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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促进行业自律,保障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结合我省烟草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依法管理监督原则。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坚持全员管理监督原则。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实施,既要充分发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要有效发挥计划、法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整规办等部门管理监督的合力,形成全员参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坚持全程管理监督原则。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对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专卖管理监督。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监督原则。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对属地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行责任制,特殊情况可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六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必须保护和服务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七条 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是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
第八条 从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行业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行业内企业。
第二章           管理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全面负责本辖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调整充实专卖力量,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到位。
省烟草专卖局在专卖监督管理处(稽查总队)设立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司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宜。
各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县(市、区)烟草专卖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岗位职责,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二)指导、实施、检查、考核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省烟草公司及其卷烟分公司、烟叶分公司、进出口公司,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卖管理监督,规范、监督全省范围内的不规范促销行为,查处全省行业内部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办国家烟草专卖局交办和其他应当由本级烟草专卖局直接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十五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二)指导、实施、检查、考核县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辖区内卷烟工业企业、烟叶复烤企业、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烟丝生产企业及本级烟草分公司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卖管理监督,规范、监督本辖区范围内的不规范促销行为,查处本辖区行业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局交办和其他应当由本级烟草专卖局直接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十六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二)负责对同级烟草公司(卷烟营销部门、烟叶生产收购部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卖管理监督,查处本辖区行业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办上级烟草专卖局交办和其他应当由本级烟草专卖局直接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三章  管理监督的对象和责任
第十七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是行业内所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一)烟叶生产经营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及所属的烟叶分公司、有烟叶生产经营权的市级烟草分公司和县级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收购部门);
(二)卷烟工业企业: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的新郑烟草(集团)公司、郑州卷烟总厂、许昌卷烟总厂;
(三)卷烟经营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及所属的卷烟分公司、市级烟草分公司和各县级烟草公司(卷烟营销部门);
(四)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企业:中国烟草河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五)其他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河南省宝丰金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金红有限责任公司、南阳金业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今后经批准的行业内部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全省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自律,自觉接受和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严格履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本企业守法生产经营自律制度,建立守法生产经营自律长效机制;
(二)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许可证的申领、注销、变更等手续,妥善保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渠道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
(三)自觉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购置、生产、调拨、运输、销售、仓储、报废处理等行为;
(四)如实向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主动接受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积极配合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企业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管理监督的内容:
(一)烟叶种植面积情况。是否按国家计划落实,是否虚报、瞒报种植面积,是否虚构种烟农户;
(二)烟叶收购合同情况。是否与烟农签订收购合同,是否按合同收购本辖区自产烟叶,是否跨区域收购烟叶,是否从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烟叶,是否为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叶收购便利条件;
(三)执行国家烟叶收购价格情况。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提级提价及变相加价的现象,收购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烟叶生产扶持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烟叶调拨情况。购销双方及烟叶加工企业是否签订购销合同和加工合同,是否超合同、准运证规定范围调拨,是否向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调拨,是否为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叶经营便利条件;县级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收购部门)是否违反分公司统一经营规定;
(五)碎烟、霉变烟叶的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置或监督销毁,是否有流入制假窝点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管理监督的方法:
(一)烟叶移栽结束后,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应组织相关人员依据烟叶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或烟叶生产管理部门提供的种植情况,抽查一定比例的烟叶种植农户,核对烟叶种植面积、烟叶收购合同及烟叶生产扶持费支付情况,实事求是写出抽查情况专题报告;
(二)烟叶收购期间,采取走访烟农,查看入库、出库手续及财务帐目等方法,检查按合同及国家规定价格收购烟叶的情况,及时查处超合同收购、超计划收购、跨区域收购、压级压价、提级提价以及从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手中收购烟叶等行为。查处结果应按规定上报;
