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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特海的价值论



作者简介:陈伟功,男,哲学博士,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教师,从事中西伦理思想比较、政治哲学、法律逻辑、过程思想研究。


与传统价值论相比,怀特海的价值论颇具特色。如果说以往人们大都在人文科学和“规范”范围内探讨价值论问题,那么,怀特海的价值论则吸收了相对论、量子力学以及数理逻辑等基础科学理论,在“事件”、“现实存在”、“过程”等“事实”基础上进行论证。近代以来,大多数价值论研究以“事实与价值”二分预设为前提,从主体和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出发研究价值问题,把价值视为客体所具有的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而怀特海的价值论则解构了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主张一种整体论的和有机联系的思维方式,并以此为出发点研究价值论。正如王玉梁先生所言,怀特海的过程哲学价值论在西方价值哲学史上独具特色,既不同于主观主义价值论,也不同于客观主义价值论,而是从有机体或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出发去理解价值,对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1](P100)


一、价值内涵


对于“价值”概念的内涵,“满足需要论”以主客二分对立的思维方式进行探讨,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然而,如果从更宽广的视域进行反思,这种观点的哲学立场无疑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属于现代性语境。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性话语存在的问题,使得从哲学基础上对这个语境中的价值概念进行解构与重建变得十分必要。


怀特海指出:“全部现代哲学都是以如何根据主词与谓词、实体和属性、特殊与普遍来描述世界这个难题为转移的。”[2](P63)如果这种二元对立的描述是成问题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描述世界呢?怀特海认为,哲学就是要对现实发生的各种事件、经验的组成要素进行观察和分析,对直接经验的解释就是对这种哲学的证成。在这种视角与方法中,怀特海对价值的内涵作出了独特的解释,从而形成其过程哲学别具一格的价值论思想。


1. 价值是现实存在的内在实在性


在人们的日常语境中,世界由众多物体构成。在哲学上,可以将这些物体抽象为某种“实体”,不论其是物质的实体还是精神的实体,它们都是构成世界的基本要素。怀特海明确地反对这种实体性思维方式,并自觉地以过程-关系的动态世界观超越了实体性思维方式的还原论静态世界观。他认为,世界是由事件或者现实存在(actual entity)构成的,而事件或现实存在都是能经验的机体,它们始终处于不断运动变化的生成过程之中,并且各种现实存在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联性。我们探讨价值,实际上是在探讨这些事件或现实存在的价值。


传统观点通常认为,价值就是客观事物能满足人们需要的某种属性。简言之,价值就是事物的有用性。怀特海则认为,这种工具主义价值观只看到了事物对他者的价值,而现实存在自身固有的价值则被忽视了。在怀特海看来,价值首先是现实存在内在固有的,而不是他者赋予的,也不是只对他者有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就是现实存在的内在实在性。[3](P91)换言之,价值内在于现实存在本身,一个事物成为现实存在,同时就拥有了自身的利益,而这个自身利益就是事物的自身价值、内在价值。而他者的价值则在于,它有助于这个作为自身利益的内在价值,因而他者的价值才是一种工具价值,它是现实存在的内在价值的衍生价值。[4](P100)有学者指出,在《过程与实在》中,怀特海极力避免使用“价值”一词,正是为了表明现实存在的价值具有特定的内在性,价值与事实并不是对立的。[5](P231)因此,在怀特海看来,价值并非仅仅体现为满足人类需要的存在,亦非仅仅是某种实体的属性,也不只是处在主客体关系中的某种存在。就其根本而言,价值首先是现实存在成为自身的依据,即其内在的实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现实存在或事件存在,它就有价值。只有在首先具有这种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它才有可能具有满足他者需要的工具性价值。以往价值论的缺陷正是在于,只看到了现实存在的工具性价值,忽略了其内在固有的价值,从而使工具性价值也失去了现实存在的根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之所以具有错误的价值观,根本原因也在于这些人没有看到或者不懂得任何现实事物本身,包括每个个人本身,首先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然后才可能具有有利于他者的工具性价值。


