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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系列讲座(三)

《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系列讲座(三)

张民安  邓梦桦记录整理

在前面讲座中,我们主要介绍了九种《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以外的保护利益,包括契约性债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无罪推定受尊重权、机会利益、安宁权、环境权、住所权和迁徙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权。在本次讲座中,我将介绍第十种《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以外的保护利益,即非婚姻配偶权。

我们婚姻法上说夫妻享有配偶权,夫妻配偶权在《侵权责任法》上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如果你侵犯人家的夫妻配偶权,你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人在《侵权责任法》上怎样侵犯别人的夫妻配偶权呢?有两种典型的侵权。

一、传统的夫妻配偶权的第一种侵权形式:通奸型侵权

第一个,在人家夫妻关系成立期间,你勾引别人的丈夫或妻子,你跟他/她来一夜情,或者你甚至直接跟他/她同居,甚至你引诱对方的配偶跟他/她的妻子/丈夫离婚,那你作为第三人,你引诱夫妻某一方跟你同居,跟你来一夜情,甚至跟他离婚。那这时候你给他戴上绿帽子,那你引诱人家的妻子,那人家丈夫精神上很痛苦,戴绿帽子谁都不高兴,但现在戴绿帽子的人很多。现在中国的这个社会的性关系很乱,听说当年某些领导的情妇都有三四百个,而且都是本单位的,那个人只喜欢结了婚的女人,没有结婚的、未成年的他不喜欢的。他只喜欢三十多岁的少妇,所以他这个单位,基本上结了婚的女人都是他的情妇,这是网上有的,不是我瞎讲的。那现在好了,你现在成了领导的情侣啦,你的丈夫戴了绿帽子,他的配偶权受损,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你也要求你的领导一起对他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这是夫妻配偶权的第一种侵权,就是戴绿帽子式的侵权,通奸型的侵权。通奸这个概念在中国流行了一段时间,两年之前,极为流行,经常被那些官员,对他们下政治结论的时候就用了“通奸”,但是后来就不用了,那咱们就不清楚为什么不用了,那这是通奸型的侵权。就是你明知道人家有夫妻关系,你还引诱夫妻的某一方跟你有婚外性行为,有婚外亲密的关系,那这个当然就构成侵害夫妻配偶权。现在侵权法上把这个走的更极端,传统上说你勾引别人的妻子,别人的妻子跟你同居,跟你开房,跟你一夜情,你才能告人家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人家勾引你的妻子,你的妻子没有跟他上床,没有跟他搞一夜情,但是她心里老想着人家,明白没有,你看那个男人多么甜蜜啊,那个男人多么为我们这些女人考量啊?为什么我的丈夫从来没有那个男人这么体贴呢?所以她睡在你身边,想着别的男人,这个也构成侵害夫妻配偶权。这个我没有瞎讲,这是侵权法上的新发展,就是我们讲到的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这个忠实义务站在对方的角度就是忠实权。忠实权有身体上的忠实,就是你不能跟人家发生身体上的接触,不能发生性行为。第二个是精神上的忠实,你不能心猿意马,你不能精神上想着别的男人而身体上属于你的丈夫。这个也构成侵权的。这是传统的夫妻配偶权的第一种侵权形式。

二、传统的夫妻配偶权的第二种侵权形式

传统的夫妻配偶权的第二种侵权形式就是你把夫妻的某一方给打伤、打死了,把他/她打死了,夫妻关系是很亲密的,夫妻关系是以终身作为代价,来维持的,现在你实施侵权行为,把夫妻的某一方给打死了,那你要不要对夫妻生存的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呢?

我们之前讲到了立法者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的很多利益,这些利益其实也能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如果你侵害这些权利或利益,即便立法者没有规定,你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上次讲到第十种,非婚姻配偶权,即婚姻家庭关系之外的配偶关系和家庭关系,而婚姻关系历来是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那从侵权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讲夫妻之间的侵权,夫妻之间当然也会构成侵权,但那个不是我们的重点。夫妻之间的侵权是正常的,是吧?丈夫殴打妻子,当然构成侵权;丈夫虐待妻子,当然也构成侵权;妻子像河东狮吼那样地虐待自己的丈夫,她当然也得向丈夫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一套规则中,当然夫妻之间会有很多很多的侵权。比如夫妻之间有共同的房屋,这个房屋是夫妻共有的。那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或者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把共有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个时候当然也构成侵权,因为这个侵害了夫妻的共有财产,那这个不是咱们要讲的重点,咱们要讲的重点是说,作为一个家庭关系,传统的家庭关系是一定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我们上次讲了两个方面,第一就是夫妻配偶权,夫妻配偶权应该受到任何第三人的尊重。 任何第三人,你明知道某一个人他是有夫妻关系,你仍然故意破坏他的夫妻关系,尤其是引诱其中的某一方违反他对另一方所承担的忠实义务。那你给他戴上绿帽子,给男同志带绿帽子,那给女同志戴什么帽子?所以经常讲男同志戴绿帽子,那女同志你去勾引人家的丈夫,那你给人家那个妻子戴的是什么帽子呀?戴红帽子?总之咱们不清楚。现在还没这个俗语啦,总之意思就是说,任何第三人,你引诱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跟你实施亲密的身体接触,实施性行为或者情感的交流行为,你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传统的规则,一点问题都没有。

