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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公司虚构原价 被判三倍赔偿

    邹斐

    案例回放

    张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对方承诺“大包服务”,并宣传会解决装修中遇到的材料不环保及与材料商、家装公司扯皮等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张先生在装修公司员工的带领下,到家具公司处定制家具,推销员承诺有八五折优惠,基于信任,张先生没有详细核对产品价格就下了订单,并由装修公司从预存的款项中先行付款。后来因家具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张先生才发现,家具合同和票据上完全看不出享受了打折优惠。张先生认为家具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装修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将二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家具公司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承担三倍赔偿。

    法律提示   

    张先生与家具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订货单和明细单中均未表述涉案商品的原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所称的“虚构原价”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因家具公司不能提供其涉案门店促销活动前的交易票据,应当认定其所主张的原价为虚构价格,家具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中的相关行为构成虚构原价。该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因虚假的优惠幅度而产生购买意愿,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张先生有权依法主张三倍赔偿。

    根据张先生的装修合同,装修公司仅在质量和工期上承担整体管理责任,双方没有约定其它责任是否由装修公司先行赔付,并且装修公司与家具公司没有经营管理关系,所以未支持张先生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有的装修公司为迎合市场需求,推出“全包”“大包”等托管类型的管理服务,一定程度上为业主节省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但消费者不能坐当“甩手掌柜”。首先,尽量选择信誉度较高的装修及材料供应主体,这样在纠纷解决及责任承担方面有保证。其次,对于主材选择及价格确认等重要事项要认真审查;面对商家的“折扣”不盲目轻信,签订合同时对于原价及折后价款最好提前确认且明确约定。最后,纠纷产生后,积极收集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已过诉讼时效而造成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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