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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高的损失吸收能力

编者语:

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较低的TLAC资本工具可能会导致资本工具频繁的触发,而过高的TLAC资本工具则会要求银行承担较高的成本。因此,长期来看,国内银行逐步建立内部资本积累主导的资本补充机制,才能持续地达到新监管标准,提高国内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文/巴曙松;王璟怡;刘晓依;郑铭

III. Rondo - Allegro 李云迪 - Beethoven - Pathétique, Moonlight, Appassionata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的文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被定义为“一定规模、市场重要性和全球相互关联程度的机构,他们的困境或倒闭将在国际金融体系引起严重的混乱,并给许多国家造成负面的经济后果。”此类机构往往为了实现本机构利益的最大化,所做出的经营决策可能是个体理智的,但在系统层面上可能并不理想,因为没有考虑自身经营所产生的外部性。而且鉴于道德风险成本以及预期政府支持所形成的隐性担保,都可能刺激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进行高风险经营,规避市场约束,并造成竞争扭曲,进一步提升出现危机的可能性,所以使用宏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横截面维度上的管控,主要体现在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上。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与评估

金融危机后,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先后公布了《评估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系统重要性的指导原则》、《强化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的有效性》、《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效解决方案——建议和时间表》、《处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方法》等文件,巴塞尔委员会也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施行了大量的监管措施。但是考虑到这些银行的经营模式一般都更加关注交易和资本市场相关的全球活动,更容易受到资本框架中不断增强的风险的影响,已有的政策举措还不足以解决G-SIBs产生的所有负外部性,因此,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更新了G-SIBs的评估方法,在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G-SIBs识别评估措施并对其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级别的全球系统重要性要求其具有相应的损失吸收能力,以期通过此种方式来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使用基于指标的衡量方法(Indicator-based Measurement Approach)识别和评估。基于指标的G-SIBs评估方法赋予系统重要性五个大类,即跨境活动、规模、互联性、可替代性/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复杂性,每一大类均为20%的权重,每个大类之下的子指标的权重赋予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详见图1)。

全球活跃度衡量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的经营情况,不同的银行经营失败或出现困境的国际影响有所不同,这是由于其跨境资产及负债在国际市场中所占份额不同造成的。银行的全球化程度越高,其协调处置就越困难,其失败就会产生越广泛的溢出效应。所以这个指标的目标是捕捉银行的全球活动痕迹。

规模衡量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量,如果银行的经营活动占据全球活动的较大份额,其困境或失败往往损害全球经济或是金融市场。银行的规模越大,其业务也就越难被其他银行所快速取代,其失败对其所在的金融市场造成扭曲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一家大型银行的困境或失败,往往损害市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因此规模是衡量系统重要性的一个关键指标。

关联度衡量单一金融机构与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其他金融机构间的相关程度,如果一家机构出现财务困境,那么与其有债权债务等合同关系的其他机构出现困境的可能性也会大幅增加。一家银行的系统性影响往往与其跟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呈正相关的关系。

可替代性衡量某一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后,其他金融机构对其业务的可替代性。银行经营失败的系统性影响,与其替代程度呈负相关,与其提供的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呈正相关,因为一家银行不仅是市场参与者,还是服务的提供者。一家银行在特定业务领域的作用越大,其失败造成的扭曲也就越大,而且这家经营失败银行的原有客户不得不从其他的机构寻找相同的服务,所需花费的寻找成本也很高。

复杂性则衡量金融机构业务内容、组织架构的复杂程度。银行的困境或失败的系统性影响与其总体复杂程度是呈正相关关系的,银行的经营方式、资产负债结构和操作的复杂性程度越高,处置和恢复的成本就越高,时间也越长。

G-SIBs评估方法为周期性检查状态提供了基本架构。对银行转变风险状况和业务模式来降低系统性溢出效应产生了激励机制。委员会并不会固定G-SIBs的名单,银行可随时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进入或退出。例如,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在全球经济中地位的日益凸显,将会有一大批来自这些国家的银行加入到G-SIBs中。这对指定机构及市场对于G-SIBs标准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逐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全球经济带来的影响,有助于全球经济保持长久稳定。