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上次讲到的夫妻作为共同的配偶,他应该受到任何第三人的尊重。任何第三人不能实施侵权行为,把夫妻的某一方打死或者打伤。在侵权法上,如果你实施侵权行为,把妻子或者丈夫给打死,那当然生存的另一方,他是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你侵权人对他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你把夫妻某一方打死了,他/她的夫妻关系就解体了。他/她作为生存的那一方配偶,你把丈夫打死了,妻子还在,妻子每每想到自己跟丈夫过去的那种深厚的感情,丈夫过去对自己的关怀,所以她晚上流着痛苦的泪,夜不能寐,痛苦难忍,那她当然有伤害、有损害,她当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你对她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一点都没有问题的。

我前面讲,侵权法上有一个问题,就是你把夫妻一方打死了,另一方在感情上有痛苦,对不对?他老回想过去,念念不忘过去的夫妻感情,那这个时候他精神上也痛苦,当然要赔。那侵权法上有一个问题,就是你没有把夫妻某一方打死,但是你把其中一方打伤。那你把妻子打伤了,如果伤得不重,那这个伤过一段时期就痊愈了,你就赔妻子的伤害就可以了。那这个轻伤,妻子充其量到医院去住两个月的院,充其量再到韩国去做一个整形手术或者美容手术,这个普通伤害就恢复了。那你就赔他住院三个月的各种各样的费用,那是没有问题的。她整容的费用,那你要出。那么问题在什么地方?就是你没有把夫妻某一方打死,你打成了重伤,而且这一方被打伤之后,他成了终身残疾人。你把他打成残疾人,他本来是手脚四肢很健全,你现在把他的两只腿给打断了,截肢了。他只有上身,没有下身,明白吗?他终生只能坐着轮椅。这个时候妻子她当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你赔偿她由中国最高法院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妻子本人是有权这么要求的,但是她的丈夫也痛苦啊,丈夫说,你把我太太你打死了,我当然痛苦,所以你要赔。现在你没有把我太太打死,你把她打成残疾人,你看我终身要用轮椅伺候她。过去我夫妻俩到处去玩儿,我太太有两只腿,她可以走遍全中国。那么现在你看这个残疾人,她也有心理痛苦,尤其是你给她毁了容,对不对?你看现在谁找妻子、谁找丈夫,他/她不找一个长得靓的?我们以后也会讲到,长得靓是一种侵权法保护的利益,为啥?因为你看看,男孩找女孩做媳妇,他首先要看这个女孩长得靓不靓,有没有感觉?他说这个女孩长得太丑,一点感觉都没有,怎么可能做老婆。那个女人找男人做丈夫,她心想这个男人一定要像个男人,对不对?一定要长得很帅,是吧?你看看这个不都是冲着美去的?那人家当年找了一个老婆,美得像林黛玉似的,现在你侵权她,毁了她的容,她在韩国的整形也恢复不了,她到美国芝加哥大学医学院最顶尖的医学院去做美容,做医疗美容也恢复不了。她想恢复到过去那种侵权行为没有发生之前的状态,但是你到了韩国也罢,到了美国芝加哥大学医学院也罢。医生动了手术,给你做了美容之后,你仍然恢复不到过去那种容颜,你仍然脸上高度烧伤,那这个妻子很痛苦呀,你要赔偿妻子的精神痛苦,那人家丈夫也很痛苦啊, 丈夫现在最痛苦的是整天看着太太的脸,夜不能寐。没有跟他毁容之前,他们晚上经常有什么各种各样的亲热行为,自从有这种东西之后,他看到妻子的脸就觉得害怕。这个时候你看,作为一个男人,他要做出什么决断?要么是抛开过去的太太,接受新的太太,明白吧?你看看,要么第二个忍痛割爱,和太太离婚。但是你跟太太离婚,人家道德上会谴责你,对不对?过去太太长得美如鲜花的时候,你就跟人家感情好成那个样子,现在太太遭受不幸,你就把人家抛弃了,你们当年结婚的时候,你们说的誓言都忘了吗? 所以男人左右为难,让他是离婚还是不离婚?他不离婚,他又不想整天看着自己的太太是这个样子。那请问他在侵权法上能不能要求侵权人赔偿他作为丈夫的精神痛苦呢?那我们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根据呢?你看看法院司法解释有没有?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上有没有?事实上,中国的《侵权责任法》是不允许这种做法的。中国的《侵权责任法》,我前面讲了,你把夫妻某一方打死了,另一方有精神痛苦,你必须赔。你把他打成个残疾人,你作为夫妻那一方,残疾人也在,你作为丈夫,你也在,你丈夫或者妻子再怎么有精神痛苦,你都不能够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对你遭受的精神痛苦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它就是这么规定的。那你们说人不人道呀?这是不人道的,对不对?但是你看像法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它就允许。法国的《侵权责任法》说,你把夫妻的某一方打死,你要赔偿另一方的非财产损害,即便你没有把夫妻某一方给打死,但是你把他打成残疾人,尤其是让他高度毁容,即便妻子或者丈夫还活着,你仍然必须加以赔偿另一方的精神痛苦。 你看人家法国人,他就考虑到人道问题。的确,我前面讲了,如果你的太太或者你的丈夫因为某一个侵权行为毁了容,成了残疾人,本身那一方他一定会非常痛苦的,他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定要的。但是另一方他/她也高度痛苦,丈夫他也高度痛苦,我前面讲了,他在煎熬当中是该离婚还是不离婚?离婚,他精神上能够受得了;他不离婚,那他才30来岁,他还要跟他这么一个太太共度余生几十年,你想想他的痛苦该有多么深哪,那这该不该赔偿? 这就是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上值得考量的问题。

