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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管理,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根据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是甘肃省幼儿园保育教育管理、课程编制与实施、质量监控与督导及保教用书选用的依据,为教育行政部门、园长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 幼儿园保教工作是在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关注个性差异的前提下,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方式,坚持保教并重,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通过科学的保育与教育,发展幼儿生活自理能力、与人合作的能力、发现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良好的生活习惯,具备富有个性的创造力与想象力,并充分享受成长的快乐,为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编制或配备标准设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保育员应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幼儿园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炊事员应有一定的配餐技能,懂得儿童营养知识,具有三级以上的厨师职称,并有岗位资格证书、健康证。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3名保育员。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四条 园长作为幼儿园课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了解幼儿园课程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规划幼儿园课程,了解和监控幼儿园课程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所规定的教育目标,设置相关课程。课程内容应来自于幼儿生活,在安排上要注意各领域的内容均衡、有机联系、相互渗透,综合开展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大领域活动,达成课程目标。要关注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以游戏为主,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灵活开展集体、小组、个别活动,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保教活动机会和条件,保证幼儿有充分自主活动时间。不得开设超越幼儿发展阶段的课程,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第六条 幼儿园必须严格规范保教资源的使用行为,选用经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幼儿园保教用书。提倡有条件的幼儿园积极开发特色化、个性化的园本课程。

第七条 要根据幼儿教育科学理念,从本园环境构造的特点和幼儿活动的需要出发,对幼儿园室内外环境进行统筹安排,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保教活动,实现环境育人。

第八条  家长要利用社区的教育资源,引导幼儿适当参与社会生活,丰富生活经验,发展社会性。特别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保教工作,搭建家长互相学习交流的平台,定期进行家长开放日活动。

第三章教育活动管理

第九条 依据《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本园幼儿实际,制定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指导要点突出、针对性强的班级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和日活动计划。

第十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重视一日生活各环节的教育价值,重视幼儿园与家长的合作与共育,注重对幼儿的养成教育,身心并重,做到保中有教,教中有保,保教结合。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照《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所规定的各年龄段、各领域的教育目标和内容要求,充分利用保教用书,结合本班幼儿发展水平,确定本班幼儿的教育活动目标和要求,选择恰当的教育手段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注重各领域的有机联系,体现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游戏之中。

第十二条 教育活动的设计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目标、活动准备、活动过程四个部分。活动过程各环节设计要条理清楚,层次清晰,过渡自然,衔接延伸,问题设计要具有启发引导作用。

第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活动目标与要求,做好活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活动前熟悉活动内容,自制活动教具,为幼儿参与活动提供必要的操作材料,创设适宜的教育情境,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类教具及教辅设备,避免教学无准备、不充分。

第十四条 建立民主的师幼关系,营造和谐的活动氛围。积极倡导教师引导下的幼儿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通过师幼之间、幼儿与幼儿之间的互动,使幼儿在体验、探究中丰富经验,发展能力。保教人员在教育过程中应成为幼儿保教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

第十五条 注意观察幼儿,及时关注幼儿在生活和学习活动中的表现,了解幼儿的需要并给予适时的支持和帮助。善于发现和捕捉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注意生成课程,改进教育方法与策略。

第十六条 引导教师开展有效的教育活动反思,养成自觉反思的习惯,善于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改进设想,及时批注活动设计注意事项,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提高。

第十七条 教育活动评价要以“幼儿发展”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评价重点应考查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活动的目标、内容、组织与实施方式以及环境材料能否促进幼儿主动学习,向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能否兼顾群体需要和个性差异,使每个幼儿都有进步和成功的体验;保教人员的指导能否有利于幼儿进一步探索与思考,能否有利于扩展、整理幼儿的经验。幼儿园每学期对在园幼儿进行一次全面的发展评价,注重幼儿发展过程评价,通过评价指导保教人员根据评价结果分析、生成新的教育内容,改进保教方法,促使幼儿更好地发展。

