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立案指南
——上海破产法庭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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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上海破产法庭挂牌成立。
近日,上海破产法庭发布《申请破产清算指南》、《申请重整指南》、《申请和解指南》、《申请强制清算指南》及《案件管辖范围》,明确了各项申请的材料清单及具体管辖范围。
申请破产清算指南
❖债权人申清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债权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四)债务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
(六)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的文件;
(七)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债务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并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
(六)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八)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九)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
(十)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四)债务人解散以及清算组组成的证明材料;
(五)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其中:
1.债务人未经清算的,应提交上一条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2.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应提交清算报告;
(六)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并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七)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八)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
申请重整指南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债权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四)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五)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
(六)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七)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债务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其申请重整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并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
(六)债务人至重整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八)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九)债务人申请重整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
(十)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十一)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评估材料,或者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
(十二)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证据材料;
(四)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整方案;
(五)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和解指南
❖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和解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三)债务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其和解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其和解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应对措施等,并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五)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
(六)债务人至和解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七)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八)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九)债务人申请和解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批准、审批或者备案的文件;
(十)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列明如下事项:
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人的负债情况说明。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应当单独列明;
3.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包括债权人清偿比例以及清偿债务期限;
4.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5.与和解协议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明或说明材料。
(十一)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强制清算指南
❖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五)被申请人自愿解散或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愿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书;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解散后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除上述证据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被申请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
(二)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案件管辖范围
一、上海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
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跨境破产案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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