2)资产和所有权。社会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投资者不享有医疗机构的所有权,其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拥有资产所有权,但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的国有资产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用于卫生发展事业、社会办医。社会办医的土地、房产等财产不得抵押。
(3)收入分配。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的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不能用于分红; 营利性社会办医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
(4)价格和税收。非营利性医院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各项税收,非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对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放开,照章纳税;但对于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 年内享受同上税收减免政策,3 年后恢复征税。
(5)评审评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我国部分省市已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等级评审范围。
(6)广告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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