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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侵权案件的分析方法:法定利益的侵犯理论(三)

侵权案件的分析方法:法定利益的侵犯理论(三)


张民安 袁姝婷记录整理

 

立法者没有规定但应当受侵权法保护的利益(二)

 

 

目录

 

一、从生命权的双重性说起

二、纯经济利益的界定

三、纯经济利益的类型

四、纯经济利益原则上不受侵权法保护的原则

五、纯经济利益受侵权法保护的两个例外

 

立法者没有规定但是侵权法应当保护的第六种利益是纯经济利益。纯经济利益与别的东西没有任何关系,与纯经济利益相对的,某些经济利益和别的东西有关系。

一、从生命权的双重性说起

我们的教授认为生命权是人格权,是情感性质、精神性质的,把别人打死了只要赔偿精神痛苦,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规定还要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什么性质?

生命权不仅仅是人格权,其中也包含了财产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是未来收入的损失。如果说生命权本质上是人格权,那就意味着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很高,在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很低,最多5万元,但是死亡赔偿金很高,因此把死亡赔偿金解释为生命权的间接损失很荒唐。正确的解释是生命权有双重性,生命权是一种人格权,包含精神的、情感的、内心的因素,生命权还是一种财产权,生命权当中暗含着劳动的权利、获得经济收入的权利。

生命权的双重性理论并非毫无根据,从古到今有很多伟大的学者都认为生命权是一种财产权,例如康德教授就明确指出生命权是财产权。因此,生命权当中包含财产权,这个财产权算是一种经济利益,但不能算是纯经济利益,它属于生命权的组成部分。

二、纯经济利益的界定

纯经济利益在两大法系的侵权法上至少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而我国学术界缺乏对纯经济利益是否保护、如何保护的探讨,尽管我们的民法教授大量写有关纯经济损失的内容,但很少有人从纯经济利益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纯经济损失是侵害一个人所享有的纯经济利益而导致的损失,要清楚地知道什么是纯经济损失,就要知道什么是纯经济利益。

首先,纯经济利益要排除有形人格当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生命权、自由权、身体权、健康权当中就包含了劳动权,其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都不能叫纯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如果被侵害了当然应当赔偿损失,但是不是纯经济损失。例如《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自由权遭受的经济损失不是纯经济损失,因为自由权里面包含劳动权,劳动权算是一个经济利益,但不能算是纯经济利益。

其次,纯经济利益要排除无形人格当中暗含的经济利益。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在性质上是精神利益,但是有些时候也附带地包含着某些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也不能叫纯经济利益。比方说,名誉权当然算是精神利益,名誉好的人更能够得到情感上的满足和内心的平静,但是名誉权某些情况下也暗含着经济利益,名誉好可能更容易找工作,大学教授名誉好可能更容易出书获得稿费。姓名权当中可能也会包含着某些附带的经济利益,姓名权被侵害可能会生病尤其是得精神病需要治疗,治疗费用当然是经济利益。

再次,纯经济利益要排除某些有形财产当中包含的经济利益。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当中包含着收入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不能算是纯经济利益:

动产当中包含着经济利益。例如出租车是动产,用出租车载乘客赚的钱算是经济利益,但不能算是纯经济利益,对出租车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当中就包含了经济利益。如果现在别人把你的出租车撞坏了,当然应当赔偿修理费,除此之外也应当赔偿因此导致出租车不能运输的纯利润损失,这不叫纯经济损失,中国的教授称之为间接损失,因为是侵害别人动产引起的损失所以一定要赔这个间接损失。

不动产当中也包含着经济利益。例如我将房屋出租给别人本可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现在你放火烧了我的房子,你除了要赔偿重新装修的费用之外,还要赔偿我因此少赚的租金,租金算是经济利益,但是它不属于侵权法上的纯经济利益,而算是不动产物权当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里面暗含着收益权。因为被你放火烧毁房子,我少赚了租金,遭受了经济损失,但这不算是纯经济损失。