这些问题在侵权法上都已经解决了,所以我们前面讲了,家庭关系当中的夫妻关系,对第三人而言,你必须尊重两个方面:我们讲的第一,你不能引诱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给对方戴上绿帽子或者红帽子。第二个,你不能够把夫妻某一方打死,也不能把他打成个残疾人,否则你要承担侵权责任,那这个是没问题。现在有问题的,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重点。20世纪60年代以来,家庭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他让侵权责任面临着新的问题,什么新的问题?家庭关系,现在不再局限于夫妻关系,即便是夫妻关系,20世纪60年代以来,它也发生了变化,什么变化?

三、传统的婚姻家庭之外的家庭关系:同性婚姻

传统上的夫妻关系是什么?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所以传统上我们的夫妻关系是建立在一男一女两个不同性别的基础之上。某一方在家庭关系当中,一定是丈夫的身份是男人,另一方在这家庭关系当中,她的身份是女的,是个妻子。传统的夫妻关系有丈夫、有妻子的双重的性别的限制。20世纪60年代以来,首先突破传统家庭关系的就是夫妻关系,是在婚姻领域突破的,这个关系就是同性婚姻。什么叫同性婚姻?就是夫妻关系当中,丈夫是男的,妻子也是男的,或者在夫妻关系当中,这个妻子是一个女人,丈夫也是一个女人,即两个相同性别的人,男人跟男人结婚,女人跟女人结婚。同性婚姻首先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关系。

最近大家可以看到,前年香港的最高法院做了裁判,就是你必须承认同性婚姻。香港有两个公务人员,他们是同一性别的。他俩人在一起同居很多年,然后按照香港的法律,这两个人如果是夫妻关系,他就会享受公务人员的住房优待。但是因为他俩人都是男人,所以他俩同居了很多年,就像夫妻那样同居很多年,感情也很好,他们两人向香港的民政事务局申请结婚,人家不给他结婚;他俩申请政府补贴,人家不给他政府补贴,那他们就打官司。 从一审打到二审打到终审,在香港终审法院裁定,他俩人的婚姻是有效的。民政事务局必须修改法律,允许同性婚姻在香港合法化。香港现在承认了同性婚姻,香港还是承认得比较晚的。美国在前年还是大前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了终审裁判,要求美国各个州修改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了裁判之后,有一对同性恋人就到州的登记处去登记。那个州的女办事人员,她是信仰天主教的,而天主教是不赞成同性婚姻的。 宗教往往它是不会赞成同性婚姻的,因为同性婚姻违反了宗教信仰。宗教讲上帝造人的时候造了两个人,一个是男人,一个是女人,上帝当年造人他没有同时造出两个男人或者两个女人呀,他造的是一男一女,他让这一男一女在这个世界上代表着上帝来生儿育女,延续后代。那现在好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了终审裁判说我们要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同性恋者发现在登记的时候,那个女天主教徒的办事人员跟他说对不起,我不执行最高法院的裁判,我拒绝给你登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说了,我限你在三天之内给我完成登记,否则我就告你藐视法庭,你就来坐牢,那你登不登记?最后女天主教徒没有办法,就给他们登记了,因为美国的裁判你要不执行的话,这个是构成犯罪的。不像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的裁判,中国的裁判有多少执行不了的?中国的裁判最低有70%都是执行不了的。换言之,你打官司,你作为律师、作为法官,你70%的终审裁判都是废纸,只剩下30%的裁判能够得到执行。这个70%执行不了的裁判是什么人呢?大概十年之前,我在全国人大开侵权责任法的研讨会,当时有个条款说惩罚性损害赔偿,说十倍以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我说你弄个十倍以下有个什么用呢?要么你就不承认惩罚性损害赔偿,要么你像美国的法官那样,让法官自由裁量。你看在美国出卖的产品一定是全世界质量最好的。美国卖的丰田汽车,一定比中国的丰田汽车要高级、质量也好;美国卖的索尼的手机一定要比中国卖的质量好。为什么?因为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非常非常高的。

