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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研究「简要框架 」
  01

引言

1932年,Berle and Means指出,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分散的股权结构会导致管理层滥用自由裁量权。此次研究成为以后一系列关于公司治理和公司金融学术研究的起点(让·梯诺尔,2007)。再到1976年,Jensen and Meckling提出了代理成本的概念。之后,1983年,Fama and Jensen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问题”。1997年,Shleifer and Vishny指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的资本提供者要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他们对于公司治理的界定,可以看出,公司治理指的是确保投资者按时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各种制度安排的总称,它是以资本社会化为特征的现代股份公司实现外部融资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近几十年来公司治理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在2002年安然、世通等会计丑闻爆发后,经济学家Rajan 和Zingales(2003)评论道“最近的丑闻表明,即使是在最先进的市场经济里,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仍然大有可为”。2015年的万科股权之争等事件折射出公司治理的深层次的问题,中国的公司治理问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甚至一度成为公众流行的话题。


02

中国的制度背景 

环境影响行为,中国具有特殊的制度背景,而这些制度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同时也影响着公司治理的效果,对于我国的特殊的制度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资本市场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代表着中国市场化改革以及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一个重要进步。中国的IPO过程也经历了从起初的政府严格控制到现在的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伴随着IPO制度的改变,中国的投资者构成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二,中国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类似于美国的SEC,其行政职权为监督管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等,是中国最主要的证券市场监督机构。虽没有明确的立法权,但在国家立法机关的支持下,中国证监会已有更多涉及证券相关诉讼判决及罚款的自由。

第三,中国公司治理法则。股东大会是股东实施权利的重要机制,中国上市公司同时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这种双层结构,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并不常见的。

第四,中国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为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行为的基本纲领。这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公司治理开始从理论研究进入实践应用。

第五,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2003年,成立了国资委,代表国务院监督国有企业特设机构。

第六,股权分置改革。在股权分置时期,政府最终意识到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从而经过多年的酝酿和不断的向市场发放信号。开始推行股权分置改革,将所有非流通股转变为流通股。但是在此转变过程中政府清楚的意识到,并担心所有非流通股向流通股的转变将稀释流通股的价值。因此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必须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个补偿协议,补偿措施包括现金、重组的资产、权证,但通常是额外的股票。(Li et al.,2011)

从上述六点可以看出我国的制度环境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在考虑公司治理问题时就需要考虑这些情境。

03

代理问题

在分析代理问题时,需要注意,我国存在着两类截然不同的企业,即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他们在控股股东身份以及企业目标上有很大区别。因而,我们在分析代理问题时,需要区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

  

由于集中的股权结构,大股东控制着公司资源支配,为了自己的私利,大股东可能通过,譬如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在中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该代理问题又被称为第二类代理问题。


国有企业的第二类代理问题负面影响与正面作用并存。首先,国家作为大股东为了稳定就业以及促进经济增长,会出现雇佣超过实际数量的员工以及过度投资的行为,这些出于社会绩效而非经济绩效的考虑迫使上市公司的决策偏离其利润最大化。其次,国有企业国家大股东并没有很强的动机去“掏空”上市公司,因为国有企业一般受到来自媒体、社会和市场的广泛关注,很难进行掏空行为,但却会因遭受到对于企业业绩表现不好的指责与惩罚。另外,国有企业在市场准入、贷款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这无疑会对企业价值的提升起到推动作用。

在我国,非国有企业中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表现最为典型。大股东基于控制权私有收益,有很强的动机去转移上市公司财富,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譬如,大股东与控股的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低价买入上市公司商品、资产、接受劳务,或高价卖给上市公司商品、资产、提供劳务,从上市公司转移财富。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第一类代理问题,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谁是经理人?当然回答是董事长。但是对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而言是有区别的。


在国有企业中,尽管存在国家大股东,但是由于所有者缺位问题,经理人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控制了公司决策权。经理人基于私利考虑,会损害股东利益。但是国有企业经理人对股东利益的侵害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譬如,为拉动经济增长的过度投资行为,可能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却对大股东没有影响,而在一些情况下,则又可能会损害大股东利益的同时可能损害或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非国有企业中,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并不典型。首先,在家族企业存在股东经理人身份重合。其次,即使是家族企业的内部控制人选择雇佣职业经理人,他们也有很强的动机和能力去监督经理人,从而降低了第一类代理问题的后果。

进一步追溯中国代理问题的制度根源:

