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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不需要缴销?
 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不需要缴销?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 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纳 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经营地税机关核对资料,发行纳税人存在欠缴税 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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