有一个人因为吃肯德基还是麦当劳还是其他公司的食品之后而长得肥肥胖胖的,知道吧?这个女同志她整天就想吃肯德基和麦当劳的炸鸡,吃了十几年,最后她在飞机上就得三个座位坐着,所以她向法院起诉。她说你肯德基和麦当劳(又或者是其他两个食品巨头)你们自己知道吃这个原味鸡,吃这个鸡翅是会发胖的,但你不告诉消费者,所以你欺诈消费者。最后美国的法官裁判,给予200亿的惩罚性损害赔偿。200亿美金,你想想人家得赔偿多高。所以我说你搞个十倍以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有什么用呢?有人说不能再高了,为啥不能再高?再高了,我们人民法院的裁判就更加执行不了,明白吗?我说这个讲法是不厚道的,为什么不厚道?中国最高法院和中国全国法院的裁判70%执行不了的不是穷人的案子,是富人的案子。主要是国企、政府的案子执行不了。所以那些什么穷人的案子大部分都执行完了。执行不了的就是大型国企的案子,加上政府的案子。法院不敢执行,对不对?所以你看看,我前面也讲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给行政官员三天时间,说你赶紧给我登记,你不登记的话,后果你应该知道,你就犯了藐视法庭罪。最后因为这个女天主教徒也担心去坐牢,所以她就乖乖地给人家登记了。所以今天美国各个州基本上都修改了它的宪法或者婚姻法,允许同性结婚。美国是前年,现在你看我们伟大的台湾,他们现在正在起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文件,它正处于起草过程当中,但是它在台湾也有很多人反对,对不对? 所以同性这个东西很多人是反对的,但是很多人也赞成,但是你要问赞成人多还是反对的人多,那反对的人是多一些。信仰各种各样宗教的人,其实他们都反对同性婚姻。因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创造了夏娃和亚当这两个一男一女,同性婚姻跟这一个典故是冲突的。如果允许男人和男人结婚,宗教上说那人类的延续不就出问题了吗?所以上帝让你们来到这个世界上生活,是为了让你们生儿育女、延续后代,你们要遵从自然的规律,要男人找女人,女人找男人结婚,你不能男人跟男人结合,女人跟女人结婚,这是最早对传统的婚姻进行突破的同性婚姻。

因此,我们前面讲的规则,一男一女的传统的婚姻,如果你这个国家允许同性婚姻存在,那我们前面讲的传统的侵权法的规则,对这个同性婚姻也是适用的,什么意思呢?但两个男的结了婚,按照传统的婚姻法,你怎么样去对应它的身份呢?不过,总之现在每一个国家、每一个地区,它都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两个男人结了婚,两个女人结了婚,他们就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那两个男的结了婚之后,那一个女人去勾引这个男人,她说你这个大老爷们长得这么靓仔,这么有吸引力,你为什么要去找一个男人呀?她就动用她女人的魅力,让这个爷们逐渐产生对女性的喜好,明白没有?那他在女人的影响下,逐渐逐渐增强了对女性的喜好,逐渐逐渐地就喜欢了这个女人,最后这个爷们跟男人离婚。另一方的男人就告这个女人要求她承担侵权责任,他说你给我戴上绿帽子了,虽然我们都是男的,但是本来我的丈夫跟我感情很好,他本来对女人一点兴趣都没有,没有想到你施展你狐狸精的魅力,让他逐渐逐渐对女人产生好感,最终离我而去。你破坏我这个婚姻关系,你给我戴上绿帽子,所以你必须对我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那这个是传统的、异性婚姻的延续,承担责任是没问题的。如果男人和男人结婚、女人和女人结婚之后得到法律的正式认可的话,任何如果一个男人跟男人结婚,你把其中一个男人给打死了,那你必须对另一个男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你把他打伤了,打成残疾,毁了他的容,这个时候你除了要赔偿被你打伤的男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之外,你还要赔偿他配偶的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这个是传统的异性婚姻那一套侵权行为的规则,自动适用到同性婚姻当中,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所以传统的、以异性作为前提的那一套侵权法的规则自动使用。现在有问题的是什么?你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不管是男人和男人之间的,还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你们之间都没有。但是你们又像夫妻那样过着稳定的家庭生活。那请问你们这个婚姻之外的家庭受不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啊?传统的、保护家庭不受侵害的那一套规则,对于婚姻之外的这些家庭关系适不适用呢?所以这个才是咱们要讲的重点。