侵权法上,还有些人使用工厂的工具赚钱,例如工厂加工轴承、螺丝钉。中国现在生产不了圆珠笔芯和汽车尤其是轮胎的螺丝,如果有工厂能够生产质量良好的圆珠笔芯和汽车螺丝,并且价格比进口的低,因而在国内接到大量订单。在加工过程当中,电力公司突然停了工厂的电导致无法继续加工,不仅未完成的订单有损失,正在加工的零部件也报废了,这时工厂有经济利益的损失,电力公司当然应该赔偿,但是这种经济利益不算是纯经济利益,因此遭受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也不是纯经济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产品责任当中,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是纯经济损失。例如,你花了1万元买了一部苹果手机,由于质量问题事实上它只值5000元,这就叫纯经济损失。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也算是经济利益的损害,但不是纯经济利益的损害。例如,你买了一部苹果手机,结果它爆炸导致你家里其他的200万财产也毁损了,这就叫其他财产损害,我们也称之为经济利益的损害,但不能叫纯经济利益的损害。《产品质量法》第41条明确区分纯经济利益的损害和非纯经济利益的损害,产品缺陷本身不适用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只针对产品引起的人身损害和其他财产损害,而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即纯经济损失按照《合同法》来赔偿。

《侵权责任法》废除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损害”包括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不再区分产品责任领域的纯经济利益的损害和非纯经济利益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41条很重要,在当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张新宝教授认为应当区分纯经济利益的损害和非纯经济利益的损害,而王卫国教授则反对,认为产品责任历来不区分缺陷产品的损害和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缺陷产品的损害和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不应区分,因为如果按照《产品质量法》,缺陷产品引起损害时受害人需要针对同一个案件提起两个诉讼,一是要提起买卖合同之诉要求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按照违约责任进行赔偿,二是要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其他财产损害,这很荒唐。但是,产品责任历来不区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和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说法没有根据,直到今天为止英美法系的侵权法都是区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和缺陷产品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害的。

《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为梁慧星教授所主张,其区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和缺陷产品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做法来自于《美国侵权法复述》402 a条,最后被《侵权责任法》所放弃。英美法系区别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和缺陷产品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害是因为他们的产品即使有缺陷也不至于严重到爆炸的程度,而我国的国情不同,我国的产品质量问题很严重,因此不能区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和缺陷产品之外的损害,否则同一个案件打两次官司、请两次律师、交两次诉讼费是不人道的。

排除上述三种经济利益之后的经济利益我们就称之为纯经济利益,如果这些纯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我们就称之为纯经济损失,这是从反面界定的方法。因此全世界都采取的界定是,所谓纯经济利益就是不依赖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也不依赖于有形动产和不动产、无形动产和不动产的经济利益,所谓纯经济损失就是不依赖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也不依赖于有形动产和不动产、无形动产和不动产而遭受的损失。

三、纯经济利益的类型

纯经济利益的第一种表现形式是一个人按照签订的合同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例如,买受人从买卖合同当中取得的利益算是纯经济利益,出租人从租赁合同当中取得的租金是纯经济利益。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在产品责任利益领域,消费者对生产商生产和经销商销售的某一个产品享有没有缺陷和瑕疵的安全利益,生产商对卖出的产品有瑕疵担保的义务,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是纯经济损失。受台湾的影响,合同法上用瑕疵担保责任,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用产品缺陷,其实缺陷和瑕疵是一个概念,所谓缺陷或瑕疵就是产品要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撞到一个石墩上,汽车上配备了安全气囊,正常情况下安全气囊会打开,但是这一次安全气囊没有打开,家属起诉要求赔偿因安全气囊而多付的市场价。一辆汽车如果配备正常的安全气囊值50万,如果没有配备安全气囊或者配备了但是无法在需要的时候打开的时候只值30万,生产商、经销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本身有缺陷,消费者因而遭受的20万损失就是纯经济损失。

第三种表现形式是正当竞争的利益。商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从事某种商行为的人。商人的第一个要件是主观上想赚钱;但是主观上想赚钱的人不一定是商人,商人的第二个要件是客观上实施商行为;商人的第三个要件是要投入财力、物力有计划地、反复不断地实施商行为。商人通过正常的商事经营活动获取的正当利润我们称之为纯经济利益。商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另一个商人遭受这种利益的损失就是纯经济损失。