首先,股票流动性不足可能引发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股权分置时期,控股股东无法通过出售股份从股价上涨中获益,从而使得他们有很强的动机去通过侵占来实现。尽管当前股权分置已不复存在,但控股股东的股票仍然缺乏流动性,因为他们是内部人士,他们不会在股价没有大幅度改变时选择出售。因此,流动性不足引发的代理问题仍然存在。

其次,金字塔式的所有权结构,使得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加剧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冲突。从2003年到2018年,大约有一半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背离。(姜付秀、Kenneth A.Kim,2020)。

第三,政治关系。有政治关系的公司可能会规避法规或享受优惠,例如容易获得债务融资(Fisman, 2001)这扭曲了经济中资本的有效配置。一方面,政治关系可能会诱使控股股东相信,他们可以逃脱挖隧道的惩罚。Cheung、Rau and Stouraitis (2010)发现,当与地方政府有关联的董事超过10%时,中国上市公司更有可能与地方政府控股股东进行破坏价值的关联交易。另一方面,政治关系也可能阻碍高质量的公司财务披露,甚至引发信息操纵。Yan and Zhong (2019) 发现,在中国的国家反腐运动通过迫使正式董事辞职切断了这种联系之后,他们的公司开始改善财务报告质量。

04

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且一股独大

大股东

对大股东的公司治理效应,大股东有作为“天使”的一面,也有可能有“魔鬼”的一面。

作为“天使”的大股东,主要通过大股东的监督和退出两种机制来发挥积极的公司治理作用。在集中的所有权结构下,因为持有比例过高,首先,大股东可以从降低代理人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企业价值中获利。另外,大股东是有能力监督经理人的,因为他们持有较多股份,大多数大股东牢牢的控制了经理人的选拔任命以及解聘。并且,大股东还可以通过事后“用脚投票”规则对管理层产生退出威胁,促使管理层在事前采取更多有利于公司价值提升的行为。


大股东也有可能有动机和能力掏空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表现出其“魔鬼”的一面。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资源支配权,而控制权产生私有收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通过自我交易等方式,将公司的财产和利润转移出去,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对于我国当前法律和法规的不够完善以及对于违规的惩罚较弱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利益侵占只需要承担很低的成本,从而使得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在我国更为普遍。

学者们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大股东的公司治理提供了不同的证据。有学者发现大股东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还有可能会弱化公司的治理机制,另一些研究提出了相反的结论,大股东虽然获取了控制权私有收益,但也使公司的绩效得到了提升。同时也有学者考虑到股东持股与公司绩效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大股东一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又侵占中小股东的行为。当前关于中国大股东的文献是越来越多,但仍然尚未解决中国大股东是好是坏的问题。

我们在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所产生的经济后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采用哪种指标来衡量绩效。在国外学者倾向于采用市场指标如托宾Q值衡量企业绩效,但在中国,由于市场参与者的投机心理,公司股价往往偏离公司基本面(如Allen et al.,2005),所以市场指标在衡量企业绩效时可能会更为有偏。

第二,大股东对公司绩效的作用机理应该仔细斟酌。譬如,在西方文献如Grossman(1980)年的文章中曾指出,大股东的作用在有效的监督经理人。而对于在中国而言,公司资源配置权更多的掌握在大股东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大股东的监督作用又是针对谁?又是如何发挥的?

第三,众所周知在中国国有控股和非国有控股公司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在讨论大股东的作用时,应考虑企业的性质,区分国有控股以及非国有控股。

第四,同是一股独大,持股比例的高低所产生的结果是大相径庭的。如果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话,那么利益趋同效应起主导作用,大股东可能并不会采取有损公司价值的行为,相反如果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但却又控制着公司,大股东的“掏空效应”则会占据上风,大股东可能会采取自私的行为而有损于其他大股其他股东的利益。

多个大股东

众多的学者,为了让大股东更好的发挥其“天使”的一面,而避免其“魔鬼”的一面倡导了多股制衡的股权结构。

他们认为,一方面,多个大股东对控股股东的监督制衡,可以有效地抑制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另一方面,多个大股东在向公司投入财务资本的同时,也会提供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从而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共同体。

多个大股东可以相互监督,相互配合,从而提升公司的价值,但也可能会相互斗争,给公司带来致命的影响。大股东也可能会通过合谋,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对控股股东的监督过度,使得控股股东的行为趋于僵化,工作的主动性将有所降。所以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多个大股东的股权结构是既有优势也有弊端的。

经理人持股

经理人持有公司股份可能会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对外部股东有利的利益协同效应。管理层持股有利于将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有助于解决内部管理者与外部股东间的代理冲突问题(Jensen and Meckling,1976)。第二,损害股东利益的壕堑效应。管理层持股数量的增加,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增强,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按其私利行事(Morck et al.,1988)。