四、传统的婚姻家庭之外的家庭关系:非婚同居

(一)古罗马时代的非婚同居现象

1、自由民与奴隶的非婚同居现象

在当今婚姻法领域,除了婚姻家庭之外,我们还有很多婚姻之外的家庭,我们叫非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有多长的历史,非婚姻家庭就有多长的历史。所以非婚姻家庭跟婚姻家庭,跟人类社会是一同产生的。但是非婚姻家庭在历史上被忽视掉了,在历史上被禁止了。它被禁止之后就换来了婚姻家庭的正宗性、稳定性和唯一性。历史上,立法者也罢,法官也罢,他只对婚姻家庭提供侵权法的保护,它不对非婚姻家庭提供侵权法的保护。换言之,按照传统侵权法,如果你侵犯了一个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你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侵犯人家的非婚姻家庭关系,你概不负责,你在侵权法上没有任何责任,这是传统的侵权法的规则。那传统上非婚姻家庭关系是什么?传统上只有一种,我们叫做非婚同居,我们可以看看法国关于非婚同居的概念。当年我在91年写的硕士论文,就是关于非婚同居,那是国内第一篇关于非婚同居的硕士论文,后来国内大把人写的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基本上都是抄我那个的,你可以去查。所以我当年硕士论文的引用率很高的,公开的引用都至少有一百多个人。 其实只要是写非婚同居的论文也罢,书也罢,基本上都是从我找来的灵感。但是我要承认,我当年写非婚同居时资料很少,那个年代我还不懂法文,所以找的资料都是英文资料,是美国英国的英文资料。现在研究非婚同居可以看法文的资料,法国法在家庭法上会大量讲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在古罗马时代就存在了,在那个时候,自由民可以跟人家结婚,所以自由民他过着婚姻家庭生活,自由民跟人家结婚,他的家庭就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但是自由民有奴隶,他的奴隶跟着他,他觉得这个女奴隶长得很漂亮,性格也很好,又很勤劳,他很喜欢,但是他不能跟她结婚。 按罗马法的规定,自由民是不得跟奴隶结婚的。你要跟奴隶结婚的话有一个前提,就是先解放他,先把你的奴隶给解放了。我可以把我的奴隶给解放,从此我的奴隶就是自由民。但是我也担心,我把这个女奴隶解放了,她不嫁给我怎么办?这种情况下,你看我作为自由民,我就喜欢女奴隶,但是我又不想解放她,我要解放她,她走人了对不对?这个时候怎么办呢?我就弄个房子,跟她一起生儿育女,过着夫妻般的生活。外人看来就是夫妻关系,但是法律不承认它是个夫妻关系,它这个关系不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这是古罗马时代的第一种非婚同居现象,就是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非婚姻家庭。

2、军人的非婚同居现象

第二种就是那些军人的家庭关系。大家知道古罗马为什么牛?你们说古罗马跟我们秦始皇比,谁比谁牛,谁没谁牛,当然是古罗马牛。所以大秦帝国跟我们当年大罗马帝国相比,你说谁比谁厉害?那罗马帝国为什么那么厉害?就是它的军人制度厉害,它从小就通过家庭培养军人,所以它的军人有一个要求,就是绝对不能结婚,明白吧? 你这个军人,哪怕你是一个将军,你都不能结婚。所以罗马时代,军人是禁止结婚的。为什么禁止结婚呢?你说你结了婚,你在前方去征战,你要听着宋祖英的那首好日子的歌,你还有精神打仗吗?所以这个时候罗马是绝对不允许军人结婚的。那军人说我也是个大爷们,我也就20岁,我是一个精壮的汉子。我对性、对异性是有正当旺盛的需求的,你要禁止我这种需求,那怎么办呢?那军人就去找那些奴隶,或者找那些自由民,跟她同居。他不能结婚,结婚也不被承认,但是他又想过着稳定的家庭生活,他就找女人跟他建立家庭关系,即第二种同居关系。

3、僧侣的非婚同居现象

第三种非婚同居现象与罗马时代的僧侣有关,罗马法时代,僧人是不允许结婚的。那是你自己自愿当僧人的嘛,僧人要过着清规戒律的生活,要戒色。作为僧人,你不能过着城市的生活,城市的生活就是夫妻生活,我们经常讲什么叫城市生活?城市生活就是庸庸碌碌的物质生活、情感生活。而僧侣必须过着高尚的精神生活。所以古罗马时代的僧侣是不能结婚的,他不能结婚生子,但他又对性有合理的需求,所以他就去找女人,跟她同居,过着家庭的生活。

(二)中世纪时的非婚同居现象

这些就是古罗马时代三种非婚同居的家庭,这种东西一直从古罗马时代延续到1804年,此后的历史都是一样的,明白吗?只不过是到了中世纪就产生了一种新类型的非婚同居家庭,就是那些贵族、那些国王必须按照家族的传统,娶一个太太,但是那些贵族、国王可能不喜欢他的太太。那大家知道中世纪是不允许离婚的,在整个中世纪绝对是不能离婚的。一旦你选定了一个丈夫或者选定了一个妻子,你终身都是不能离婚的。如果你选得好,那你终身幸福;选错了,你终身痛苦,但是你不能离婚,你也不能分居。分居这个概念也是后来才产生的。分居制度就是源自于宗教禁止夫妻离婚的制度,宗教说夫妻一体,夫妻是终身制的。一旦你结了婚,你终身就是丈夫或者终生就是妻子,不管你喜不喜欢高不高兴,不管你们的夫妻生活是否惬意,总之你必须忍耐这个夫妻关系。而且中世纪的夫妻关系往往是利益纠葛的产物。一个国王的儿子娶了另一个国王的公主,就像中国历史上也都是这样干的,赵国的嫁给我们秦国的,秦国的嫁给我们楚国的,都是政治联姻。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中世纪的那些贵族、国王娶了老婆之后,他不喜欢自己的太太,但是又不能够离婚,怎么办呢?他又不能够跟那些平民结婚。但是他又喜欢一个女平民,怎么办呢?他就跟人家建立家庭关系,那就是中世纪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非婚同居。

