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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出生日期不一致,办理退休如何办

贾某某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均记载其1958年1月8日出生,其1994年10月11日被招收为合同制工人时形成的《招生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0年11月28日,该记载为其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2015年12月18日,其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信访,要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16年1月18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其未达到法定职工退休年龄,不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贾某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于2016年2月29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5月18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为贾某某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争议焦点]:

该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贾某某的出生时间的认定。

[分歧]:

本案中,对于贾某某的出生时间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部的《通知》,对参保人员的出生时间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当事人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某某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均显示其出生时间为1958年1月8日,故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违法,应当撤销其作出的《退休审批不予办理的通知书》。

[处理经过]: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某市社会保险实业管理局具有社会保险登记的职权,其为贾爱芹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时形成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系依法定职权,经依法审核,并经贾爱芹签字确认后作出的,具有法定效力。在有权机关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所载信息作出否定性结论之前,某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不宜依据与该表所载不一致的其他记载认定贾某某的出生时间。故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处理贾某某的退休申请时,径行以其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认定贾某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确认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为贾某某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对以后工作指导及借鉴意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据此,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案行政复议程序的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本案中,市人民政府以“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有社会保险登记的职权,其为贾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时形成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系依法定职权,经依法审核,并经贾某某签字确认后作出的,具有法定效力。”为由确认贾某某的出生时间,对人社部门以后对参保职工的出生时间认定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与挑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今后的社会保险业务办理过程中,不能仅凭参保职工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记参保职工的出生时间,而应当先行查阅其档案及其他材料提前做好对参保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工作。

[对本案的几点思考]: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笔者认为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有误,其结论值得商榷。

其一,根据本案有关材料,贾某某是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信访,要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其未达到法定职工退休年龄,不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因此,贾某某应当请求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查。某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本案程序错误,适用法律有误。

第二,本案中,贾某某1994年最初参加工作的《招生合同制工人登记表》等档案材料记载其出生时间均为1970年11月28日,这些材料反映其参加工作以来最早期档案记载,按照人事管理操作惯例,通常应以这些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职工档案中的最初记载。

“档案的最先记载”这一规定来源于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 [1999]8 号《通知》文件。主要是针对当时出现的大量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为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特别下发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在当时的条件下,户籍和身份证管理还没有实现全国计算机联网,一个人想要通过某些渠道来修改户籍或身份证的出生时间记载并不困难。而保存在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的原始档案由于统一管理,在最初书写完成之后,进行随意修改的可能性比较小。并且,考虑档案可能被修改的情况,只认“最先记载”,则是为了进一步避免通过修改职工档案记载而非法退休的情况。

《通知》出台的本意是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为办理提前退休在出生证明方面弄虚作假,避免国家社保资金及退休金的被骗取而大量流失。对于该通知的精神不能机械的理解,在实践操作中应当灵活把握,使劳动者都能合法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让劳动者因出生时间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而导致的不公平后果。因此,人社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既不能仅依据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来认定,也不宜直接将身份证确定为认定出生时间的法定标准,应当综合全部材料来认定职工真实的出生日期。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不一致时,如果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也不一致的,应当以本人身份证的记载为准 ;如果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全部一致,本人身份证记载与职工档案记载不同,则以职工档案记载为准 ;如果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劳动者真实出生日期的,则以实际情况为主。

第三,某市人民政府以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贾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时形成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具有法定效力为由,回避了人社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是依据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还是直接将身份证确定为认定参保职工出生时间问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操作规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仅需依据参保职工提交的身份证等材料登记其出生时间,无需查阅档案材料。且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两个独立的法人。

最后,劳社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贾某某有两个不同的出生时间,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的规定以贾某某个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认定其出生时间,不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贾某某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以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不是规范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规范性文件,故不能适用。

劳社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是规范行政机关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部门规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规定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内容的法律,两者调整范围不一致,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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