2. 价值存在于有限与无限的关系之中


怀特海指出:“当人们把活动还原成为‘单纯的创造过程的现在’的时候, 它就会丧失自己的意义:价值的缺失把进行推理的所有各种可能性都摧毁了。”[6](P684)所谓“单纯的创造过程的现在”就是人们常说的纯粹事实。如果只在这个意义上谈论事实,也就是说,把它的过去和将来排除出去,只谈论现在,那么,在这里价值就缺失了,不在场了。而怀特海认为,现实存在的价值必定包含着过去和将来,它只有在无限的关系中才能存在。如果仅仅强调当下,看不到现实存在的过去和未来,或者换言之,如果不从生成的视角看待现实存在或事件的价值,就绝对孤立的事件、事实本身来说,则根本无所谓价值可言。怀特海坚持现实存在本身就有价值的观点,实际上正是从现实存在的生成视角出发而提出来的。而只要从生成视角看待价值,就必然会涉及现实存在的有限与无限的关系。怀特海认为,从这一视角看,价值就存在于有限与无限的关系之中。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怀特海进一步指出,持续的世界就是价值的世界。然而“就其本性而言,价值是不受时间的任何限制的,因而是不朽的。它的本质并不植根于任何一种不断流逝的境遇之中”[6](P684)。也就是说,怀特海强调处于不断生成之中的现实存在本身就有价值,同时,这种价值又不受时间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价值又是持续的和永恒的。当下的境遇之所以有价值,就是因为它分有了这种永恒的价值。而这种价值也不能离开这个由不断逝去的事实构成的世界,否则,价值也就失去其现实的基础。之所以是这样,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价值世界与事实世界实际上都是“从宇宙出发进行的抽象,而且,其中的每一种抽象都包含着对生存的总体性的参照。独立自足的抽象是根本不存在的”[6](P7)。 因此,在《数学与善》一文里,怀特海强调,有限在本质上关涉着无限的背景,而无限本身是没有意义与价值的。只有通过体现在有限的存在之中,无限才能获得自身的意义与价值,而有限的存在与无限的宇宙在本质上则是相互关联的。无限并没有自己的特性,只有有限才是现实活动的必要条件,因此,所有的价值都是有限的禀赋。有限的存在若离开承载其自身的关联性,便是毫无意义的,而无限离开其有限价值的体现,则是空洞的。[6](P674-675)因此,价值就存在于有限存在与无限宇宙的关系之中。


顺便提一句,因为有限存在的活动会导致集合体的样式,而数学正是研究这种样式的,这种样式作为有限的存在,在无限的宇宙中就体现出自己的价值,因此,怀特海以“数学与善”为题撰写了讨论价值问题的论文。许多人初次看到怀特海这篇论文的题目时通常会疑惑不解:数学与善有什么关系呢?然而,细细品读则不难发现,这是一篇从深层次探讨价值问题的著名论文,值得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


3. 价值生成的条件


价值作为现实存在或事件的内在属性,既然存在于有限与无限的关系之中,那么,它是如何生成的呢?这种生成需要哪些条件?怀特海对此作了分析。


怀特海认为,任何现实存在或事件都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事件呈现出来的形式或样式;二是事件作为一个经验的、感受的过程。具体而言,一个事件具有价值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该事件具有一种有限的结构,呈现为某种特定的样式,由于受到这种特定样式的限制它才没有呈现为别的样式。每个事件就是在特定的样式中活动的,可以说,每个事件就是其样式的一种例示。事件必然要呈现为某种样式,但不能说样式就是事件的全部,样式仅仅是价值产生的必要条件。价值是事件的价值,而非样式的价值。另一方面,事件也呈现为一定的活动过程,这种过程是经验的、感受的过程,是样式的基础,也是价值的必要条件。样式和活动是价值存在的两种最一般的本体论条件,同时它们又构成价值的充要条件。只要事件实现了这两个条件,它就具有了价值。[6](P439)


4. 价值的具体性


传统价值理论认为,因为价值并非事物本身的属性,而是在与特定主体的关系中,由主体赋予事物的一种属性,或者说是从事物中抽象出来的某种属性,因此这种价值可以同事物相分离。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价值论所理解的价值不具有具体性、个体性,而是具有某种抽象的普遍性。怀特海则不同意这一观点,他主张,价值必须在现实存在或事件的现实性和个体性中被确定,世界上没有纯粹的价值这种事物,价值总是具体的,它是创造的感受单元,它产生于多种多样的具体的样式之中,这些不同的具体价值感受在其区别中是可比较的;这种可比较性即称为“价值”。[4](P103)怀特海没有像柏拉图那样去预设一个抽象的完整的价值理念世界。相反,在他看来,在现实世界中,价值只能是具体的。当然,每一种这样的具体价值无疑都不是整个价值本身,而只是一种价值感受;而价值则是这些不同价值感受的基础,它是使价值感受成为可能的东西。