所以非婚同居当年在历史上就是这么四种,一直到1804年其基本情况都没有发生改变。为什么呢?因为中世纪又产生了一套农奴制规则,奴主你不能跟农奴结婚,但是他又喜欢农奴,那他就可以跟农奴非婚同居。总之我的意思就是说,在历史上,非婚同居的现象一直是持续不断的存在,从古罗马时代一直延续到1804年。在法国拿破仑主导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时候,拿破仑还专门探讨了这种利益。立法讨论的时候说,非婚同居的历史跟婚姻的历史都这么长,我们在法国民法典上规定婚姻是没有问题的,那我们要不要在法国民法典上规定非婚同居呢?拿破仑说不行,他说我们只能规定正统的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关系是非法的,非法的不能规定。所以1804年民法典就是因为拿破仑这一句话,就没有对非婚同居作出回应了。

(三)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的非婚同居现象及其原因

从1804年开始,非婚同居的现象依然存在。我经常讲,有人类就有婚姻家庭,有人类就有非婚同居。所以一直从1804年到20世纪20年代,非婚同居的现象都是存在的。不仅如此,到了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非婚同居的现象是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多,数量几乎赶上了婚姻家庭关系,你们知道是为什么吗?

同学1:其实我比较孤陋寡闻,我只能凭我的想象,我猜我觉得会不会跟那个时候的战争环境有跟那个时候战争环境有关。我的想法是可能,那个时候发生战争了,一些热血男儿都去了前线的战场,然后家中的家眷可能也长期在独自在家,然后外面的丈夫也不知道,生死不明,也不太好联系上,然后有可能会有一些别的情况发生,然后可能在外面征战的丈夫,就是自己本身像老师前面讲的也是血气方刚,然后也有可能在外面有一些别的情况发生。

这同学讲了两个意思,因为战争,丈夫都上前线去打敌人去了,所以妻子在家里空虚着,那要没有男人,人家怎么生活呢?那打仗的男人都血气方刚,打仗的男人在前线,因为长期要作战,所以打完仗之后血气方刚就去找慰安妇,这慰安妇就成了家眷。是这意思吧?所以同学的想象力也很丰富。

同学2:我补充一点,就是我想跟战争有关,因为当时很多男人去打仗,然后很多职业是需要女人去做,然后这个时候就女人的社会地位就得到了提高,那么也促使了女人从传统的家庭中解放出来,有自己的幸福,还有性自由性权利之类的,所以可能也促进了非婚同居。

因为男人都上战场了,那个女人就只能出来担当养家糊口的责任,所以就开始走出家庭去挣钱。在挣钱的过程当中遇到好男人,是吧?就开始非婚同居了。

同学3:我觉得可能不是战争的原因,有可能是整个社会技术发展以后,可能需要女性也要有一定的体力付出,然后女性的地位得到了一个提高,然后她的权利得到解放,可能出现一个自由婚恋的一种思想。然后相对于以前传统那种就是说像中世纪只能是一夫一妻,永远不能离婚的制度,可能会出现一个瓦解,然后就可能出现其他的一些新的新形式。

那这个同学讲的是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情况。

那真正的原因是因为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启了人口大流动,就像我们当年改革开放时深圳和东莞的人口流动是一样的。早些年红灯区很旺的时候,东莞是全世界的工业制造中心、中国的色情业工业中心和社区中心。19世纪末前20世纪初期,工业革命使大量的工厂发展起来了,大量的工厂要招人。巴黎偏远的山村的人一直过着传统的家庭生活,突然之间有人就到巴黎去打工,因为巴黎、伦敦等城市到处是工业城,到处都在招收大量的工人。那些已婚的夫妻就开始进程打工。到了城里之后,你的丈夫从东北来,他的妻子从西北来,她跟丈夫分离,他又跟他的妻子分离,那就刚好留下来她的丈夫和这个人的妻子两人在一个工厂。夜深人静,寂寞难耐,他们除了看黄色杂志之外,就是过着各种非婚同居的生活。所以第二次工业革命催生了黄色杂志的产生。黄色杂志就是满足这些从农村、从小城市赶着工业革命浪潮到了巴黎、伦敦、纽约这样的地方的工人。这些工人他晚上打完工也要消遣,靠什么消遣呢?那些杂志社、报纸就开始登妇人的趣闻逸事。那个年代跟中国现在是一样的,信息都很闭塞。贫下中农、农民工打完工之后,他就两种生活:第一,看黄色杂志;第二就是找别人的老婆,或者找别人的丈夫,过着非分同居的生活。这个跟东莞的历史是一模一样的,所以这是第二次工业革命,它使人口大流动,已有的家庭关系开始出现分离。丈夫到一个地方打工,妻子到另一个地方打工,最后人家的丈夫跟着人家的妻子在异地过着非婚同居的家庭生活。所以到了20世纪初期,就开始产生我们今天讲到的侵权责任的问题。