国内学者对于经理人持股进行了相关研究: 王华和黄之骏(2006)在考虑了董事会组成、经营者股权激励和企业价值的内生互动关系后,发现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间存在显著的倒U形曲线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是稳定的。申明浩(2008)发现总经理持股比例与隧道行为强度呈现U形关系,存在“监管激励效应”及“合谋掏空效应”。李新春等(2008)综合考虑了大股东的监督效应和侵占效应、管理者的利益协同效应和壕堑效应,从广义和狭义内部人的概念出发,发现壕堑效应与利益协同效应在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中同样发挥作用,即随着股权的逐渐增加,利益协同效应转向壕堑效应。


通过表1可以发现,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中,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比例都基本上是小于1%的,可以说是非常小,很难形成所谓的壕堑效应,在中国,管理层持股如果能产生一定的效应的话,那么更多的应该表现为利益协同效应。

机构投资者

Chen et al.(2007)指出,只有持有大量股票且拥有长期视角的股东,才有动机去监督公司。而对于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而言,持股规模较小,从而机构投资者的股份数量不足以支撑其更好的参与公司治理。另外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眼光是短期的,不太可能长期投资公司事业,他们参与在市场上主要是买入卖出的投机者而非有效的监督者,所以对于我国而言机构投资者不太可能会监督公司。

05

其他内部治理机制


董事会和独立董事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控制管理者并确保公司根据股东利益行事的首要途径是董事会(Allen and Gale,1998)。董事会有两大职能:监督职能和咨询职能(Fama and Jensen,1993)即代表股东监督经理人,同时作为专业人士向经理人提供战略上的咨询。

关于董事会的组织规模,我国在学习和引进成熟市场国家现代公众公司的董事会组织模式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种既不完全像美国模式,也不完全像德国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董事会的模式。

独立董事的重要性早已获得学术界的认可。但在中国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了吗?从现有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学者们大多认为在中国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监督作用,并从不同的方面给予独立董事监督失效的证据与解释。

首先,从促使独立董事进行监督的声誉机制来看。唐雪松、杜军和申慧(2010)通过研究独立董事发表否定意见而离职后的新任职情况,发现说“不”的独立董事离职概率较高,但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到其他公司任职的可能性并未因意见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即独立董事不存在而传递声誉机制而进行监督的动机。 

其次,独立董事不具备监督的现实条件。独立董事是否能够发挥监督和咨询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独立董事是否有能力独立;二是独立董事能否有效履职(胡奕明和唐松莲;2008)。而独立董事的产生需要由作为监督对象的董事长(经理人)的推荐、面试,董事长(经理人)的上述权力使得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先天不足。

第三,中国独立董事更多地发挥咨询作用。    

第四,资源依赖理论的解释力在中国显得尤为突出。魏刚、肖泽忠、Nick、Travlos和邹宏(2007)认为,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和高校及研究机构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的影响,但具有政府和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则与公司经营业绩正相关。进一步印证了在中国“关系为王”的论断。

经理人薪酬

公司通常使用基于管理层薪酬激励及股权激励的方式来激励经理,从而降低经理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

 

但是,首先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而言,经理人的薪酬与其业绩敏感性是很小的,国有企业的经理薪酬存在隐性或者是显性的上限,上限通常是公司员工平均薪酬的固定倍数。其次,作为公司经理努力工作的主要动机是获得政治职位的晋升,这个动机就从根本上降低了国有企业内基于激励的薪酬的需要。第三,国有企业经理薪酬不高,那么他们努力工作的目的不仅是获得政府职位的晋升,还有保持或增加他们的非现金福利(Kato et al.,2006b)。

在职消费而言具有两面性。首先在职消费可能是管理者侵占公司资源的代理成本,也可能是高管最优薪酬契约的一部分,激励高管努力工作,提高公司的工作绩效,当前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大多支持的是在职消费为代理成本的观点。

负债

在西方国家负债和股利政策被认为是减少公司内部人可控制的现金和公司资源缓解公司内代理问题的两大重要方式。但是,在我国,负债可能并不是一种惩罚机制,难以产生有效的公司治理作用。我们知道负债要想发挥公司治理作用,是建立在一个潜在的假设前提,即债务契约的存在和可信的破产威胁,赋予了债权人合法的权利。

 