5. 价值的主体性


根据怀特海的观点,既然成为现实存在就是成为依据自身并服务于自身的价值,同时也成为服务于他者的价值,那么,只有主体可以依据自身并服务于自身,因而离开主体谈论价值,那是没有意义的。人们常常认为,事物作为客体总是为他物而存在的,只有工具价值。而在怀特海看来,主体性产生于事件的统一性中,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主体性。从过程哲学视角看,所有现实存在都是能动的主体。现实世界中纯粹受动的客体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因此,所有现实存在之间实际上都是相互作用的主体间关系,而不是传统哲学所讲的能动主体与消极被动的客体之间的关系。传统哲学的观点是以主客二分为前提的,而过程哲学则是以全部现实存在都是能动的主体为前提的。所谓主客二分的观点,在过程哲学那里根本就不存在。在怀特海看来,即使在人类那里,人的大部分经验也是无意识的,因此,简单地将主体性等同于意识的主体性是不合理的。因为主体性属于所有的现实存在,因而所有现实存在都有其自身固有的价值,这便充分表现了价值的主体性属性。


需要强调的是,价值的这种主体性属性决非是指同一事物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或者说同一事物对有的主体有价值,而对另一些主体则没有价值。它是指现实存在本身作为主体性存在具有自身内在固有的价值。若没有这种主体性,也就没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


总之,由上述可见,怀特海的过程哲学给我们揭示的价值概念十分独特,其内涵相当丰富。他从现实存在领域出发解释价值的内涵、生成和作用,对我们考察宇宙、社会和人生的价值极富启发意义。虽然他是在本体论意义上谈论价值的,但我们认为,他的价值论思想对认识论、历史观、伦理学和美学等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7]


二、价值层级


1. 价值层级的含义


在怀特海看来,虽然世界上的所有现实存在本身都有内在固有的价值,但它们的价值大小并不完全等同。怀特海用“价值层级”这个概念来指称事件价值的高低排列。从生物进化的纵向维度考察,怀特海认为,宇宙中的最低级事件处于虚空中,它们彼此并不相同;对于世界的物理存在而言,高级事件通常会继承低级事件的特性;更高一级的是生命在其中出现的事件,最高级的则是中央神经系统产生的事件,其中的某些层级已产生了意识。在每一个层级内都可以做进一步的区分,而在最高层级中做进一步的区分尤为重要。


从同一时间内的横向维度考察,怀特海采用了“强度”概念来表示经验价值的变量。他认为,经验的强度越大,其主体性便越强烈。即现实事件不仅具有物理性感受,而且还有概念性感受。这些感受越丰富、越敏感,则其价值越高。怀特海还从美学中借用了“对比”概念,认为如果以往的经验与现在的经验可以对比,就可以增加经验的强度。依此推论,人类因其复杂性程度更大,其感受、经验更为丰富,因此,人类在本体论上比简单有机体更有价值。 


2. 价值层级与平等


价值层级是否会为人类社会的不平等提供理论基础,从而为人类中心主义提供证明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怀特海看来,承认价值层级与坚持平等观念,这二者并不矛盾。坚持价值层级理论并不必然导致人类中心主义。尽管怀特海似乎对此没有提供更多的说明,其思想继承者则对此进行了辩护。例如,格里芬教授区分了“内在价值”与“本质价值”,认为前者是基于个体的复合度,后者则是基于个体的总价值。拥有较少内在价值的个体,在生态圈中可能拥有更大的外在价值,因此,每一个体的总体本质价值基本上是平等的。[8](P207)


坚持价值层级理论并不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因为个体在价值层级中的地位并不必然地决定其道德意义,不能把价值与道德价值相混淆。在价值层级中的地位是一回事,而以人类为中心的不平等则是另一回事。这似乎又提出了“是”与“应当”、“实然”与“应然”的问题。如果说怀特海通过把价值界定为事件的内在实在性而解构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问题,那么,他通过对道德价值的解释,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价值层级概念是否必然导致不平等的问题。


3. 价值层级的无限多样性


在《论不朽》一文中,怀特海不仅强调了“恶所具有的一个侧面,就是当一种更加高级的、适当的强度层级,在受到某种比较低级的层级之侵入的阻挠的时候所出现的情况”,而且强调了“各种理念的层级变化就是无止境的了,而且,不应当把它理解成为一条单一的、一般性逐渐增加的线索。也许,可以把这种变化设想成为某种包含着各种维度的无限性的蔓延”。[6](P689)


这就是说,在怀特海看来,价值层级是客观存在的,不同价值间的确有高低之分,在这个活动世界中,层级较高的存在及实现即为“善”,否则,即为“恶”;相对层级较低的存在及实现即为“恶”,否则即为“善”;而且他还强调,价值层级是无限的,处于不断的生成和变化的过程之中,而且也并非是线性的、单一的一种层级,而是表现为无限的多样性。