那有这么两个人,一个人的丈夫和另一个人的太太他们到了巴黎,在巴黎某一个工厂打工,两人同居了很多年,也生儿育女,但是就是没有婚姻关系,因为彼此都有婚姻关系的。丈夫从巴黎的某一个地方来到巴黎,他原本上老家已经结了婚了,他现在只身一个人到了巴黎。他跟人家的太太只身来到巴黎之后同居,也生儿育女,也过着夫妻生活,两个人很相爱。这两个人到了巴黎,过着像夫妻般的家庭生活。有一次两人在巴黎街上玩,很开心,但丈夫在上班途中突然被一辆汽车给撞上,撞死了。那跟他非婚同居的另一方有精神痛苦,之后她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责令那个肇事者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这种案子在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期开始大量产生。因为工业革命时,工业事故、机动车事故、海难事故开始大量发生。现在同居者跟他同居的女方感情很好,现在在巴黎街上被机动车撞死了,他的妻子还不知道,但现在其同居者在巴黎向法院起诉,她说你把我的非婚同居的配偶给撞死了,我是夜不能寐、饭不能吃,我无精打采,情感上受不了。这个时候法官在19世纪末期之前,他还是赔的。为什么?因为这是法国的法官对法国民法典1382条的解释,当然现在改了,改为1240条,著名的1380条没了。当时法官就适用法国民法典的1382条,他解释1382条:任何人只要有过错,只要这个过错引起了别人损害的发生,那你就必须按照1382条来承担侵权责任。现在你实施了侵权行为,你的侵权行为有过错,你的侵权行为跟这个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完全符合1382条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1382条的构成要件,非婚同居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被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引起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一律可以按照1382条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在1928年之前,法国的法官对1382条的解释,他承认非婚同居这种关系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他认为只要符合1382条的规定,那你一定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当然,1928年之前,法国最高法院是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但是到了1928年,法国最高法院突然之间就放弃了这种规则,在非婚同居的某一方被第三人实施致害行为引起死亡的情况下,法国最高法院拒绝责令行为人对非婚同居的生存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它这次为什么要拒绝承担责任?为什么它对1382条作了新解释?因为法国最高法院提出来一个新理论,叫合法利益的理论。它说法国国民法典1382条,它虽然保护一个人的任何利益免受侵害,但是它保护的利益只是指合法利益。如果是非法利益,哪怕你有过错,哪怕你的过错引起了他这种非法利益的损害,哪怕你的过错行为与它引起的非法利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你行为人也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这是法国最高法院的解释,过错侵权保护的利益只是合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夫妻关系为什么受侵权法立法的保护?因为夫妻关系是合法的利益。非婚同居关系不受侵权法的保护,为什么?因为它是非法利益。他们俩个过着婚姻之外的家庭生活,发生着婚姻之外的性行为,跟正统的道德观念是不符的。所以法国最高法院在1928年,突然之间,它又采取了另一个极端,即非婚同居不受侵权法的保护。你实施侵权行为,你引起了非婚同居的某一方死亡,哪怕你有过错,你也不需要对生存的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他认为非婚同居是非法的,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这个理论很重要,在19世纪的国家基本上都承认这个理论,英美法的国家都是这样。

(四)20世纪60年代的非婚同居现象及其原因

到了20世纪60年代,非婚同居就基本上达到了历史的高潮了。刚才同学讲了,为什么到了20世纪60年代非婚同居就到了高潮了?那个年代,非婚同居在整个欧洲到处都是,包括在前苏联。你不要以为前苏联只有列宁同志才能发生婚外性关系。整个前苏联中很多州的人都过着非婚同居的生活,大量的非婚生子女诞生。 所以到了20世纪60年代,整个欧洲、美国基本上非婚同居的现象非常普遍,非婚生子女在整个国家的子女数量当中占了25%。那请问为什么20世纪60年代非婚同居的数量到了顶峰?当然,今天更多。

20世纪60年代在人类历史上对婚姻产生最大影响的因素就是女权主义运动。20世纪60年代是第二次工业革命浪潮的高峰, 20世纪60年代也开启了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浪潮,就是以互联网和计算机为核心的工业革命,对传统婚姻产生最大冲击的东西就是20世纪60年代的女权主义运动。20世纪60年代,借着二次工业革命浪潮的高峰,西方社会的经济繁荣,所以大量的岗位需要人。女人开始走出家庭,开始到公司、工厂去上班挣钱,她们也成了面包的供养人,她们的经济地位开始大量提升,不再满足于传统的婚姻关系。所以20世纪60年代对婚姻关系展开大批判的就是女权主义者。女权主义者说,让一个女人长期蜗居在家里,成为家庭主妇,每天晚上等着丈夫领着工资买着面包回来,这个是对女人人性的泯灭。我们女人应该走出家庭,也像丈夫那样挣面包,带着工资回来。所以女人都出去了,都开始工作,开始挣钱。挣了钱之后,她们就反思:我们过去过得是什么日子?我们过去嫁了丈夫跟着丈夫生活,不能追求快乐。我们要有身体上的亲密行为,要发生性行为只能是为了一个目的,那就是传宗接代。我们作为女人难道就不能追求性快乐,追求肉体的感官吗?所以这个时候女人开始反思传统婚姻中妻子的角色,然后她们说婚姻关系是压抑人性的,婚姻关系泯灭了女人的人性等等。总之这个时候女权主义者开始起来,现在的结果就是肉体爱情的诞生。什么叫肉体爱情?就是追求以不以生育为目的男女关系,追求不以金钱为代价的婚姻关系,追求肉体的享乐。所以这个时候,20世纪60年代,整个欧洲各个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就开始大量产生非婚同居的现象,最后,社会公众强烈要求立法者、法官承认非婚同居现象。

