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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知识 | “续贷”的正确理解方式

搜狐网

2018-11-13 16:55

新闻简评

最近在北京民企融资闭门会议上,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组长李明肖提出,要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续贷政策落实,这个政策能及时解决优质企业贷款到期后过桥困难。但是我们的续贷业务,民营企业也要清楚,不能把续贷、借新还旧与展期之间混淆,这三者之间有本质不同。

李明肖同时提出续贷业务是激励型的政策,不是救济型的政策,要满足五大特点。

首先,企业生产经营是正常的;

其次,企业还本付息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企业投向要服务国家环保政策;

第四,贷款不能发生挪用;

第五,续贷不能超过原来商业合同中贷款的期限和金额。

“上次借三百万,续贷续出五百万,那不叫续贷,那叫扩大,扩贷不是续贷。”续贷真正做好,调研中很多企业一次倒贷借的高利贷利息之高让人吃惊,甚至有些企业都死在了高利贷的路上,所以续贷可以为企业真正降低融资成本。

基本概念

2014年36号文第三条提出“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5项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因为续贷容易和收回再贷引起混淆,所以此后在监管发文和领导讲话中更多的是使用“无还本续贷”这一概念。比如2017年7月25日,银监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中,提出“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基本特征

无还本续贷从本质来说就是借新还旧,但又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借新还旧,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在贷款到期日应如数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没有偿还属于实质性违约。如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对于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

很显然,该条与36号文第四条“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精神不符。

为了区别于传统的贷款借新还旧,银监会发明了“续贷”这一个词汇,也是经过长达1年多时间的广泛调研与征求意见,考虑到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往往不能与贷款期限相匹配,贷款到期后往往还需要继续在银行获得融资,就是我们常见的收回再贷。

1)依法合规经营。没有违规经营,这点大部分企业都能满足条件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换句话说,企业设备还在转,工人还在上班,企业实际有现金流可以偿还贷款本息,但一时间筹措偿贷资金偿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也就是企业愿意配合银行积极还款,信贷资金用于主业生产经营,没有不按期偿还本息的不良记录,注意拖欠利息也属于违约。

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意味着企业偿还完贷款后,符合银行授信准入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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