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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船舶载运的有毒液体物质。
下面先看一个案例:2015年3月9日一艘装载化学制品的轮船与一艘货船在美国休斯敦航道相撞,导致部分易燃化学品液体泄漏,这一美国最繁忙的航道被迫关闭长达一周。这一次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两名码头工人因吸入有毒烟雾被送往医院。附近地区居民被要求留在家中,紧闭窗户,不能使用空调,并密切关注当地的紧急通知和指令信息。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空气质量检测和水样采集,当时测试空气中确实存在这种化学品蒸汽,所幸均低于毒性水平。这次事故两艘船的损伤并不大,可是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却很大。
根据相关规则规定,船舶载运的有毒液体物质分为以下四类:
1. X类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人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2.Y类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人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对排放人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
3.Z类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人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因而对排放人海的该类物质应采取较为宽松的限制措施。
4.OS类
以OS(其他物质)形式被列入《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章污染类别栏目中的物质,并经评定认为不被列入本附则所规定的X、Y或Z类物质之内,因为目前认为当这些物质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人海时,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排放仅含有被列为“其他物质”的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应受相关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它在控诉
MARPOL73/78附则II“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致力于控制液体有毒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在载运有毒液体物质的船(化学品船)上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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