那这个时候,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期70年代初期,欧洲的立法者也罢,欧洲的法官也罢,他们开始改变这个态度,开始逐渐承认非婚同居的现象。那这个时候法国最高法院到了1970年左右,它又开始重返1928年之前的态度。他说,非婚同居不再是一个非法利益,是个合法利益。所以如果第三人侵犯了非婚同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另一方死亡,那侵权人应当对非魂同居的生存配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又开始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你实施侵权行为,让非婚同居的某一方死亡,你必须对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侵权法的规则又改了。今天,侵权法仍然实行这个规则。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在今天非婚同居在侵权法上的地位等同于婚姻配偶的地位呢?两者有没有差异?有差异。所以今天虽然《侵权责任法》既保护婚姻关系,也保护非婚同居关系。但是两者在侵权法上的地位还是存在着差异。这个差异表现什么地方呢?差异表现在婚姻关系就请侵权法而言,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你有身体上的忠实义务,你有精神上的忠实义务,对不对?若第三人引诱夫妻的某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跟第三人之间发生身体上的亲密接触,发生性行为,甚至让他心猿意马,那这个时候第三人必须对夫妻关系的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你要赔偿他/她精神损害。那这个规则对非婚同居就不适用。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过着非婚同居生活,我前面讲了,你实施侵权行为把某一方打死了,你要赔偿生存的另一方的精神痛苦,但是两人同居感情很好,你去引诱非婚同居的某一方违反非婚同居的这个关系,跟你发生亲密的性行为,发生亲密的身体行为,让他对你心猿意马,整天想着你,那你这个也构成侵权了,但是你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是它跟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差异。

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夫妻之间彼此有忠实义务,你不能引诱夫妻某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但是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他们彼此之间没有忠实义务,他们之间在法律上、在合同上它是不存在任何忠实义务的。他今天跟你同居,跟你有身体上的、心理上的接触,有性行为,OK。那他明天去找第三个女人,他跟人家发生亲密的身体接触,有性行为,给你带上帽子,那你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责令给你带上帽子的人对你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非婚同居的这种现象跟传统的婚姻关系在侵权法上的差异。但是这两者也有共同点,就是第三人实施侵权,导致丈夫/妻子的某一方死亡,那你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夫妻关系你不能引诱某一方违约,但是非婚同居的任何一方,你可以引诱他违约,你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国家没有这种规定,所以过去我讲我们国家应该承认这种现象,我们国家现在非婚同居的现象非常严重。所以这是我讲的婚姻家庭之外的第一种关系,非婚同居关系。

五、传统的婚姻家庭之外的家庭关系:连带民事协约家庭

婚姻家庭之外的第三种家庭关系,我们叫做连带民事协约家庭,这是法国民法典上的规定。那连带民事协约家庭是什么意思?就是两个人签合同,这个合同它产生某些财产方面的效力,但是它不产生夫妻之间的人生关系。我们说夫妻关系有很重要,夫妻关系产生的第一种效力是人生效力,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有协助义务,那这是人身关系。夫妻关系的第二种效力就是财产关系。连带民事协议家庭是介于婚姻家庭和非婚同居中的一种关系,它的效力有点像夫妻关系的效力,但是又有所不同。夫妻关系产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效力,但是连带民事协约家庭,只产生财产关系方面的效力,它不产生人身关系方面的效力。连带民事协约家庭,在侵权法上的地位,跟非婚同居在侵权法上的地位是一样的,那是什么意思?就是说连带民事协约家庭的当事人,他们彼此之间没有忠实义务,所以你引诱任何一方跟你有亲密的性行为,或者身体上的接触行为,你都不用对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个规则。第二个规则跟非婚同居是一样的,在连带民事协约家庭生存期间,你实施某一种侵权行为,导致其中一方死亡,对另一方的精神痛苦,你必须加以排查。所以在侵权法上,这两种非婚姻家庭关系的地位是一样的。当然了,你像整个欧洲,像法国,它的家庭现在分为三类六种:同姓的、异性的婚姻家庭;异性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的非婚同居家庭;异性的连带民事协约家庭、同姓的连带民事协约家庭六种。当然法国在欧洲还不算是最开放的,最开放的国家是荷兰,荷兰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国家。所以这是我们讲到的第十种,就是婚姻家庭之外的家庭关系,它也受侵权法律保护,但是它只是受到有限的保护。就是你不能破坏这个家庭,你把其中一个家庭成员给打死了,你对另一方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法国人现在在构造一个叫统一的配偶权,或者叫伴侣关系。他们将建立统一的这种男女关系或者男男关系、女女关系等等,这个是家庭法的内容,咱们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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