对于我国而言,首先,中国债权人的权利相当弱( Allen et al.2005)。同时,出于保证经济发展、保证就业以及维持社会安定的考虑(如Bai et al.,2000),当地及国家政府为防止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和国有企业破产会对其进行救助。实际上政府的隐性担保是中国的银行总是愿意贷款给大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原因(Jiang et al.,2013)。中国的破产成本和破产担忧很小,甚至几乎没有(Fan et al.,2013;Li et al.,2009)。其次,作为中国公司主要债权人的银行同样缺乏对公司的监督。Qian and Yeung(2015)为中国银行不监督公司提供了启发性的证据。他们发现:甚至在公司控股股东“掏空"的情况下,银行也会贷款给这些公司。

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被认为是能够降低公司自由现金流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如果小股东担心公司的利润会被公司的内部人士用于私人消费或者是过度投资,他们将强迫内部人士将利润作为股利发放。

 

从表2可以看到中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状况而言,我国的样本期间内每股股利只有0.1左右,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和股利支付率显著是较低的。可以说明在中国,股利政策在减少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者所能控制的公司资源上是十分有限的。首先,上市公司发放的股利数额较少,股利支付率低。原因:第一,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在该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的权力很弱,即使他们偏好现金红利,也难以对公司施压让其发放股利(Allen et al.,2005)。第二,由于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小股东可能不太关心股利。其次,中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极不稳定。意味着股利发放也并非一项有约束力的事前承诺(Huang,Shen and Qian,2011)。

06

外部治理机制

法律和制度

首先,对于中国的法律环境,许多学者也进行了讨论,发现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保护投资者方面仍然很薄弱(Allen et al.,2005;Pistor et al.,2005;Liu, 2006;Zou et al.,2008);Allen et al.(2005)发现,不仅中国的债权人和投资者保护都低于LLSV(1998)研究的国家的平均水平,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的执法情况也同样如此。另外,法律环境不仅表现在立法和执法上,更体现在的是处罚力度或者是违法成本上,而中国的处罚力度是很轻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来,学者们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用来强调法律和制度对于金融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所以法律保护在中国重要吗?一些实证研究其实认为这个问题是存在的,投资者保护不力不仅损害了公司的价值,也损害了股票的流动性。相反,投资者权利的有力保护则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沈艺峰、许年行和杨熠(2004)从中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不断增强的历史背景出发,研究了不同历史时期上市的公司IPOs初始收益率,发现随着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国各个不同历史阶段股票市场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其次,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可以减少其他公司模仿或窃取知识产权的风险,从而鼓励企业创新。并且,投资者的有利保护也可以改变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

当前我国的法律和法律环境在逐步改善。譬如《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引入以及多次的更新,新《证券法》的修订和实施系统的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完善,显著提高证券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中国证监会采取的不同努力提高金融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功能和能力。

经理人市场

经理认真工作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提高声誉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如果一个经理在其所在的公司表现较好的话,那么他可能会被另一个公司雇用。但是对于中国而言活跃的管理市场并不存在,从而经理人市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公司治理作用。


首先,国有企业不会也不能为雇用最佳经理人而相互竞争。由于国有企业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其业绩不是决定现任经理是否留任的根本原因,所以国有企业的经理人面临着较少的市场压力(薄仙慧和吴联生,2009)。

其次,很多非国有企业是家族企业,这类企业常从企业或家族内部选择经理人。 2001年一项由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心与中山市工商局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民营企业从多方面表达了对引入职业经理人的担忧。其中,约占50%的被调企业表示信任和忠诚是其担心的最主要的问题,对职业经理人的态度多为“信不过”“难以同心同德”“没有责任心”等(李新春,2003)。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不久之后将会有很大的发展。首先,国资委在选聘总经理方面已经逐步变得积极。其次,我们还对非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的繁荣发展抱有强烈的信心。一方面,这些家族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业务越来越复杂,他们需要雇用一个更为熟知大公司运营的专业经理人。另一方面,家族企业他们创始人的子女对于管理家族企业的兴趣很少或者是没有兴趣,所以家族企业很难再将管理团队仅仅限定在家族企业的内部。

公司控制权市场

学者们在讨论公司控制权市场时,常常特指并购市场(Jensen and Rubank,1983)。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提供了一种约束管理者的途径:如果公司所执行的政策并不能最大化股东财富,那么公司就可能被接管,管理者也就可能因此被替换掉(Allen and Gale,1999)。

在中国,这种类型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有时也称为惩戒式接管)目前几乎不存在。第一,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在控股股东没有意愿出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公司控制权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现实中,敌意并购事件在中国资本市场很少发生。第二,近50%的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而国家出于对经济的控制、对就业以及社会稳定的考虑,也没有意愿将国有企业卖给其他公司。第三,家族企业目前大都处于第一代企业家控制阶段,创始人往往将企业看作“命根子”,即使家族企业出售公司后可以获得大量资金,他们几乎也总是不愿出售。 

