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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放射卫生防护文件清单,医用X线诊断防护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放射卫生标准清单(20200419)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
1WS 582-2017X、γ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2GBZ 168-2005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GBZT 147-2002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
4GBZ 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
5WST 637-2018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成年人诊断参考水平
6GBZ 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
7GB 17589-2011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
8WS 519-2019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9GBZ 1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10GBT 16137-1995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
11GBZ 175-2006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2GBZ 141-2002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
13GBZ 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4GBZ 264-2015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
15GBZT 243-2013单细胞凝胶电泳用于受照人员剂量估算技术规范
16GBZ 124-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7GBZ 116-200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
18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9GBZT 244-2017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20GBZT 301-2017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21GBZ 126-2011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22GBZ 102-2007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23GBZ 103-2007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24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25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6GBZT 248-20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
27WST 328-2011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
28GBZ 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
29GBT 16141-1995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
30GBZ 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31WST 583-2017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
32GBT 16148-2009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33GBT 18201-2000放射性疾病名单
34GBZT 191-2007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35GBZ 101-201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36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37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
38GBZT 201.1-2007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
39GBZT 201.2-2011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2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
40GBZT 201.4-2015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4部分:锎-252中子后装放射治疗机...
41GBZT 201.5-2015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5部分:质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
42GBZT 200.1-2007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1部分:体格参数
43GBZT 200.2-2007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2部分:主要组织器官质量
44GBZT 200.4-2009辐射防护用参考人第4部分:膳食组成和元素摄入量
45WST 615-2018辐射生物剂量估算早熟染色体凝集环分析法
46WS 523-2019伽玛照相机、单光子发射断层成像设备(SPETCT)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47GBT 11713-2015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48GBZ 117-2015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
49GBZT 250-2014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
50GBZ 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51WST 668-2019公共地下建筑及地热水应用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
52WST 613-2018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
53GBZ 215-2009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54GB 16353-1996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55GBZ 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56GBZT 164-2004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57GBZ 232-2010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
58WST 440-2014核电站周围居民健康调查规范
59WST 467-2014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响应程序
60GBZT 279-2017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导则
61WST 636-2018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演练导则
62GBZT 271-2016核或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准则
63GBZT 171-2006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64GBZT 234-2010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
65GBT 17982-2000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
66GBZ 1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67GBZ 121-2017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68WS 262-2017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69GBZ 143-2015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
70WS 667-2019机械臂放射治疗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71GBZ 108-2002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72WS 520-201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73GBZT 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
74GBZT 220.1-20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1部分:核电厂
75GBZT 220.3-201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3部分:γ辐照加工装置、...
76GB 6566-2000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77GBT 16143-1995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
78GBZT 155-2002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
79WST 184-2017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80GBZ 140-2002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
81GBZT 270-2016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
82GBZ 178-2017粒籽源永久性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83GBZT 154-2006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
84GB 16361-2012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
85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86WS 533-2017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
87WST 187-1999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
88GB 8921-2011磷肥及其复合肥中226镭限量卫生标准
89WS 531-2017螺旋断层治疗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90GBZ 114-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91GBZ 96-2011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92GBZT 269-2016尿样中总α和总β放射性检测规范
93WST 549-2017尿中总铀和铀-235/铀-238比值的分析方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94GBT 28236-2011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
95WST 584-2017人体内放射性核素全身计数测量方法
96GBZT 216-2009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97WS 518-2017乳腺X射线屏片摄影系统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98GBZ 186-2007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99WS 530-2017乳腺计算机X射线摄影系统质量控制检
100WS 522-2017乳腺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101GBZ 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
102GBT 16145-1995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103GBZT 182-2006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
104GBT 16146-2015室内氡及其子体控制要求
105GBT 16140-1995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106GBT 11743-2013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107GBZ 100-2010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108GBZT 261-2015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109GBZ 207-2016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
110GBZT 217-2009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
111GBT 16149-2012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112GBT 18199-2000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
113GBZ 99-200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114GBZ 139-2019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115GBZT 233-2010锡矿山工作场所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16WS 581-2017牙科X射线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117GBZT 172-2006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
118GB 16352-1996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
119GBZ 179-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
120GBZT 146-2002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
121GBZT 149-2015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
122WS 457-2014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
123GBZT 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124GBZ 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25GB 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26GBZ 131-2017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127GBZ 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
128GB 16351-1996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29WS 76-2017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130WST 263-2006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与评价规范
131WS 521-2017医用数字X射线摄影(DR)系统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132GBZT 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距离标准
133GBZ 176-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
134GBZT 249-2014荧光原位杂交分析染色体易位估算辐射生物剂量技术方法
135WST 614-2018应急情况下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快速分析方法
136GBT 11713-1989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
137WST 204-2001用稳定性染色体畸变估算职业受照者剂量的方法
138GBZT 144-2002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
139GBZT 148-2002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140GBZT 202-2007用于中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
141GBZ 142-200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142GBZ 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143GB 16362-2010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
144WST 378-2013造血刺激因子在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治疗中的应用指南
145GBZ 156-20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146GBZ 169-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147GBZ 112-201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148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149GBZ 97-2017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150GBZ 129-2016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151GBZ 166-2005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
152GBZ 128-2019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153GBZT 163-2017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154GBZ 105-2017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 内照射放射病5. 放射性皮肤疾病6. 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 放射性骨损伤8.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 放射性性腺疾病10. 放射复合伤11.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GBZ 130-2013
来源:职业病防治博士工作站  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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