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相较于现行的法律而言,《民法典》中有些条文没有变化,有些条文是新增的,有些进行了修改。然而,还有一些条文是对现行法律的彻底推翻,修改成一个截然相反的新规则。今天,郭律师要跟大家讲的这个条文就是最典型的一个表现。
从上面这个对比来看,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当借条里没有清楚写明是哪种担保方式时,《民法典》实施前推定为连带保证,实施后则推定成一般保证。用中国民法学界的泰斗杨立新教授的话来说,这一规定的修改,纠正了原来法律的错误,平衡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有的人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含义及区别不是很清楚,郭律师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
假设:张三向李四借10万元,李四担心张三还不上,不愿意借,张三于是找来王五给他当保证人,李四这才放心地把钱借给了张三。王五在借条上署名——保证人:王五。这里的“保证”就属于没有明确说明保证的方式。那么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王五应该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明年1月1日起,王五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这两种担保责任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说人话,就是: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张三如果不还钱,李四必须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李四取得胜诉的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连法院都执行不到张三的财产的话,这时候,李四才能去找保证人王五要钱。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张三如果不还钱,李四不用走法律程序,可以直接找到王五,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替张三还钱。
也就是说,连带保证是一种责任很重的担保方式,债权人随时可以找你要钱,而一般保证则不然,只有穷尽了所有法律手段以后仍然不行时,才能找一般保证人要钱。
为什么《民法典》做出如此截然相反的修改呢?因为,实际上一般保证才是保证的常态,连带责任保证是加重的保证责任方式。过去的立法者把债权人的利益看得太重了,而没有考虑到:保证人其实在保证合同当中多数是没有什么利益的,却给他一个加重的保证责任,就显然不适当,和他的利益关系不相平衡,所以《民法典》就把这个规定彻底反过来了。
这下大家明白了吧,《民法典》的这一修改多么具有颠覆性,它把原来对债权人的过度倾斜保护进行了新的利益平衡。也提醒广大债权人,今后如果想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必须要在借条里清楚写明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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