产品市场竞争

时至今日,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内都充斥着大量的竞争,所以可以说在中国产品市场竞争是一个有力的公司治理机制。

 

首先,林毅夫、蔡防和李周(1997)通过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分析指出,由于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以及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存在,一个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对企业至关重要。而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指标便来自竞争,充分而公平的竞争是有效率的企业制度的前提。

其次,竞争所产生的压力作用能够激励经理人员减少懈怠行为。如果企业不能取得好的经营业绩,经理被迫离职的概率将显著提升(如姜付秀、朱冰和王运通,2014)

第三,产品市场竞争能够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减少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伊志宏、姜付秀和秦义虎(2010)表明,产品市场竞争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安排均能够对信息披露产生促进作用。

第四,产品市场竞争能够抑制控股东的“掏空"行为,强化公司治理。

企业社会责任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对股东的承诺,也是对利益相关者的承诺,有证据表明从长远利益来看,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提高了股东价值。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重要吗?企业社会责任是否提高提高了中国的股东价值?


目前的回答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可能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驱动因素主要是政治和社会因素,而不是经济因素。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通过培养政治关系为股东创造价值。Lin等人(2015)发现当城市市长突然被取代时,公司(特别是那些需要政治联系的公司,如私营公司和小公司)参与企业社会责任,以建立与新市长的关系。他们发现,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是提高价值的,因为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比不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更有可能获得政府补贴。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和重要性的持续增长,特别是在空气,质量,食品安全,人权等方面受到关注的情况下,中国应该将继续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然而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代价高昂,且消费者目前并不愿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也因一些企业他们参与企业社会责任仅仅是为了培养政治关系,因此至少就目前而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依靠政府来推动(姜付秀,2015)。

07

结论及未来研究方向

结论

首先可以观察出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在于股权结构集中和法律不完善。在这种一股独大以及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下,我国的主要代理问题表现的是,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控股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管理人员来掌握公司,所以在许多对发达国家可以说有效的监管机制,在我国并不奏效,譬如经理人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

其次,进一步地指出法律和制度的重要性,并且我国近些年来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所提升。另外,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时,我们需要区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可以说是更加复杂的,因为国有企业面临国家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以及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代理问题。

最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而言,政府可能是中国最重要的推动者。

未来研究方向(RF,姜付秀,2020)

中国公司治理未来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十点。

第一,强调政治制度作用,因为我国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在塑造公司治理体系方面,政治压力与经济压力同样重要的。

第二,应强调控股股东的异质性,区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差异。

第三,对于机构投资者的研究考虑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有学者曾研究在中国共同基金是无效的监管机构,但是像保险公司,信托,金融公司等其他机构投资者而言,他们在中国的监管有效吗?

第四,我们要进一步了解法律保护在中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法律保护是解决中国代理问题最重要的方法,并且近年来法律制度和法规都有了显著的改善,极大的增加了违法成本。

第五,考察公司治理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股权结构如何与股票流动性动态互动?股市的改革会影响代理问题吗?

第六,进一步探索公司的控制权市场,由于所有权集中,中国的这个市场一直处于休眠状态,但是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的收购非上市公司和外国公司,中国的并购额是一直在增长的。

第七,需要更多的研究来理解银行的作用,中国的银行体系目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有银行、私有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公司治理角色需要复杂的分析,此外中国影子银行活动近年来发展迅猛。

第八,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需要探讨,因为在中国的众多公司中,上市公司只是冰山一角。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在代理成本方面遭受的损失是多还是少?他们的股东、董事会是什么样的?效率如何?他们的债务从何而来等等这些都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第九,应该更加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外源性的政策冲击。

最后,也是姜付秀教授十分强调的一点,公司治理对中国企业和中国经济的繁荣作出了怎样的积极贡献应该引起关注。

08
主要参考文献:

[1]Jiang, Fuxiu and Kim, Kenneth A.2020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A Survey (April 8, 2020). Review of Finance

[2]Jiang, F. and Kim, K. A. (2015)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a modern perspective,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 32, 190–216.

[3]Shleifer, A. and Vishny, R. W. (1997)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Journal of Finance 52, 737–783.

[4]Jensen, M.C., Meckling, W., 1976. The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 Financ. Econ. 3, 305–360.

[5]姜付秀,(美)肯尼思·A.金(Kenneth A.Kim),王运通.公司治理:西方理论与中国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9

[6]郑志刚.中国公司治理的理论与证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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