(三)烟叶调拨环节,查阅购销合同原件、准运证存根及准运证申办单等有关资料,核对资金往来帐目及烟叶调拨结算专用帐户,检查购销合同执行、准运证使用、烟叶到货确认、烟叶资金使用等情况,重点查处无准运证运输、重复使用准运证运输及非正规渠道调拨、销售烟叶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碎烟、霉变烟叶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处理的行为。对于需销毁的碎烟、霉变烟叶,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过程应留下文字、音像资料备案。
第五章 卷烟工业企业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管理监督的内容:
(一)卷烟生产计划的执行,是否存在超计划生产或瞒产的情况;卷烟工业企业月度、季度、年度卷烟生产计划的实际生产执行情况是否与国家局核定的码段相吻合;
(二)卷烟购销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签订卷烟购销合同;是否伪造、变造合同,是否向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货源;
(三)卷烟的促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促销行为,是否存在向烟草公司及零售商户提供回扣、提供样品烟等让利营销行为,促销烟是否从促销活动所在地烟草公司购入;
(四)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等烟草专卖品的购进,是否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是否存在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的情况;
(五)报废烟草专卖品的处置,报废、销毁烟机整机和特定烟机部件(卷接包机械中的烟机机身、后身和牌子箱等部件)是否经国家局审批;报废烟叶、复烤烟叶和残次的卷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烟草专卖品及烟梗、烟末、碎烟,是否存在违犯规定擅自销毁、处置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管理监督的方法:
(一)建立并完善上报备案制度:
1、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相应部门须将国家局下达的卷烟生产计划、分解计划及核定卷烟码段报送省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卷烟工业企业须将月度、季度、年度的实际生产执行情况和码段使用情况制表汇总(存盘备份),报送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各卷烟工业企业应将其在网上交易期间所签订的卷烟购销合同,按调入单位、品牌、类别、数量及销售计划和剩余计划数量制表汇总后连同合同以存盘备份的形式报送省局和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各卷烟工业企业在执行剩余计划部分时,须在网上签订合同的五日内,以存盘备份的形式报送省局和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4、各卷烟工业企业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整份退货或调整时,须将工商双方有效批准凭证的复印件报送省局和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5、各卷烟工业企业须按月度、季度、年度将实际执行合同数、未执行合同数进行汇总,以存盘备份形式报送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6、各卷烟工业企业对调出的卷烟应分省内、省外按调入单位、品牌、数量,每季度进行汇总,并以存盘备份的形式报送省局和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与开证数进行核查;
7、各卷烟工业企业须将月度、季度、年度原辅材料调入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汇总造表,以存盘备份的形式报送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8、卷烟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草专用机械购置、使用和管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档案;对现有的烟草专用机械应分生产厂家、烟机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或闲置)、拍照后进行登记造册,并以存盘备份的形式报送省局和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卷烟工业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核查原辅材料购进渠道,及时查处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三)查阅原辅材料购进、库存数量及卷烟生产、销售库存数量等相关数据,通过成本核算,核查卷烟生产计划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超计划生产或瞒产的行为。
(四)通过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核查“一打一扫”落实情况,监控卷烟生产经营的数量、渠道,及时查处未打码生产、未扫码出库以及白包卷烟和未经打码卷烟上市销售的行为。
(五)根据有关线索及市场反馈信息,查证卷烟工业企业回扣让利、提供样品烟等不规范行为。
(六)检查在辖区范围内进行的促销和新产品推介活动,严格促销时间、范围、形式等内容的管理。组织卷烟促销活动的企业,应当将促销活动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报告促销市场所在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由市级烟草专卖局上报省烟草专卖局审核批准,并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的监督管理。卷烟新产品的上市,应向省局和有关市级局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新产品参照物,作为市场专卖管理识别的依据。
(七)严格准运证开具及使用管理,认真审查购销合同、准运证申办单、增值税发票,合理确定准运证有效期限,做到证物相符。办理各卷烟工业企业所需的烟用丝束、卷烟纸和滤嘴棒准运证,应凭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开具的调拨单,由省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查办理。严格到货确认制度,实行到货确认责任追究,确保到货确认率达到100%。
(八)严格样品烟生产管理,其生产总量不得超过国家局的有关规定,每月每次携带到某地(市)的卷烟数量不得超过省烟草专卖局的规定,严禁超限量携带或无证携带。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及时查处无证运输、无证携带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格报废烟草专卖品的管理:
1、报废烟机、特定烟机部件应上报国家局审批,批准后报送省烟草专卖局备案,由省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程监督销毁,整个处置过程必须留下文字和音像资料备案;
2、报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原辅材料等烟草专卖品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烟梗、烟末、碎烟等,由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监督销毁,整个处置过程必须留下文字和音像资料备案;
3、卷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卷烟注册商标、盘纸、水松纸、烟用透明包装纸等下脚料,由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第六章      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管理监督的内容:
(一)卷烟、雪茄烟的购进,是否严格履行购销合同,是否严格执行到货确认,是否存在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情况;
(二)卷烟、雪茄烟的销售,是否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是否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批发价格,是否存在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供货;是否存在拆单分摊、虚构商户、虚假入网、大进大出等体外循环情况;
(三)卷烟、雪茄烟销售过程中,是否坚持公正、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设定歧视性竞争条款,是否存在未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擅自同意卷烟工业企业在本地搞促销活动的情况;
(四)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或个人是否存在接受和索要卷烟工业企业的钱款、财物、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情况。
第二十五条  管理监督的方法:
(一)建立和完善上报备案制度。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应及时将卷烟、雪茄烟的购进合同计划的汇总表,报送同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按月将卷烟、雪茄烟的销售计划(含变更情况)、销售进度等内容报送同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通过查阅资金往来帐目、银行支付凭证、卷烟或雪茄烟出入库手续、走访零售市场等方式,核查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的购货渠道,严肃查处无合同购进以及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卷烟、雪茄烟的行为;
(三)运用专卖管理系统平台,对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的卷烟到货确认、入库扫码及卷烟价格执行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核查;