除此之外,纯经济利益还有很多,但是只能从纯经济损失的角度来讲。

第四种表现形式是欺诈者欺诈被欺诈者导致其上当受骗,被欺诈者遭受的经济损失我们也叫纯经济损失。故意欺诈行为在经济领域、商事领域导致遭受现有利益减少的损失是纯经济损失。

第五种表现形式是胁迫者胁迫商人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其从事商事交易活动,被胁迫者因为胁迫行为遭受现有经济利益的损失叫做纯经济损失。

第六种表现形式是契约利益,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性的利益,我们也称之为纯经济损失。合同债权人对另一方债务人之间享有合同利益,如果第三人破坏合同导致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而受损,这也是纯经济利益的损失。

第七种表现形式是虚假陈述引起的纯经济利益损失。一个人有现有的经济利益,你做出虚假陈述导致其利益受损,我们称之为纯经济损失。虚假陈述是不是欺诈?这需要考量,总体上来说,虚假陈述在侵权法上视为一种独立的侵权,一个人在经济领域做出虚假陈述,受到损害的是第三人。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需要委托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也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报告,这时上市公司是委托人,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被委托人,而两种报告用以向社会公开,吸引公众购买股票。如果公司的财务制度和法律制度很糟糕,而审计报告和法律报告却将其评估得很好,因此导致投资人投资亏本,投资人要求上市公司赔钱,但是上市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能不能要求审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赔偿?

当一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因为相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报告而购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因为上市公司资不抵债而遭受原有利益的损失叫做纯经济损失。这就是侵权法上的虚假陈述侵权,它和欺诈侵权、胁迫侵权一样保护的是第三人享有的纯经济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现有的经济利益。

四、纯经济利益原则上不受侵权法保护的原则

纯经济损失受不受侵权法的保护,要不要赔偿?原则上,纯经济利益不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侵权法上的一句格言:纯经济损失原则上是不赔偿的。理由有二:第一,纯经济利益原则上由合同法来保护,这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分工的需要。理论上除了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之外,民法上大多数合同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合同法保护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即纯经济利益,合同债赔偿债权人的纯经济损失;而侵权法保护一个人的现有利益,如果纯经济利益也受侵权法保护,导致合同法被侵权法所吸收,合同法和违约责任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为了维护侵权法和合同法的两分法,维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分类,纯经济利益不划入侵权法保护的范畴。第二,如果纯经济利益动不动就由侵权法保护,会导致诉讼泛滥,影响法院的审判活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虚假陈述侵权,如果上市公司倒闭,投资人都向法院起诉要求审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赔偿,会导致案件没办法处理。

五、纯经济利益受侵权法保护的两个例外

纯经济利益在例外的情况下受侵权法的保护,换言之,纯经济损失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赔偿。

第一个例外是,一个人享有的纯经济利益受故意侵权法的保护,任何人只要主观上有侵害他人享有的纯经济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纯经济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引起他人的经济损失,他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五种故意侵权。

第一种侵权是不正当竞争侵权。通过不正当竞争使商人遭受损失,此行为侵害商人的纯经济利益,引起其纯经济损失,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当承担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二种侵权是引诱干预别人的合同债权,即我们民法教授所说的侵害债权,其中债权只能是合同性债权。合同债权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债务人没有履行对合同债权人承担的义务,使合同债权人遭受纯经济利益的损失,第三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合同干预行为多种多样,典型的情形包括以更高的价格、更优厚的条件引诱合同债务人违约;从身体上绑架债务人、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阻止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威胁债务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种侵权是欺诈侵权。在商业领域、经济活动领域,一方当事人欺诈另一方当事人,使其遭受纯经济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在性质上是纯经济损失。