使用分档法(Bucketing Approach)对不同的G-SIBs附加不同的资本要求。目前G-SIBs共分为五组,其中第五组中的银行对应的更高损失吸收要求最高,是风险资本的3.5%,第一组中的银行对应的更高损失吸收要求最低,是风险资本的1.0%。更高损失吸收要求要满足巴塞尔III框架中核心一级资本要求(详见图2)。

2015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更新后的G-SIBs名单,名单中新增中国建设银行,要求持有1%的附加资本,同时将西班牙对外银行移出G-SIBs名单,整体仍保持30家不变。

.更高吸收损失能力的安排与实行

为了解决所谓“大而不倒”问题,2014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一系列针对G-SIBs提高吸收损失能力的原则及条款清单,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对G-SIBs保留相当规模的缓冲资本,持有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16%-20%的股权和可取消债务。监管机构将这项规定视为解决所谓“大而不倒”问题的一种途径,这是防止救助大型银行并避免纳税人为破产银行买单的关键一步。根据该计划,30家G-SIBs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应该至少占到其风险加权资产的16%-20%。此外这些银行持有的资本占其全部资产的比重也应该至少是巴塞尔杠杆率要求的两倍6%。金融稳定理事会将与巴塞尔委员会执行该计划的市场调查、定量影响测算(QIS)以及宏微观经济评估。

G-SIBs应达到最低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在最低的监管资本要求下,G-SIBs应达到最低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Minimum TLAC),以确保G-SIBs具备基本的损失吸收及资本重组能力,避免纳税人为危机期间救助破产银行的巨大费用买单,从而避免引起全球金融恐慌,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在监管对象方面,TLAC监管适用于G-SIBs的每个处置实体,包括母公司、子公司以及最终或中间控股公司。最低TLAC标准将根据单个处置实体及其所有直接或间接子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计算。此外,考虑到新兴市场经济体资本市场深度不足,银行筹资难度大,且监管标准上升可能对实体经济融资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金融稳定理事会专门为总部位于新兴市场经济体的G-SIBs设定了过渡期,尽管征求意见稿中尚未明确过渡期长度。

在监管标准方面,金融稳定理事会为G-SIBs设定了最低总损失吸收能力和最低杠杆率两方面的新监管标准,并将其划分为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两个层次。第一支柱的组成由定量影响测算和成本效益分析得出,要求G-SIBs必须保留相当规模的缓冲资本,持有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16%-20%的资本。对于附加资本要求为1%的G-SIBs,需要持有至少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19.5%-23.5%的资本,而附加资本要求为2.5%的G-SIBs,需要持有至少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21%-25%的资本。此外,这些银行持有的资本占其全部资产的比重也应该至少是巴塞尔杠杆率要求的两倍。第二支柱内容则由危机管理小组(Crisis Management Groups)和可处置性评估计划(Resolvability Assessment Process)共同确立,其基本原则是确保G-SIBs损失吸收能力的有效性,最大程度的降低系统性风险对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

此外,在监管目标方面,G-SIBs在2019年1月前应至少持有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16%的资本,这一指标在2022年1月前应至少达到18%。在杠杆率方面,2019年1月前G-SIBs的资本至少应占其总资产的6%,2022年1月前需至少占到总资产的6.75%。

TLAC监管与巴塞尔协议Ⅲ资本要求存在一致性。TLAC的最低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包含巴塞尔协议Ⅲ中8%的最低资本要求,但不包含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缓冲要求和G-SIBs的附加资本要求,因为这些资金被假定为G-SIBs进入处置程序前可以使用。

G-SIBs重要子公司应达到最低的合格内部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内部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旨在合理分配G-SIBs重要子公司的资本损失吸收能力。该条款要求重要子公司应达到最低的合格内部损失吸收能力的要求(Eligible Internal TLAC),以使得这些重要子公司在面临重大损失和资本重组时可以首先使用内部的损失吸收资本冲抵,避免对G-SIBs造成系统性冲击。内部的总吸收损失能力使用的资本监管工具需遵照巴塞尔Ⅲ中相关条款的要求,所有重要子公司需达到75%-90%的内部总吸收损失能力的要求。为避免“双重杠杆”作用,G-SIBs的执行部门应保证内部总吸收损失资本总额应与外部的最低吸收损失资本一样多,以此来保证执行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平衡。