(四)运用零售许可证管理系统和卷烟销售系统平台,结合市场反馈信息及有关线索,核查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规范经营情况,及时查处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商户供货以及拆单分摊、虚构商户、虚假入网、大进大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根据有关线索及市场反馈信息,核查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和个人接收和索要卷烟工业企业的钱款、财物、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等行为,核查人为设定歧视性竞争条款的行为。
第七章 烟叶复烤加工企业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管理监督的内容:
(一)烟叶复烤加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是否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加工合同,是否存在无合同加工、超合同加工的情况;
(二)烟叶复烤加工,是否存在为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复烤加工烟叶,是否存在直接向烟农收购烟叶,是否存在将烟叶、复烤烟叶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况;
(三)烟梗、烟末、碎烟、霉变烟叶的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置或监督销毁,是否有流入制假窝点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管理监督的方法:
(一)建立和完善烟叶复烤加工合同及生产、调拨情况的上报备案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及烟叶复烤加工情况的管理。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应在加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汇总表报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月向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加工和调拨情况;
(二)依据报表资料、市场信息及有关线索,核查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烟叶复烤加工合同,不按合同将复烤烟叶交付给委托方,擅自经营烟叶、复烤烟叶,为无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复烤加工烟叶行为;
(三)加强对烟梗、烟末、碎烟、霉变烟叶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处理的行为。对于需销毁的烟梗、烟末、碎烟、霉变烟叶,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过程应留下文字和音像资料备案。
第八章 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管理监督的内容:
(一)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是否依据国家局生产计划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无计划或超计划生产、无合同或超合同生产的情况;
(二)烟草专用机械的销售,是否超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范围、价格、渠道,是否将烟草专用机械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三)烟草专用机械的大修,是否经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监章,是否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大修或组装,是否将大修的烟机设备转移到非定点企业进行大修;
(四)烟草专用机械和特定烟机专用部件的报废处理,是否不经批准擅自销毁、处置,是否流入制假窝点。
第二十九条  管理监督的方法:
(一)建立和完善烟草专用机械的购销合同及生产、销售情况上报备案制度。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汇总表报送省烟草专卖局和当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季度向企业所在地市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和销售统计报表;
(二)查阅烟草专用机械生产、销售、库存、大修数量等相关数据,通过成本核算,核查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经营情况,严肃查处无计划或超计划生产、无合同或超合同生产,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擅自承接大修或组装业务,擅自销毁、处置报废烟草专卖品,以及报废烟草专卖品流入制假窝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企业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条  管理监督的内容:
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企业是否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进出口业务,是否存在假出口、出口倒流,是否存在出口烟机、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流入制假窝点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管理监督的方法:
(一)完善进出口业务备案制度。中国烟草河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向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报送进口、出口、库存的计划的同时,及时将上述内容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进出口案件上报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查处的涉及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将案情摘要书面报告省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结案后,处理结果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案件信息,及时组织查处假出口、出口倒流及出口烟机、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流入制假窝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需要,在日常监管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管理监督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管理监督企业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管理监督企业提供、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被管理监督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要严加保密);
(四)查阅、复制被管理监督企业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
(五)对被管理监督企业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可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暂时停开准运证等行政手段予以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每年应对其监管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领导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学习培训;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应对业务人员进行一次以上的学习培训。培训要有方案、有教案、有考试、有通报;培训内容应包括:烟草专卖“一法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行业规范经营有关规定等。对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应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同级管理监督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充分履行对同级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监督职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参与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决策,参加被管理监督企业年度工作会议、新产品投放会议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会议,全面掌握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定期检查制度。省烟草专卖局每年对全省范围内被管理监督企业的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年对辖区内被管理监督企业的全面检查不少于二次。每次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澄清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按时上报,存档备案。对存在的严重问题,应及时通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完善举报监督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向行业内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处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举报信息。