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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今天(5月15日)上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由省级人大制定出台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

《条例》共5章46条,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针对戴头盔、载人等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条例》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重点一,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市的人民政府规定。未按规定佩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和要求。

重点二,载人年限16周岁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重点三,临时过渡期

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将处二百元罚款。

另外,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

重点四,规范停放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总台央视记者 唐高林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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