第四种侵权是胁迫侵权。在商业领域、经济活动领域,威胁、强迫他人违反自己的意愿,使其因此实施某种行为,导致他的纯经济利益受损。

第五种侵权是故意做出虚假陈述侵权。明知他人在商业领域做出某种决定依赖于你做出的某种陈述,你故意做出不真实的、虚假的陈述,导致他人因相信此种陈述而遭受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也是纯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故意侵权在侵权法上统称为经济侵权、商事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纯经济利益,赔偿的是纯经济损失,但是立法者没有对欺诈侵权、胁迫侵权等故意侵权做出规定,而事实上法官大量适用此理论。侵权责任法应当专门用一章规定故意侵权,故意侵权在侵权法上的类别是有限的,典型的故意侵权除了上述商事侵权之外也包括非商事侵权。

第二个例外是,即便行为人过失侵害他人的纯经济利益,引起他人纯经济损失,如果立法者通过制定法明确规定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仍然要就过失侵害他人纯经济利益的行为对其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过失做出虚假陈述侵权,即作为专业人士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提交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报告当中所做出的陈述是不真实的,但是并非由于故意而是由于没有履行恰当的注意义务导致,因而引起了投资人的纯经济损失。

20世纪60年代之前,过失做出虚假陈述是绝对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英国上议院在1964年的一个著名判例Hedley Byrne v.Heller一案当中首次改变了此规则,认为律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士即便是过失提交虚假报告仍然对投资人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之后,英美法系纷纷跟风承认律师就过失虚假陈述要承担侵权责任,引起非常大的反响,造成了律师的恐慌并引发20世纪90年的律师辞职潮。对此有两种建议,其中一种主张是让律师购买责任保险,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没有效果,因为赔偿数额非常高,相应地保费就很高,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很大一部分都用于购买保险。

第二种情形是《侵权责任法》第43条明确规定生产商生产的产品、经销商销售的产品有缺陷,因此引起他人的纯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生产商、经销商承担的侵权责任究竟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学界有很大争议。梁慧星教授认为《产品质量法》第43条所规定的责任是严格责任,这种解读源自于《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二版)第402a条。

20世纪7080年代严格责任制度发展得非常快,大有消除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趋势,即民法教授所说(过错)侵权法的死亡,其中就包含了产品责任。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营销缺陷和生产缺陷三种,美国产品质量法过去对这三种缺陷一律适用严格责任,但是美国法学会在20世纪90年代起草《美国侵权法复述》(第三版),产品质量法只保留生产缺陷的严格责任,设计缺陷和营销缺陷从严格责任转变为过错责任。除此之外,法国的产品责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过错责任,英国的产品责任至今仍为过错责任。结论就是:产品责任从20世纪7080年代的严格责任开始回归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的产品责任只能理解为过错责任,不能理解为无过错责任。原因之一是严格责任有其适用前提,即行为或使用的物具有高度危险,生产商的生产行为、经销商的销售行为都不算是高度危险行为。原因之二是这种解读符合当今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潮流。原因之三是生产、营销、设计的产品有缺陷意味着这些行为本身就有过错,当然是过错责任。

侵权法上有著名的Cable Case,它与电力公司和电力公司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关系,而是涉及到第三人侵权。供电公司使用电缆为电力用户供电,第三人在进行施工过程当中挖断供电公司的电缆导致停电,供电公司没有损失,只要求施工人接上电缆以继续供电,但是电力用户因此遭受纯经济损失,电力用户能不能要求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

总体上,按照英美法的规则,纯经济损失不予赔偿,中国的教授对此也承认。理由有很多,其一,在日常生活当中停水、停电、停气是时有发生的,是必须承受的不便之处;其二,如果挖断电缆造成的纯经济损失要赔偿,挖断电缆的人就会对大量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诉讼泛滥;其三,如果予以赔偿会导致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过重。

但是存在例外,第三人由于过失挖断电缆原则上不赔偿,但是如果第三人为了打击商人,故意挖断供电公司的电缆导致其遭受纯经济利益的损失,当然要对此赔偿,或者虽然是过失挖断电缆,但是如果挖断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就此引起的纯经济损失要赔偿,因为侵权法上有一个规则是重大过失行为等同于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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