一般案件举报信息应在24小时之内安排调查,重大案件举报信息应立即向分管领导直接汇报,由分管领导安排调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按照案件举报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案件查处制度。对于有举报线索的、日常监管发现疑点的、上级交办的案件要依法查处,查必有果。案件调查终结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烟草专卖局。查处过程中涉及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应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应定期上报,县级烟草专卖局每月向市局书面报告一次,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向省局书面报告一次,省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向国家局书面报告一次。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对本辖区被管理监督企业开展专卖执法检查的情况,辖区内被管理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的查办情况,对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通报制度。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对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通报一次,省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对全省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通报一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及时向被管理监督企业通报新出台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局通报有关烟草专卖品价格变动、牌号增减、新品推广、宣传促销和守法经营及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述职报告制度。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局长每年进行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述职,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和地方人大、政府及相关方面的监督、评议。各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所在烟草专卖局汇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充分发挥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作用,通过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到货确认、准运证管理、烟叶及卷烟经营管理等信息系统,实时对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计划、价格、品牌、流通渠道、运输环节、许可范围等进行监督。
(一)充分发挥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的作用,实时监控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的数量和销售的渠道,实时核对卷烟批发企业卷烟入库,及时发现和制止超计划生产和超许可范围、乱渠道经营等问题;
(二)充分发挥准运证管理系统的作用,加强对准运证开具环节的审核,严格按照《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烟草行业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合理确定有效期限,坚决杜绝和纠正不按规定开具和作废准运证的行为,确保准运证系统信息及时、准确、真实、有效;
(三)充分发挥卷烟、烟叶经营业务系统的作用,管理监督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和卷烟访销、配送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虚报烟叶种植面积、跨区域收购烟叶、乱渠道调拨烟叶和卷烟乱渠道供货、无合同购进、搞体外循环等问题;
(四)搭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网络,实现与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互通。凡是与卷烟批发、烟叶经营、卷烟生产、原辅材料生产相关的信息资源网络,均应向同级和上级烟草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开启查询权限,防止信息失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实时监控。
第十一章 目标考核
第四十二条  省、市级烟草专卖局应不断完善、改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省烟草专卖局对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下发。市级烟草专卖局对县级烟草专卖局每年考核不少于二次。
第四十三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本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情况;
(五)依法行政、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为的情况;
(六)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的培训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省、市级烟草专卖局应及时通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考核结果,重点查处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集中解决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不断增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烟草专卖局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班子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烟草专卖局局长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负总责,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副职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负主要领导责任,专卖监督管理处(科、办)负责人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自律、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企业一把手是依法生产经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经营的企业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及其业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专卖工作的领导的责任:
(一)没有建立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二)没有按要求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或没有严格按制度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三)未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或未按要求组织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工作失职、不作为;
(四)未及时查处本辖区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而被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查处,或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责任人包庇袒护,不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工作;
(六)对上级烟草专卖局交办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办理,敷衍塞责;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十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要求;
(二)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包庇隐瞒、不如实上报;
(三)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检查、考核、监督。
第五十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敷衍塞责;
(二)违背有关程序和纪律要求,隐瞒问题,有案不查,私自放行,或乱扣滥罚、违法检查;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徇私舞弊。
第五十一条  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所属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单位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二)不按专卖管理监督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报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转移、隐匿、损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拒绝、阻挠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履行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各市级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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