三、道德价值


1. 道德即未来


在怀特海看来,价值世界是积极的世界,它通过人的道德判断和审美判断对现实存在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活动就是“评价”,或可称之为“价值认定”。价值世界与事实世界通过这种评价而关联在一起,表现为价值对事实的修正过程。因此,他说:“价值世界的首要基础,就是为了进入积极的事实世界而对全部可能性进行协调的过程。”[6](P696)显然,这种协调过程是指向未来的,而道德价值必定与对未来的贡献有关。


因此,怀特海强调,一种经验越是广泛地涉及未来,其目的越是道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涉及未来后果的思考,都属于道德价值的范畴。所以,怀特海强烈地反对西方传统理论中努力寻找永恒不变的道德原则的做法。他认为,当一个经验在意向上对以后的经验成为客体时,我们便处于道德领域。因为道德价值与未来的后果相关,它的功能在于提升美的经验。只有从未来生成的指向上,才有可能判断一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如果没有未来指向,只从静态视角看,则无法衡量一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是否有道德价值。


2. 道德即完满


怀特海说,“道德在于支配过程,以便使重要性增加到最大限度”,“道德总是达到和谐、强度和生动的统一的目的。这种统一包含了这种情境下的重要性的完满”。[9](P16-17)这就是说,在他看来,道德的目的即是达到完满,即在某种情境中获得完满。这并不意味着要牺牲某个个体或群体的利益,以此来满足另外的个体或群体的需要,而是强调道德在于特定情境下某种重要性达到完成,趋于完满。


与此相关,怀特海把平和(peace)视为最高的道德价值。他指出:“平和的经验很大程度上超越目的的控制。它犹如一种天赋……它造成意识兴趣更宽广的范围,扩大注意的领域。因此平和是最大程度的自我控制——这种程度大到了乃至于‘自我’的消失,兴趣转化为比个性更广泛的协调行为。”[10](P285)这就是说,平和作为最大程度的自我控制,已使人近乎达到“忘我”的状态,超越了平常意义上的具体目的。一旦处于这种状态,主体就不再去想以谁为中心的问题,遑论牺牲谁的利益、满足谁的利益问题了,而价值层级依然“在那里”。


3. 道德善的生成


根据怀特海的观点,既然价值是现实存在内在固有的,那就不能说价值是善还是恶。那么,道德价值的善又是如何从价值中生成的呢?怀特海说:“样式具有重要性这一概念同文明一样古老。每一种艺术都奠基于对样式的研究。社会组织的凝聚力也依靠行为样式的保持,并且文明的进展也依靠这类行为样式的幸运的修正。因此,样式对自然现象的输入,这类样式的稳定以及这类样式的修正,对善的实现来说,都是必要条件。”[6](P677-678)这就是说,事件的样式具有重要性,针对样式的行动,如保持、输入、修正等,都能分别地单独实现善的价值,这样的价值就是道德价值的善。在怀特海看来,每一种现实存在都是一种经验的主体,都有自己的欲望,甚至有“概念期盼”。如果它们得到了满足,这就是善,反之,则是恶。


综上,怀特海的思辨形而上学价值论探讨了价值内涵、层级、评价及道德价值等问题,这与培里的《一般价值论》、杜威的《评价理论》、乌尔班的《评价:性质及其法则——一般价值论导论》、刘易斯的《对知识和评价的分析》等西方学者的观点明显不同[11](序言),也与我国近些年来关于价值问题的讨论中提出的主要观点有所不同。然而,怀特海过程哲学强调价值是现实存在或事件本身内在固有的、价值存在于有限与无限的关系之中、价值分为不同层级、价值具有具体性和主体性等观点,为我们进一步研究价值论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路径。


参 考 文 献


[1] 王玉梁. 21世纪价值哲学:从自发到自觉[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 怀特海. 过程与实在,杨富斌译[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 怀特海. 科学与近代世界,何钦译[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4] A. N. Whitehead. Religion in the making[M].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2007.

[5] Michael Halewood. Fact, Values, Individuals, and others: Towards a Metaphysics of Value[A]. Beyond Metaphysics? Explorations in Alfred North Whitehead’s Late Thought[C]. New York: Amsterdam, 2010.

[6] P. A. Schilpp. The Library of Living Philosophers: The Philosophy of Alfred Whitehead[M].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1951.

[7] 董立河. 怀特海价值理论初探[J]. 天津社会科学,2003,(6).

[8] Brian G. Henning. Re-Centering Process Thought: Recovering Beauty in A. N. Whitehead’s Late Work[A]. Beyond Metaphysics? Explorations in Alfred North Whitehead’s Late Thought[C]. New York: Amsterdam, 2010.

[9] 怀特海. 思维方式,刘放桐译[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10] A. N. 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M]. New York: The Free Press,1967.

[11] 冯平. 现代西方价值哲学经典——经验主义路向,上册[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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