第四章 生活指导与卫生保健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幼儿生活指导与卫生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相关职责和工作规范要求,为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条件,保证幼儿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 重视幼儿生活和活动常规的建立。结合幼儿园实际建立必要而合理的生活常规,包括来园与离园、如厕与盥洗、进餐与饮水、午睡与起床等生活环节都应制定相应的常规并严格执行,形成制度。要加强幼儿日常活动的常规管理,做好早操、集体教育活动、游戏等日常活动的组织配合和安全保护工作,防止隐性时间浪费。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满足幼儿多方面的心理需求。贯彻保教结合原则,坚持正面教育,通过各种生动有趣的形式,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园一日作息制度。要根据动静交替的原则,合理安排游戏、活动以及各种生活环节的时间。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 5小时;午睡时间,冬季1.52小时,夏季22.5小时;正常情况下,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或体能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室内室外的自由游戏和自主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执行作息制度要注意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有利于形成秩序,使幼儿有规律的生活,又要满足幼儿合理的需要,照顾到个别差异。对体弱、能力较差幼儿应予以适当照顾,使之逐步达到一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卫生安全要求。严把卫生消毒关,保证幼儿学习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和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幼儿餐具、玩具、用具必须定期消毒;严把疾病预防关,坚持每天对幼儿进行晨检和日间巡查(寄宿制幼儿园要进行夜间巡查)。对传染性疾病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并按照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规定逐级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严把药品管理关,幼儿药品及消毒药品分类登记入柜存放,保健医生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避免误服、漏服。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要定期进行幼儿健康检查。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对每个幼儿建立健康档案。对幼儿身体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及时准确地做好各项保健资料的信息记录、统计分析、汇总报告工作,动态掌握全园幼儿的生长发育情况和健康状况。

第二十三条 为幼儿提供膳食服务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保证幼儿合理膳食,努力改善和提高幼儿伙食质量,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按月公示伙食费支出情况。幼儿园必须提供安全充足的饮用水,为幼儿随时自主饮水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要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户外活动形式应小型多样,有计划地为幼儿开展走、跑、跳、投、爬、钻、攀登等方面的体育活动,发展幼儿体能,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疾病能力。活动中要精心组织,随时关注幼儿安全,带动和组织幼儿积极投入到体育锻炼中。                        

第二十五条 组织专门的人员对日常的保教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记录。通过对幼儿到园率、体检达标率、饮食情况、作息情况、卫生情况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等指标进行监控,确保各项保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对幼儿园工作人员、家长及幼儿进行健康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将安全工作纳入到幼儿园年度考核之中,作为对安全责任人的重要考核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交通安全、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演练,提高各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把安全教育融入幼儿园一日生活。

第二十九条 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公安、消防、交通、卫生防疫、食品药监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加强幼儿园门卫管理、校车管理、消防管理、食品卫生管理、传染病管理等工作,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条 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严禁带幼儿到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开展活动。在幼儿园重点防范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工作纪律。幼儿园教职工的聘用应符合有关法规对其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要加强与社区、公安消防、交通、卫生防疫、食品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园内外安全联动管理监控体系,做到分工负责,形成合力。

第六章 教师专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要重视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每学期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师资培训计划,从教师学历提升、专长发展、技能提高、教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采用多种方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要将教师专业成长经费列入开支计划,保障培训进修时间,有条件的幼儿园要为教师外出学习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第三十五条 在丰富的教育实践过程中,培养教师良好的师德修养与正确的专业态度,要求教师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引导教师自觉学习与积累各种专业知识,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与水平,让教师体会到职业的神圣与快乐。

第三十六条 在教研过程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研活动的策划要以问题解决为核心,在教育活动中发现和提炼现实问题,针对真实的教育活动问题情境和教师的发展需求,根据不同教研主题和研修对象,灵活地采用教师论坛、现场评课、案例分析、网络教研等多种教研活动形式,提升教师的教育活动实践能力和反思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七条 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及时准确地对教师工作进行评价,建立个人成长档案。成长档案应包括:教师个人所受教育与培训的基本信息、研究课题、发表(获奖)的论文、工作荣誉、典型活动案例与反思、自我评价等信息,使档案能反映出教师的专业成长轨迹。

第七章  规范管理与督导检查

第三十八条 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办好乡()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 要依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要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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