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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高尔夫球场关于会员证的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
问:一家高尔夫球场关于会员证的销售缴纳问题遇到困惑。请教如下:
基本情况:
某股东在当地成立了两家经营范围不同的公司,股权结构不同,实际控制人相同。
一家是内资企业“XX乡村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专门用力经营高尔夫球场,按娱乐业小娜增值税,适用税率6%。打高尔夫球要用到 的土地在该公司名下承租;另一家是外资企业“XX体育俱乐部公司”(以下称B公司),经营范围是“体育活动及比赛的组织、咨询服务,餐饮 、洗浴、会议及相关服务”,这家公司出售体育会员卡,按体育服务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餐饮服 务适用税率6%。会馆在这家体育俱乐部公司名下,里面现有餐厅、洗浴、健身等文化体育设施。
  这两集公司签订了一个联盟协议,B公司的会员到A公司的高尔夫球场打球可以享受特殊的价格优惠。
  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虽然没有高尔夫球场,但其会员可以到A球场打球享受价格特别优惠,因此这两家公司其实就是一家高尔夫公司,B公司 出售的会员卡就是高尔夫会员证,不能按体育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3%),而应按娱乐服务征6%。
  事实上,这两家完全不同性质的公司,没有任何关联,购买了B公司的会员卡不但可以享受到包括A公司在内的商家消费折扣,最重要的是还可 以到会所享受俱乐部文化体育设施及参加比赛和其他活动。该公司会所还在不断完善当中,以后还会建网球场等,所以完全是一个文化体育会员 证。
  当地其他高尔夫球场的会员证都是按6%缴税,所以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也按娱乐服务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请问: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由税法依据?

  答:B公司与A公司是两家独立的企业,相互独立,并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应当分别缴纳增值税。
  至于两家公司签订的联盟协议规定的“B公司的会员到A公司的高尔夫球场打球可以享受特殊的价格优惠”的条款,应当理解为B公司为A公司提 供营销服务,因其属于关联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要求B公司确认服务收入(佣金),由B公司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商 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A公司作进项抵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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