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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二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行为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构成仅要求行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二者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显,很好区分。但对以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实践中应如何定性?笔者认为,采取绑架人质的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偿还债务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与绑架罪相似,但实质上与绑架罪却存在很大的区别。其根本的区别是绑架他人追要债务目的是为了索取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不符合绑架罪双重客体的要求,不构成绑架罪,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上述是以追要合法债务绑架、拘禁他人按非法拘禁罪处罚,但是以追要非法债务绑架拘禁他人的,应如何对行为人定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行为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既按非法拘禁罪处罚。

对于索取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在实践中我们应如何对待?如被告人甲在某村放赌时,该村村民乙欠其赌债10000元,一天甲将乙劫持其住处,伙同他人对乙进行欧打,强迫乙给家人打电话拿40000元钱赎人。后乙的家人如数将钱交给甲,随后甲放乙回家。该案是定非法拘禁罪,还是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还是定绑架罪。笔者认为以数罪处罚是不妥当的,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不能构成数罪。本案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也是不妥当的,因为甲勒索的金钱高于乙所欠的赌债,且高出部分较大,具有非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甲勒索取的金钱超过债务的数不大,可认定主观目的不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该案甲索取的金钱大于乙所欠的赌债,其中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较大,具有勒取财物的目的,且甲对乙采取了胁迫的手段,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实践中,如何认定索取超出债权数额部分的大小,这类型的案件可参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1000—3000元为数较大,因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具有相似的性质,这样参照实践中易于理解和操作。

对于索取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案件应如何处理?如甲借给同学乙5万元,双方约定两年后偿还,一年后甲妻向乙要回此款,在甲妻还未将要回借款的事告知甲时,便遭车祸身亡。两年后甲向乙要借款,乙称已给其妻。为此二人反目成仇,甲就绑架了乙的儿子要求乙还钱赎人。本案中,甲、乙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已不存在,但由于缺乏证据,乙无法证明已还甲的借款。甲出于索取借款的目的而绑架乙的儿子,不构成绑架罪,应对甲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实践中我们还应注意,这类案件所涉及的债务必须是以双方实际存有债务为前提,如果以根本就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借索债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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