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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诊所依法执业要求和违法行为查处
一、法规依据
1《执业医师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版)
5《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
6《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7《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
8《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
10《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
11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
12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WS/T512—2016)
1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233-2002)
14《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剂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15《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235_2011)
1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80号)
1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第36号)
1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
20《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
二、执业登记设置要求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规定:
(一)诊疗科目许可要求
1.诊疗科目范围
医疗美容诊所诊疗科目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
2.诊疗科目许可数量
医疗美容诊所只能许可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中的2个科目。
(二) 医技科室设置要求
根据批准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床位要求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四)人员要求
1.基本要求: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2.主诊医师要求:
2.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2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3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4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5主诊医师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3.主诊医师备案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规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实行备案管理:
3.1人员核定:
医疗美容诊所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
3.2专业核定:
医疗美容诊所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
3.3备案程序:
3.3.1医疗美容诊所应当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3.3.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
3.4信息录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卫健委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公示。
4.护士要求
4.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4.2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4.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五)用房要求
1.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3.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六)设备要求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三、美容项目依法执业要求
(一)美容外科美容项目开展范围
医疗美容诊所(美容外科)只能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一级美容项目。其它二级、三级、四级美容项目不能开展。否则,属于超范围执业。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的一级美容项目包括:
1.头面部
1.1重唇修复术
1.2招风耳矫正术
1.3眉修整术
1.4眉提升术
1.5重睑成形术
1.6下睑袋矫正术
1.7内眦成形术
1.8隆鼻术
1.9鼻尖成形术
1.10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
1.11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
1.12唇峰、薄唇增厚术
1.13唇珠美容术
1.14厚唇矫正术
1.15酒窝成形术
1.16唇系带成形术
1.17颞部填充术
1.18隆颏术
1.19颊脂肪垫去除术
2.乳房、躯干
2.1乳头内陷矫正术
2.2乳头乳晕缩小术
2.3脂肪抽吸术(吸脂量<1000ml)
3.会阴部:
3.1处女膜修补术
3.2阴蒂肥大缩小术
3.3小阴唇成形术
4.其他:
4.1体表小肿瘤切除术
4.2瘢痕切除缝合术
4.3穿耳孔术
4.4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面部1/4)
4.5酒渣鼻切割术
4.6皮肤肿物切除术
4.7腋臭手术
4.8毛发移植术
4.9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
4.10皮肤扩张器技术
4.11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
(二)美容皮肤科美容项目开展范围
1.无创治疗项目:
1.1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
1.2光疗(红光、蓝光、紫外线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肤质,1.3红外线治疗。
1.4倒膜及面部护理治疗痤疮、色斑及调节肤质。
1.5冷喷治疗敏感性皮肤。
1.6药物导入调节肤质。
1.7药浴(含熏蒸)治疗敏感性皮肤及调节肤质。
1.8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
2.有创治疗项目:
2.1微创治疗项目:
2.1.1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1.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2.1.3化学剥脱:将剥脱剂(药物)涂在需要更换的皮肤上,使皮肤发生角质层分离和角蛋白凝固,表皮和真皮乳头不同程度坏死、剥脱。常用剥脱剂药物:石炭酸、三氯乙酸、乙二、乳酸、果酸等。
2.1.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2.1.4.1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2.1.4.2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
