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产品自产自销有时难以界定,如买了一头生猪,饲养几天后销售,能否属于自产自销,买了一片山林,转手就砍伐山上树木卖出,能否属于自产自销呢?
答:(1)现行增值税法中对自产自销农产品如何界定没有具体规定,下列文件可供产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参考上述规定,生猪饲养应理解为购买幼猪销售成品猪,销售对象通常是屠宰场或肉制品加工企业。
(2)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征收增值税。如果转让的人工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山林转让业务应当区别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处理:
(一)转让方的税务处理
1.如果转让方是将林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则转让方不征增值税。
2.如果转让林区未砍伐的林木或林业公司将自产林木砍伐后销售,林业公司按照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受让方的税务处理
1.如果受林业公司的股权,然后砍伐出售,则属于林业公司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如果受让林区未砍伐的林木,受让后,有的直接砍伐出售;有的种植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应当区别处理:
受让的林木应当在合同中分别注明,成年的林木(已到砍伐期)和未成年的林木(未到砍伐期)的数量及金额,对已到砍伐期的林木砍伐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未成年的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出售,按照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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