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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10月1日执行,关系所有医护!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知道!


作者丨小敉

来源丨医学界


                   

 

10月1日起,一项新条例即将施行,其中不少新提法刷爆医护朋友圈,引发广泛讨论。

 

这个条例就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由国家卫健委发布。在此之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政府对此事相当重视!为了顺利推进条例实施,就在9月17日,国卫办又发布《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新条例如此重要,到底说了哪些呢?我们医疗人应该注意什么呢?

  

 

第一,必须搞清楚“告知对象”

 

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条其实在《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中作了规定,但现实中仍有较多错误的案例。

 

如在2015年,媒体曾广泛报道上海某医院三名医生在找不到家属的情况下,毅然代替危重病人家属签字,使得手术得以施行,病人最终转危为安。三名医生确实做到了以患者为中心,但做法欠妥。无论是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6条,还是《条例》第13条,遇到此种情形时,医生应当首先联系医务部门,非工作时间则联系医疗总值班,获其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二,尽快写好病历!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患者可以复制“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作为医生特别是广大的住院医们,必须改掉过去不及时完成病历、不及时打印病历的坏习惯,当天的手术不论结束的多晚,还是尽快高质量地完成病历为佳,否则将成为巨大隐患。



第三,高风险诊疗活动,要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条例: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侵权责任法》第55条提到“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此处应弄清“替代医疗方案”与突发风险应对方案的区别,后者的范围包含并大于前者,包含抢救措施、会诊、转诊等应对方案。

 

这对医疗机构实施高风险诊疗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出现并发症后没有及时有效处置,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可能以医方没有或没有充分做好“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为由主张医方过错。三级综合性医院一般学科齐全,此类问题只需完善院内流程即可。对于一些专科医院,医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综合考虑医院学科支撑能力和会诊时限,在实施高风险的医疗活动之前做好“提前预备应对方案”并记录在案。

 

 

第四,这11种行为违法!

 

《条例》第四章专门明确了医疗纠纷中出现各类情形后对医务人员的处分,总结如下。





参考资料:

1、国家卫健委官网:《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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