2.1.4.3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
2.1.4.4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2.2手术项目:
2.1皮肤肿物切除(美容目的)
2.2拔甲术
2.3刮除术
2.4腋臭手术
2.5足病修治术
2.6酒渣鼻切割术
2.7自体表皮移植术
2.8毛发移植术
2.9酒窝成形术
2.10多汗症治疗
2.11皮肤磨削
212白癜风治疗术(吸疱移植,相关细胞移植)
(三)美容中医科美容项目开展范围
1.中药内服美容法:
1.1中草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12中成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13中药膳食美容法治疗
2.中药外治美容技术:
2.1中药溶液外用美容技术湿敷、浸浴、足浴美容治疗
2.2中药粉剂外用美容技术膜剂美容治疗
2.3中药其他剂型美容治疗
2.4中药浸膏外用美容治疗
2.5中药紫外负离子喷雾美容治疗
2.6中药超声波透入美容治疗
2.7中药直流电离子导入美容治疗
2.8中药与其他现代仪器配合美容治疗
3.针灸美容技术:
3.1针刺技术:毫针术、三棱针术、皮肤针(梅花针)术、皮内针术、
火针术、电针术、水针(穴位注射)术、杵针术。
3.2灸术:艾炷灸、艾条灸、温针灸、温灸器灸。
3.3穴位磁疗术
3.4耳针术
3.5拔罐术
4.中医推拿美容技术:
4.1头面部美容经穴按摩技术
4.2躯体和四肢其它部位美容推拿技术
4.3足部美容按摩术
5.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5.1穴位埋线疗法术
5.2刮痧疗法术
5.3结扎法术
(四)美容牙科美容项目开展范围
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
1.1牙齿形态修整
1.2牙齿漂白
1.3复合树脂粘结修复
1.4瓷贴面修复
1.5嵌体修复
1.6桩核冠修复
1.7金属烤瓷冠桥修复
1.8全瓷冠修复
1.9临时冠修复
1.10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
1.11全口义齿美容修复
1.12即刻义齿美容修复
1.13种植义齿美容修复
1.14粘结固定桥美容修复
1.15柔性义龈美容修复
1.16隐形义齿美容修复
1.17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
1.18覆盖义齿美容修复
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
2.1洁治术
2.2牙龈切除术
2.3牙龈成形术
2.4牙冠延长术
2.5根尖复位瓣术
2.6侧向转位瓣术
2.7双乳头瓣移位术
2.8冠向复位瓣术
2.9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
2.10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
2.11牙槽骨修整术
3.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
3.1错牙合畸形的诊断、分类和矫治设计
3.2常见错牙合畸形的矫治
3.3正颌外科病例的正畸矫治
3.4活动性矫治器矫治
3.5功能性矫治器矫治
3.6固定矫治器矫治
(五)医疗美容项目备案要求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综上:
1.医疗美容诊所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法规规定的医疗美容项目范围内,且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2.医疗美容诊所不得开展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四、医疗美容诊所外科手术室要求
目前国家卫健委尚未岀台关于医疗美容诊所美容外科手术室的流程布局等相关标准,但是,美容手术室对空气洁净度要求也很高。因此,应参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233-2002)等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医疗美容诊所(美容外科)开展一级医疗美容项目之实际,建议医疗美容外科手术室的标准最低要满足以下要求:
1.手术间环境要求
⒈1建立配备高效过滤装置的手术室,达到《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诊所手术室空气和器械等进行监测,以保证手术在无菌环境进行。
1.2配备备用电路,一旦出现意外停电,备用电路立即启动,保证手术的顺利完成。
1.3室内整洁无浮尘,天花板、墙壁、地面表面光滑,无裂隙,便于湿式擦洗和消毒,无悬挂窗帘。
1.4室内物品应清洁无尘,无杂物。
1.5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放入手术专用柜。
1.6消毒物品与灭菌物品、压力蒸汽灭菌物品与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分开放置。
1.7手术间内所有用品均应有明确的有效日期,无过期用品。
1.8注射用药与外用药分开放置。
1.9手术间的温度调节应有冷暖气调节设备。空调机应设在上层屋顶内,室温保持在24~26℃,相对湿度以50%左右为宜。
2.刷手区环境要求
2.1外科刷手池深浅适宜,水龙头高度适宜,采用非手触式装置。
2.2应具备外科刷手消毒液、手刷及指甲剪等,刷手操作规程在墙上明示。
2.3手刷及擦手巾应一用一灭菌。
2.3认真执行刷手操作规程。
3.手术间设备要求
有手术床、手术灯、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电动吸引器、吸氧设备、抢救设备、器械操作台、血压计、无菌物品柜、(麻醉机)及符合国家资质的空气消毒设备等。
4.清洗灭菌间设备要求
有洗手池、专用器械清洗池、操作台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灭菌设备,如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等。
五、手术室感染控制要求
5.1手术室空气消毒设备要求
5.1.1紫外线灯
5.1.1.1建立紫外线使用登记本,分别记录每只灯管的累计使用时间。
5.1.1.2每天定时进行室内空气消毒,遇污染后随时消毒。
5.1.1.3用于空气消毒的紫外线灯可采用悬吊式或移动式安装,悬吊安装高度距地面1.8m~2.2m,便于擦拭灯管表面的灰尘。灯管安装间距均匀,使空间内辐射强度能均匀分布。灯管安装数量为平均≥1.5w/m³。
5.1.1.4房间进行空气消毒时应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如果擦洗地面要待其干燥后再进行照射消毒,时间不少于30min。正在消毒的房间外应悬挂警示牌,紫外线灯的开关处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1.1.5为了保证紫外线的辐照强度,应保持灯管表面清洁,每周用75%酒精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等时,应随时擦拭。
5.1.1.6紫外线对无防护的眼睛和裸露的皮肤损伤大,直接照射会引发电光性眼炎、皮炎,甚至皮肤脱屑。因此,紫外线光源绝对不能直接照射到眼睛和皮肤。监测灯管辐照强度时特别注意做好自身防护。
5.1.1.7紫外线消毒只能用于无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消毒时需关闭门窗,照射后房间应通风换气,
5.1.1.8使用中的紫外线灯管要定期监测辐照强度,当辐照强度低到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监测紫外线灯管的辐照强度有两种方法:辐照仪(物理)和指示卡(化学),选择其一即可:
紫外线辐照仪监测法:测定时电压220V±5V,温度20℃~25℃,相对湿度<60%。开启紫外线灯5min,将调试好的辐照仪光盖打开置于紫外线灯中央下方垂直1m处照射,直到仪表数字相对稳定读值即可。紫外线辐照计至少每年经计量部门检定一次,在有效期内使用。