G-SIBs应具备总吸收损失能力合格工具。外部总吸收损失能力工具应由处置实体发行和持有,必须为无担保工具,且剩余期限不低于一年。合格的TLAC工具必须要能够在不造成严重法律困境或引发赔偿诉求的情况下用于吸收损失,且需在出售TLAC工具时向债权人披露。TLAC合格工具在赎回和净额结算等方面也将受到限制,以防影响其损失吸收能力。

TLAC合格工具不应包括,且偿还次序应低于以下七类工具:受保存款;无需监管当局批准而可随时要求偿付的债务;直接由发行机构或其关联方融资的债务,除非危机管理小组中的相关母国和东道国当局允许将向处置实体母公司发行的合格债务计入;衍生品相关债务或具有衍生品挂钩特征的债务工具,如结构票据;非由合同产生的债务,如应纳税金;在相关破产法规定中,偿付顺序优于一般高级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根据相关管辖法规定,任何其他不能被相关处置当局有效减记或转换为股权的债务。

此外,考虑到当G-SIBs进入处置程序时,其股权资本很可能已经消耗殆尽,而非保险存款等高优先级债务工具用于吸收损失的程序又较为复杂,为确保G-SIBs进入处置程序后仍有充足的吸损资金,金融稳定理事会建议,债务资本工具形式的TLAC工具及不属于监管资本的其他TLAC合格工具应不少于第一支柱TLAC要求的33%。

如果一家G-SIBs没有达到更高损失吸收要求,将要求其同意资本修复计划,以此恢复到合规的管理框架。当完成计划并恢复到规定的要求,将受到派息限制以及管理者规定的其他安排和要求。如果一家G-SIBs从较低一级的组晋升到更高一级的组,该银行将对应适用一个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因而要求该银行在12个月之内满足新的资本要求。在宽限期之后,如果银行没有满足更高损失吸收要求,将要求这家银行留存资本,以此达到扩展资本储备的目的。

.完善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管理框架

根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点,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对全球的系统重要性机构进行评估和分类,2011-2015年,中国银行连续5年入选G-SIBs,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入选G-SIBs。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及金融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未来国内还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成为G-SIBs,这些金融机构的入选对于国内的金融业发展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需进一步完善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框架。

将微观层面监管与宏观层面监管结合在一起。我国的金融机构尚未经历过完整的金融周期,对整体系统性风险的把握及单一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可参考的模式,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的分类监管使得监管框架存在明显不足。应建立微观与宏观全面监管的管理框架,在资本管理、信息披露、流动性管理、危机管理等方面,结合国际监管的新标准、新要求,采纳适合国内金融机构发展情况的审慎监管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限制单个金融机构风险向宏观体系溢出。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掌握国际监管标准,采取更适合国情的方式追踪国内的市场和机构的发展情况,构建完善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在中央银行的协调下,一行三会积极发挥协同优势。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危机发生后,巴塞尔委员会及各国的监管部门意识到公司治理有效性不足带来的严重影响。随着金融机构面对的风险更加复杂化、多样化,通过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机制成为实现风险防范目标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进行不断评估和完善机构的治理框架,不断优化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模式,深入了解市场环境、监管要求、风险状况,把握机构的风险偏好和经营策略,加强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审慎经营、创新发展、多元化融资,在竞争中形成自身的特色、抵御外部的风险同时也应承担起与其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开放的大背景下,无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还是金融经营机构,都需要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不畏惧竞争,不妥协让步,在各自的实践中,摸索出中国金融发展的合适路径,提高能力、提高效率,推动商业模式的创新、经营渠道创新以及金融产品创新,以应对国内逐渐开放、复杂、多元的金融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寻求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

建立持续完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与国际同类机构相比,中国商业银行面临资本结构单一、业务模式简单、资本补充渠道狭窄有限的问题。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较低的TLAC资本工具可能会导致资本工具频繁的触发,而过高的TLAC资本工具则会要求银行承担较高的成本。因此,长期来看,国内银行必须转变业务增长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建立内部资本积累主导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实体经济稳健和可持续增长,才能持续地达到新监管标准,提高国内商业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完)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业》2016年第6期(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作为一位研究人员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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