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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可强制执行?!

     

【案情】

邱某与某贷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万元。蔡某为保证人。因邱某没有按期付还借款,某贷款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邱某、蔡某共同付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邱某、蔡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某贷款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法院经多方调查,发现除了被执行人邱某名下一套住房外,两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邱某名下的一套住房,是否为邱某的唯一住房?

经法院调查,邱某系某社区居民,其有一子一女,女儿已出嫁。邱某与其妻子、儿子生活在一起,且居住在邱某名下此套住房。经查询邱某妻子及其儿子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两者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记录。邱某除了名下此套住房外,没有其他房产,该房产认定为邱某的唯一住房。

 被执行人邱某唯一住房,可否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贷款公司明确表示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邱某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被执行人邱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法院决定执行被执行人邱某名下的唯一住房。

【结果】

面对唯一住房将被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邱某仅存的侥幸心理破灭,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筹措资金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

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唯一住房均能豁免执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唯一住房可强制执行。在该案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以全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胜诉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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