紫外线强度指示卡监测法:开启紫外线灯5min,将紫外线强度指示卡色块面朝上放置在灯管中央下方垂直1m处照射1min,立刻将反应色块与标准色块进行比较,记录结果。以70µw/㎝²为界,达到或超过判定为合格。紫外线监测指示卡应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1.1.9《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235-2011)要求紫外线杀菌灯有效寿命应≥1000h,通常情况下空气消毒器的紫外线灯管使用寿命为5000-8000h。紫外线灯的更换不是根据照射累计时间而定的,只要紫外线强度在70µw/㎝²及以上,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说1000小时是紫外线灯的最低使用寿命,而不是更换指标。
5.1.2其他空气消毒设备:按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及厂家说明书管理,定期维护、更换滤网及功能调试。
5.2手术器械及敷料灭菌要求
5.2.1灭菌原则
压力蒸汽灭菌是医疗机构消毒灭菌的首选方法,凡是耐热耐湿器械、物品均应使用蒸汽灭菌或消毒。只有在条件不具备时,才用化学消毒剂消毒。
5.2.1.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灭菌。
5.2.1.2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选择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
5.2.1.3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可选择中、低水平消毒或保持日常清洁。
5.2.1.4耐湿、耐热的医疗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5.2.1.5其他方法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规定。
5.2.1.6不耐热、不耐湿的医疗器材应选择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低温灭菌方法。
5.2.2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基本要求
5.2.2.1新购买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在使用前需做生物学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
5.2.2.2下排气式压力蒸汽灭菌器装载量应大于5%,小于80%。
5.2.2.3经压力蒸汽灭菌后的无菌包应干燥、无水渍。
5.2.2.4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灭菌效果的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工艺监测:每锅次进行压力、温度、灭菌时间监测并有记录。
化学监测:每个无菌包外应用包外指示胶带,手术包中心部位放置灭菌指示卡。
生物学监测:每周一次,使用快速压力蒸汽灭菌程序,直接将一支生物批示卡置于空载的灭菌器内。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每月进行一次嗜热脂肪杆菌芽孢灭菌试验。
5.2.3灭菌器械及敷料的管理要求
1.手术器具及用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2.包布整洁无破损,包布大小应能下垂于器械操作台25cm。
3.手术包使用双层包布,物品齐全,包裹规范,松紧适宜。
4.灭菌指示卡应放置在手术包中间,不得与金属物品直接接触。
5.灭菌物品应标明明显的灭菌日期、失效日期、操作人员工号及灭菌锅批次。(压力蒸汽灭菌包5月至10月有效期为7天,11月至4月为14天,纸塑封装有效期半年)。
6.无菌镊子罐:持物钳或持物镊与无菌罐配套,每个容器内只能放一把无菌持物钳(镊)。无菌镊子罐需要压力蒸汽灭菌,并干燥保存。镊子罐打开后每4小时更换一次,注明开启时间。
5.2.4灭菌监测要求
按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233-2002)等规范的有关要求,手术室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面等应定期进行卫生指标监测,规范均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消毒效果监测的职责,即采样和监测的实施者是医疗机构本身。应按照规范要求每季度监测一次。不具备条件的每年至少监测一次。若医疗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采样监测,以便及时掌握消毒效果。
5.3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5.3.1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5.3.2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医疗废物使用黄色专用垃圾袋及专用锐器盒存放。
5.3.3手术废弃物应放于双层医用垃圾袋内,有标记注明,妥善转运。
5.3.4对于产生病理性医疗废物的医疗美容诊所,应备有低温贮藏设备,防止腐败发臭,尽量做到日产日清,防止腐败散发恶臭;若做不到日产日清,贮存时间最多不超过48小时。
5.3.5与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医院签订代收合同,按规定定期上送。
5.3.6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有可追溯性。
5.4医疗污水消毒排放要求
5.4.1配置污水消毒设备消毒。臭氧消毒为强氧化强效杀菌灭活,对细菌和病毒有强效消除作用,灭菌效果可达99%以上。且无需投加药剂,节省后续运行成本,工艺系统处理效果稳定可靠,能够满足美容机构处理污水的要求。
5.4.2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排放要求。
5.4.3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方可排放。
5.4.4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 0.5mg/L。
5.45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 2 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六、违法行为查处
1.医疗美容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学美容活动的行政处罚
1.1对单位(违反+依据)
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1.2对无证人员(违反+根据+依据)
违反: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根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美容诊所使用不具备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政处罚
2.1对机构(违反+依据)
违反: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2.2对医师(违反+依据)
违反: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依据: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医疗美容机构超出诊疗科目或超出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的行政处罚(违反+根据+依据)
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根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部关于武汉中墺医疗美容门诊部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422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其类别开展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项目,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超范围执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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